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会议纪要

时间:2022-12-12 13:50:15 会议纪要 我要投稿

协商会议纪要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想学习拟定会议纪要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商会议纪要,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协商会议纪要5篇

协商会议纪要1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工作顺利开展。9月24日上午,市政协副主席丁竹带领协商组成员,主持召开了专题协商座谈会。市政协副主席丁竹,市政协部分常委、委员,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市规划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负责人关于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与会人员就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工作开展进行了协商讨论,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对引导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自20xx年以来,尤其是x年5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获国务院批复以来,我市在控规的编制、审批、执行以及动态管理等各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保证了控规的严谨性、科学性、公平性。在控规编制及审批方面:目前,主城区27个片区控规已全部编制完成,实现了主城区控规全覆盖的目标,且各片区控规审批均符合法定程序。在控规执行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唯一法定依据,在新一轮控规覆盖后,市规划局严格按照控规的开发建设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控制,保障城市土地合理、有序开发。至x年上半年,所核发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均符合片区控规要求,同时批建项目严格执行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在控规动态管理方面:为适应城市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保持规划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必要弹性,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控规动态维护规程,将控规动态维护分为局部调整、微调和更正三种情形,依照申请与受理、报请、编制与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公布备案、存档的程序开展动态维护工作,自x年6月至今年4月,共完成控规动态维护77项,涉及25个片区控规调整,平均每个片区约3项。

  会议指出:尽管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和困难。如,在控规编制方面存在着:缺乏整体控制策略和宏观层面的有效引导;缺乏足够的现状调研和基础数据;少数规划指标不匹配;控规对城市形态的研究和落实不足等等。在控规动态维护方面存在着:由于规划与现状过于脱节,导致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频繁修改和调整,规划修改尚未建立一套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修改和调整工作机制等等。

  会议建议: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控规编制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委员们建议:一是要加强城市的整体研究,明确规划发展目标。做到明确编制控规区域在城市整体中的功能定位,从城市全局层面整体研究城市的总量、空间形态和建设强度,以现状和已编制控规为基础,对片区建设强度进行分区控制。二是要认真研究控规的指标体系。对于那些应发挥政府职能予以保证的必要的城市功能用地,指标应具体细致而明确。三是加强控规的城市设计内容。将城市设计环节写入控规编制程序和控规管理办法之中,以便将城市设计的内容真正引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四是完善控规动态维护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控规动态维护制度,实施分类、分层次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效能,适当简化土地出让前的优化调整、规划正向调整、民生调整等规划调整程序。

  参加会议人员有市政协;记录:邢。

协商会议纪要2

  时间:20xx年8月4日

  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

  行政方:xxx(董事长〃首席代表)xxx(财务部长)

  xxx(办公室主任〃记录)

  工会方:xxx(工会主席〃首席代表)xxx(职工代表)

  xxx(职工代表)

  20xx年,公司领导集体带领全体员工主动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冲击,抓质量、降成本,不断开发新产品,扭转了市场趋于萎缩的局势,取得了全公司经济效益增长10%的成果。按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以及"x委办[20xx]34号"文件精神,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职工工资增长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纪要如下:

  一、适度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一)对各车间、班组实行产量工资、计件工资的一线职工,在20xx年产量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调7%。

  (二)对全公司管理人员、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在20xx年本人工资的基础上上调5%。

  (三)鉴于公司经销人员收入标准上调不久,原则上一年之内暂不作调整。

  二、提供午餐补贴。在公司食堂就午餐的员工,每人每餐补贴2元,即员工在购买午餐票时,每张餐票少付2元。

  三、提供交通费补贴。对未在厂区职工宿舍居住,并家住xx镇(含)以西及xx镇的职工,以出勤天数为基数,每天给予2元钱交通补贴,其每月补贴随下一月工资发放。

  四、继续改善职工文化生活

  (一)实现每个职工宿舍均安装电视机的目标。20xx年底前安装100台。以后逐年增长,增长额另定。

  (二)扩大"职工书屋"。因现有"职工书屋"容量不足,公司将另选一处大于200平方米房屋替代;公司工会拨1万元留用工会经费增购图书,并积极争取上级工会给予支持。

  (三)用好现有文体活动场地。公司现有两个篮球场地常有物资堆放,不利文体活动开展,公司责成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不得占用,违者给予处罚。现用作库房的原乒乓活动室在一周内腾出,由工会布置恢复。

  五、相关约定

  本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工会方将纪要内容报告职工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后在纪要上注明,则本纪要即行生效。

协商会议纪要3

  x年4月24日上午,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主席专题协商会。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县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出席会议;县政协驻会常委参加会议;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委、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既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和民生问题。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领导和协调机构,制定了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了行政监管,构建了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体系,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会议指出,我县是养殖大县、农业大县,餐饮行业众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虽然近年来我县未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待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产品源头污染问题仍较突出等众多不利因素,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会议建议,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执法,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打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违法企业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加大对食品加工、经营人员健康证检查力度。二要向先进地区学习成功经验,通过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企业进行曝光,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开展经营户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企业评选等活动,使企业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形成社会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精于检测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着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弱的问题,让监管人员深入到食品生产、流通一线去,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四要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于学校及周边、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区域,要有效使用执法抽检、市场巡查、综合执法等强有力措施实施整顿治理,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查处、严格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蔬菜、毒豆芽等消费量和使用量大的品种要结

  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逐一落实工作任务,力争大幅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安全水平。

  会议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自觉履行职责,为把我县食品安全提升到新的水平、有效地保障"舌尖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协商会议纪要4

  11月7日,荆州区政协五届第四次专题协商会议在区政协"委员之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我区美丽乡村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区政协主席李学军主持会议。副区长陈良应邀出席会议。区政协副主席刘启亮、陈仁勇、涂华垓、陈爱民,秘书长代金国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及规划、住建、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区政协各专委会主任,纪南、川店、马山、八岭山、李埠、弥市、菱角湖、太湖港政协联络处主任参加会议。会前,区政协组织调研组深入全区部分镇、村实地调研,并赴鄂州市梁子湖区、杭州市桐庐县进行学习考察。会上,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规划设计部门对全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情况的介绍。三个调研组分别作了中心发言,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紧紧围绕"美丽乡村、清洁家园"的指导思想,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为重点,全面强化城市建设对农村的带动辐射作用,深入开展"宜居村庄、生态示范村"的创建,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以改路、改水和垃圾处理、村级河道水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一批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相继建成,农村人居环境大为改善。今年,又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启动了镇、村规划编制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宜居宜业、城乡一体的美丽乡村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推进我区美丽乡村建设任重而道远,当前,要着重解决科学编制规划、规范村庄建设、培育产业发展、加强环境整治等问题。为此,协商建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美丽乡村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设幸福荆州的重大举措,是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支持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要成立以区、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美丽乡村建设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等各项工作。二是要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明确区、镇、村及区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到各司其职、有序推进。三是要提供资金保障,区镇两级政府每年要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整合财政预算、项目建设、社会筹集等各项资金,保证有钱办事。四是要广泛宣传,使建设美丽乡村在全区上下形成共识,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是要提升规划理念。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既要高起点、管长远,又要接地气、宜实施;既要注重全区整体布局,确定鲜明主题,又要突出镇村个性特点,彰显地方特色。建议请知名规划设计单位和专家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二是要加快规划编制步伐。区政府要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导则,为各镇、管理区编制规划提供遵循。三是要落实规划编制主体责任。各镇镇政府要切实履行镇域和所辖各村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责任,会同规划部门依法做好美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四是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位特点、人口分布、自然禀赋、文化特色、产业优势、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并与土地利用、交通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形成合理布局,确定中长期奋斗目标。特别是在中心村的数量、规模、选址确定上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高位对接,避免规划与将来的发展不相适应。在村庄建设分类上,可否将现在拟定的两类村(中心村、一般村)细化为四类村(中心村、特色村、培育村、控制村),这样定位更准确,目标更明确,利于操作和把握。

  三、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一是全面部署,示范引领。要全面启动美丽乡村建设,在编制规划的同时,按照"重点建设中心村、精心打造特色村、整治提升培育村、严格管控控制村"的思路,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各镇要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二是立足当前,重点整治。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避免大拆大建大改。当前,要重点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活垃圾清运力度,逐步推广实行生态治污技术,保证垃圾及时清运、污水有效处理;加大村庄环境改造建设力度,美化、亮化村容村貌。三是功能配套、完善服务。要加强试点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增强美丽乡村建设吸引力。

  四、完善机制,做实管理。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区、镇、村要成立规划、土地、环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要加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充实中心力量,完善镇级管理机制,形成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为主体,规划管理所、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格局。要合理配备环境卫生保洁员,确保辖区全天候整洁卫生。二是强化机制保障。建立区、镇、村、组、户五级管理网络,探索推广"户分类集中、村统一收集、镇清运压缩、区转运处理"垃圾处理运行模式,引入垃圾处理运作市场化机制,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建筑质量监管、环境保洁等制度,完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四是强化资金保障。区、镇、村要落实管理经费。区、镇两级政府要将农村环卫设施建设、农村垃圾清运处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向上争取更多的"清洁乡村"工程奖励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每户每年出资50—80元用于清扫保洁。

协商会议纪要5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

  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

  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

  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性质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劳动权益之一;形式不同:集体协商须采用协商会议进行,平等协商的没有严格的形式界定不拘一格;结果不同:集体协商的结果是以书目的形式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平等协商的结果是解决问题而不刻意追求最后的书面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工会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关于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工会的权利来自会员或职工的授权即会员或职工个人权利的让度;如果没有这样让度的形式程序,工会是没有对会员或职工合法权益取而代之之权的。即便是集体协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都有关于对工会代表权确认的程序性的规定,否则,工会也是无权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谈判的。在我国,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工会的授权即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职工的就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之权,无论是在劳动法还是工会法,都没有赋予工会取而代之的规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也缺少必要的授权程序。工会获得对为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权之代表权,必须经过一种法定的或合理的程序。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制度,经会员或职工代表表决通过,或者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做出明确的授权约定,方可以合法地获得职工的委托,行使对职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权的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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