立案申请书

时间:2023-08-24 11:25:5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立案申请书[范例15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立案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立案申请书[范例15篇]

立案申请书1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请书2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申请书3

  申请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 等人涉嫌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晚 点半左右, 等人(以下简述事实经过)。 综上, 等人 ,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市 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请书4

XX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塑料厂因《船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已于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贵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刑事申诉状及相关材料。贵院收案后,申请人多次到贵院了解立案情况,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没有答复。贵院收案至今已经有一个月了,贵院不予立案又不给答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再次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贵院在收到此申请后,当日给予申请人答复并马上立案,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向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及时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XX市塑料厂

  X年5月21日

立案申请书5

  申请人:汪______,男,汉族,19______年9月6日出生,住___省___市___县___镇___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___市___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______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______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______省___市___县___镇___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___省___市___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___省___市___县___镇___村人,但是,被告于20______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___镇___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______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___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

  ______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

  ____________年7月2日

立案申请书6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案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______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立案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男,出生年月,汉族,原__________________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______,男,出生年月,汉族,__________________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_________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_________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_________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立案申请书9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XX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xxx离开。但是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10

  立案侦查申请书

  报案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请书11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12

  申请人:王____,女,____岁,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_____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住所地:____县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对____县水务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00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采砂者____雇佣,在___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______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___20______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__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__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__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__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00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___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__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___县水务局“、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立案申请书13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x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xxxx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x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x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x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x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x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x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检察院

  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请书14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xxxxxx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xxx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立案申请书15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 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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