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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5 13:26:19 公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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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15〕 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商卫生计生委,适宜人群中明确标注“婴幼儿”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婴幼儿保健食品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因GB16740-2014取消“志贺氏菌”和“溶血性链球菌”要求,以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符合GB16740-2014要求的,不属于总局2015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可在今后其他注册申请工作中一并规范。确需单独提交变更申请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变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对于因执行GB16740-201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符合GB16740-2014要求的(包括GB16740-2014增加项目要求的),属于总局2015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申请人据此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的,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变更申请的程序提出申请,但相关资料要求简化如下:

  1.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6.修订后的质量标准

  7.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四、对于因执行GB16740-2014,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大肠菌群”指标符合GB16740-2014规定的,不属于总局2015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按照本复函第二项要求执行;不符合GB16740-2014规定的,属于总局2015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按照本复函第三项要求执行。

  五、按照第三项要求提出的质量标准变更申请,经技术审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GB16740-2014要求的,一律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此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5年12月21日

  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2015〕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醇基燃料是一种以甲醇为主,混合有乙醇、丙醇等多元醇类和烷烃的低热值液体燃料。充分燃烧后会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欧盟、德国等国外锅炉排放标准中,均将甲醇、乙醇、沥青、燃料油归类为液体燃料类,执行统一的标准限值,建议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4日

  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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