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办公室会议总结

时间:2020-10-11 11:13:12 会议总结 我要投稿

局长办公室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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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办公室会议总结

  篇一:

  6月15日上午,局长王庆玉同志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及其它问题进行了研究。纪要如下:

  一、会议原则同意市社会救助局关于对城区(不含夷陵区)因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建议。对于上述对象的救助,市社会救助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按上述对象单次安装假肢、矫形器具总费用的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会议原则同意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的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由市社会救助局直接承担。市社会救助局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搞好相关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和审批。同时,会议议定了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82号)精神,鉴于当前市二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人员财政供养标准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市社会救助局将市二福利院供养标准未达到城区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进行补差;二是将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11元,一般对象的救助按人均3天计算,长期滞留人员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市社会救助局要认真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核实人数给予临时救助;三是将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市社会救助局要迅速对大老岭林场等市直单位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三、会议原则同意市社会救助局提出的关于调整丧葬临时救助政策的建议。今年初,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宜市民政〔2011〕46号),并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这一政策出台后,市民政局2009年10月28日《关于将城乡低保户和“三无”人员遗体接运及火化费纳入临时救济范围的批复》(宜市民政函〔2009〕78号)的意见已经自动失效,因此予以废止。会议同时议定:对于农村边缘困难群众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因丧葬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四、会议讨论研究了《市直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稿),请市社会救助局按照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尽快印发实施。

  五、会议同意将局机关面包车(鄂EE2961)处置给市社会救助站使用,车辆过户和资产转移手续由局办公室会同规财科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篇二:

  2月5日,叶木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审议《福建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认定福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传达贯彻中消协第四届六次理事会议精神,研究审定315活动方案。纪要如下:

  一、传达贯彻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了食品处关于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职责重要,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化走在全国前列的具有我省工作特色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会议原则同意食品处提出的贯彻意见。会议要求:

  (一)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完善提升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处、信息分局要研究完善需求,把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纳入信息化一体化平台建设,强化硬件、完善软件。

  (二)加大打击力度,出台新的举措。要持续开展“八闽红盾出击”食品安全系列执法行动,组织重要节日食品市场、一季一重点食品市场专项治理、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格执法,顶格处理,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三)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合理设置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指标,纳入2013年对设区市工商局绩效考评范畴。

  (四)认真落实《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闽食安委〔2012〕2号)和《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加强食品摊贩和前店后厂等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组织开展调研,了解监管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并向省食安办反映。

  (五)加强调研论证,研究推广一些地方建立食品流通协会的做法,提出成立福建省食品流通协会的建议意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不断扩大示范店的覆盖面。

  二、传达贯彻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

  会议听取了市场处关于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网络市场监管是工商部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按照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监管信息化建设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网监平台的建设。会议原则同意市场处提出的贯彻意见。会议要求:

  (一)市场处、信息分局等处室要加强配合,按照总局的部署,采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于上半年完成省局网络监管平台等建设,实现与总局对接,第二步建设搜索系统和电子取证系统等。要将网络监管综合平台开发需求,纳入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技术标准要与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平台相衔接,并吸纳设在泉州市工商局的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测中心监管系统已取得的经验。请信息分局及早介入,做到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工作紧密结合。

  (二)同意根据网络监管软件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预算,请财装处具体落实。

  (三)请市场处、人教处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和我省网络市场监管的需要,研究提出成立网络市场监管中心的建议意见,及时向省委编办提出申请,并根据工作需求逐步调整配备人员。

  (四)请办公室、市场处根据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考虑包括市场处整体搬迁到金属大厦办公在内的方案,合理调整使用办公用房。

  三、审议《福建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会议听取了竞争执法处关于《福建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的汇报。会议指出,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树立工商执法权威的有力措施。会议认为,竞争执法处经过认真调研,起草的《办法》(草案),已有一定基础,请法规处会同竞争执法处,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借鉴公安、安全等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奖励管理的做法,按照充分调动举报人积极性、加大举报奖励额度、经费专款专用、对内加强管控、对外简化发放程序并保护举报人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四、研究认定福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会议听取了广告处关于认定福州“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和泉州“广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省政府领导十分关心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福州市、泉州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认定福建省广告产业园区,有利于促进我省广告产业集聚发展,为争创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夯实基础。会议原则同意认定福州“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和泉州“广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会议要求按照工商总局领导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加强同福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把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试点单位认定和建设工作做好做扎实,同时广告处要加强与工商总局广告司的沟通,过细研究相关衔接工作。

  五、传达贯彻中消协第四届六次理事会议精神,研究审定315活动方案

  会议听取了消委会关于中消协第四届六次理事会议精神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的汇报。会议指出,消费维权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事关消费和谐和社会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消协第四届六次理事会议精神,不断创新消费教育引导方式、商品服务监督机制和投诉纠纷处理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力。会议原则同意消委会提出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会议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从简、节俭举办活动,通过认真策划来保证取得良好的影响。

  (二)原则同意消委会与省电视台经济频道合作开设消费教育专栏节目,试行一个季度后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延续合作。请消保处、消委会根据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在电视台或其它媒体以及福建工商红盾网上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报告,公布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抽检、问题商品处理、专项行动效果等情况,以期达到引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规避风险,以及扩大工商部门的社会影响、树立执法权威的目的。

  (三)请监察室会同消保处、消委会,围绕消费维权主题,抓紧提出热线777在线访谈节目的方案。

  篇三:

  日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房产办证大厅,章先生仅用了1个多小时就办完了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申报审查手续,而在这之前,他已为办证一事跑了两个多月。大厅工作人员张欢说:该户产权证办理能够如此迅速,完全得益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新近出台的一份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章先生是美好家园小区项目拆迁户,当初的拆迁协议签订者为其父。全家住上新房不久,其父因病去世,家人协商同意由章先生继承房屋产权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继承房屋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方可办理,而公证部门则以该房没有经过办证确权,不符合公证条件为由拒绝为章先生办理协议更名公证手续。章先生又找到县房屋拆迁部门,希望对原拆迁协议进行更改。而拆迁部门又认为该户房屋已拆迁多年,早已安置了新房,对该户的补偿安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数年之后再对原始协议进行更名不符合程序,且超出职能范畴,不同意更改。章先生一家的产权证办理陷入了“转圈推磨”的窘境。

  问题反映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领导通过调查了解,认为该户反映的“办证难”一事属实,但情况特殊,此类问题在拆迁安置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类似章先生这样因协议签订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去世,或因协议签订时出现产权人姓名错签、他人代签、书写笔误、多人签名需要重新析产等各种情况,给后期产权证办理带来不便等现象占有一定比例,由于缺少有效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方法,在拆迁户后期进行更改、更正时,工作人怕担责任,不敢办理,甚至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现象,让拆迁户无所适从,形成来来去去的“转圈推磨”。“办证难”苦了群众。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实现惠民便民的目的,该局本着实事求是、化解矛盾、畅通渠道的原则,决定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在过去协议签订和拆迁安置过程中需要变更、修正的15种现象进行了调查梳理,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形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名变更工作会办纪要》,界定工作范围,明确职能分工,允许对不能履行正常安置结算和产权办证的拆迁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更改。

  纪要明确要求在协议履行完成之前由拆迁部门更改,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一律由房管部门审核把关,实事求是给予一次性更改到位,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不再让拆迁户因为办证问题“转圈推磨”。

  纪要的下发,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特殊群体办证难的“政策梗阻”问题,据统计,仅8月份,该县就为特殊情况更改协议信息的拆迁户办理产权证13份。群众说,人性化服务给该局树立了为民服务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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