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6-12 10:17:19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担保合同模板合集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模板合集8篇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2

  债权人x x x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x x x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x xx与甲方间已于x x x x年x月x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x x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借款担保合同的材料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借款是一种日常行为,然而很多债权人在借钱之时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可以是担保物也可以是提供担保人,都是可以在担保合同当中进行阅读的。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方式,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账 号:

  乙 方(债权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额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或乙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

  于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9.4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深大通”)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

  地址:深圳市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乙方: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卢旸

  地址:上海市蓬莱路285弄4号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38。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甲方第一大股东。

  3、深大通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为支持甲方实施股改方案,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共计28,867,380.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叁佰捌拾圆零贰角捌肆分)债务的担保及清偿责任。

  据此,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和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担甲方债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务范围、数额及清偿

  1.1甲乙双方确认,本条款项下甲方共计28,867,380.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叁佰捌拾圆零贰角捌肆分)的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带责任担保及清偿责任,具体范围及数额详见附件《债务清单》。

  1.2甲方确认其对上述债务项下的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甲方同意,为配合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责任,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在全国性公开发行报纸上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到甲方登记有效债权,并在债权人登记债权时就将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征得债权人同意。

  1.3乙方同意,在有关债权人不同意甲方将债权转让乙方并向甲方主张的清偿有关债权的要求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权利、义务及保证

  2.1乙方保证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有权力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具有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债务清偿的能力。

  2.2甲乙双方保证,各自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1)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3)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2.3甲乙双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双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或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4除深大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乙方相关权利义务外,就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债务后,甲乙双方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向其偿还任何相应款项。

  2.5甲乙双方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对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2.6若深大通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进行资产剥离,剥离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指定的深大通债权人项下的债务。

  2.7本协议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深大通就相关债务享有的全部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乙方均可享有。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

  3.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或其保证、陈述与承诺存在虚假、披露不真实、不充分,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原因造成无法履行的原因除外。

  3.2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甲方债务,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足额弥补甲方因遭受有关债权人追索而遭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就本协议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

  4.2如在争议发生后内5日内仍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提供对方保密信息或在甲乙双方未同意公开披露本协议前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提供本协议内容,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四份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有关报备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本协议不得变更和转让。(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延中传媒之间《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之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6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其二,处分上从属性。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 “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

担保合同 篇7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本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天(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

  第七条:担保费用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_%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其它费用:

  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需要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数额为提供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当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本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乙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甲方。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份,承包商与建筑主管部门各执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合同 篇8

  xx银行xx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xx为xx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__年__月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人:(签字)贷款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抵押权代理人: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

  第十四条根据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_____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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