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整治方案

时间:2023-03-27 16:21:54 方案 我要投稿

排污口整治方案15篇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排污口整治方案15篇

排污口整治方案1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依托,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部分立行立改问题进行整治。通过2至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到20xx年底之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溯源。在前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查清污水来源,确认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制订整治方案,明确取缔、合并、规范等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查确认的1842个长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类、命名、编码,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严格整治标准,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遗留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查漏补缺,防止问题反弹。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三)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雨洪径流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各区建立完善排污口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涉及建筑工地资料的收集工作,指导各区完成相关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未规范处置问题的整治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所需相关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20xx年9月底之前)。按照“统招分签”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项目统一招标(各区初步溯源合同内含有溯源整治内容的除外),各区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公司签订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合同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溯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通过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方法,采取无人机航拍、地面检查等多种形式,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照“损害担责”的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或者无法溯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做到有口必查,应查尽查,确保排污口排查无遗漏。

  (二)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与标志牌设置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工作。标志牌制作和安装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xx年12月20日前)。各区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组织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整治部分立行立改问题(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要不等不靠,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明确、整治工作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立行立改。整改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要及时组织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分类整治。

  (五)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组织整治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于20xx年7月底之前将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靳晓菲,联系电话:85805932)。

  (二)强化协调督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各区人民政府整合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同时,不定期组织对各区整治重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增强公众参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区要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定期更新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排污口整治方案2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xx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20xx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排污口整治方案3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争20xx年底前、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xx)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xx〕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水利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政府部门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指导各地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地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市水利局指导各地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农业类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河长办、湾(滩)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xx年9月底前)。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统筹整治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各专项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明确排污口整治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整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并填写《20xx年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

  (二)实施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相关县(市、区)按照“一口一策”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整改(治)模块分别填写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入江排口)、市湾(滩)长办(入海排口)。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工作,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进度均达50%以上,力争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前期已整治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应对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回头看”,未整治到位的按照工作要求重新开展。

  (三)总结阶段。各地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每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情况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市级部门将适时开展销号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相关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相关地区、各相关市级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排污口整治方案4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xxx;邮箱:mdjhbjxxxx@126.com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县(市、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省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七)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八)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九)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六)建设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长江支流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工作,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支流、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条支流包括: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

  23个江心岛包括:萍岛、巴州岛、宋家州、唐家州、哲州滩、牛皮州、观音滩州、双江村岛、中州村岛等23个江心岛。

  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涉及的县区: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溯: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方式方法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

  第一级排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

  第二级排查: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第三级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六、排查整治行动推进时间

  1、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

  2、20xx年9月底前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并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

  3、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

  4、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5、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务。

排污口整治方案7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xx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排污口整治方案8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4、《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三、制定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排污口整治方案9

  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区域

  (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

  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1、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查范围内的无人机航测工作。在航测基础上,各单位完成第一轮人工排查。进一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

  2、长江三级支流。不开展省级无人机航测,各单位组织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五)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对涉及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按“一口一策”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思路,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1、按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拆除相关设施;有审批许可,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工业企业排口经整治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没有审批许可,私搭乱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关闭,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整治规范后开放;市政管网范围内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通过清理合并,实现截污纳管,集中收集处理。

  2、按步骤。长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围)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单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则快。自20xx年5月起,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直至所有问题整治到位。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铜陵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区长担任,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为各区域(领域)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并对排查及整治结果负责。(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已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核查并开展监测。根据核查、监测情况,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核查结果和第一批问题清单(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查办,联系人:许灵鹃,联系电话:xxxx)。(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干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并就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第二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6月25日前)

  (五)干流排污口问题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问题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级支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排查结果和第三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问题清单中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和未完成问题的下阶段工作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级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关单位开展三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将排查结果和第四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区的部署安排,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20xx年12月25日前)

  (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持续推进并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长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质。同步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至区排查办。(20xx全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并明确1名专项联络人员,落实各项排查整治任务,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排查办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导长江入河排污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联动。排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排查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遗漏。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等,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排查整治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区排查办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排污口整治方案10

  为全面落实省委“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长江干流贵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排污口底数,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为长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范围

  以长江干流贵池段和贵池区境内主要通江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为重点,主要支流包括黄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三、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一级排查(4月10日前完成)

  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实现应查尽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园区

  (二)二级排查(4月25日前完成)

  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汇入河流、溪流、沟渠、涵闸、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逐一详实的核实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名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与台账。(具体格式参见附表1)

  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5月15日前完成)

  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现状的基础上,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地和各责任责任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大排查行动,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应查尽查、一寸不落,真正摸清入河排口的底数。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谋划和调度推进等各项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配合责任单位要按主动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三)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及时清除环境问题和隐患。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排污口整治方案1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解决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实入海排污口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梳理出来的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中列出的纳入各类及各年度整治计划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则。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对涉及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需要整治时间的入海排污口,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由易入难,分步实施,坚决杜绝整改“一刀切”,避免一关了之,持之以恒整治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或依法进行取缔。

  (四)时间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剩余29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责任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庄河市政府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地区配合、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和地区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各治理单位,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具体分工:

  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水产养殖以及渔港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区内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乡镇(街道)配合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沿海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实整治任务

  (一)建立排口台账。结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结果,梳理问题清单,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列出整治对策,形成庄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单,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台账。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二)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型,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将排污口整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参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连市《刺参养殖池塘水污染物预防与控制要求》(DB2102/T0048-20xx)标准来执行,依据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水质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两级:一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二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级标准执行;二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三、四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级标准执行。

  (三)纳入备案监管。对确需设置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经过科学论证后,提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同时纳入庄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四)建立整治进展调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调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责任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更新汇总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台账,统一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

  (五)总结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责任单位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尤其是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具体整治措施予以校验,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四、明确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对判定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两类”排污口)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缔违法排污口。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清除禁排区内排污口。拆除、迁建或关闭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及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内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缔禁养区内排污口。依法取缔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

  (五)查处超标排放排污口。依据监督性监测、专项监测、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数据,依法查处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响水体功能的排污口。对排污口附近海域现状海水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响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的,采取深度治理、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实施分类整治

  (一)工业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办理,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多个企业共用一个排污口,各企业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以便分清各自责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废水排污口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实现一企一口。

  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中列入重点排污口单位的,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对矿井、尾矿库类排污口加大矿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要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尾矿库排污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结合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与农村改厕紧密结合,实施黑水资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在条件适宜地区采取纳入城镇管网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不具备管网配套条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可通过建设集中式、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采用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或加强综合利用等技术合理处置生活污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应用模式和配套技术,推广农药替代、精准高效施药、轮换用药等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措施和现代植保机械。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对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污水处理站或纳入可有效处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做到“执证排污、按证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畜禽养殖鼓励实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同时,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先进工厂化养殖模式,促进海水养殖升级改造,减少养殖尾水排放,统筹谋划工厂化海水养殖排口的综合整治。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进行查处。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对于可以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进行清理合并。

  (四)城镇雨洪排口

  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推进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进行关联下水管网排查,加快解决城市下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问题,严防通过雨水口、泄洪沟等混排污水,规避内涝时污水漫灌。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备条件的,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确保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排放。

  (五)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

  明确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应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按照排污口管理的,应根据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对于擅自挖掘的沟渠、河港(涌)等,应限期整改,对现状污染严重的,应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加强巡查巡视,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或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整治过程检查,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三)强化监测监控。将所有入海排污口纳入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设置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整治验收。整治任务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目标要求,确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务、达到整治效果、实现整治目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各司其职,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完善制度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谋划,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我市各辖区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三)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部门要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行业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部门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口整治方案12

  一、编制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加快我省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范围

  1、重点流域方面,东南诸河:闽江、沙溪、建溪、富屯溪、九龙江、木兰溪、晋江、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珠江流域:汀江、梅潭河;长江流域:宁化、武平、长汀、浦城、光泽等县汇入长江流域河流;其他重要流域:敖江、龙江、漳江、萩芦溪、霍童溪、鹿溪、厦门东西溪。

  2、重点海湾方面,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深沪湾、厦门湾、旧镇湾、东山湾、诏安湾、同安湾。

  3、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方面,福鼎市东部岸段、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平海湾、大港湾、深沪湾、平潭东南湾区、兴古湾—前湖湾、厦门岛东南部海域、马銮湾、泉州安海湾、漳州东山湾古雷海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近岸海域规模以上工业入海排污口、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20xx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任务措施

  (一)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全面组织排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二是确定责任主体。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

  (二)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依法取缔一批。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依法予以取缔,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二是清理合并一批。要求清理合并一批排污口,鼓励中小型水产养殖尾水统一收集处理。三是规范整治一批。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要求各级规划区划均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及空间管控要求,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要求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严格环境执法。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五是开展试点示范。要求推动福州、厦门开展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五、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强化支撑保障、倡导全民共治等四个方面提出措施要求,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排污口工作纳入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及考核中,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13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云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三)组织排污口排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必要时加密监测。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分类整治

  (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

  (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整治一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国家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州(市)间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其余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审核权限。实行审核制的排污口应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五)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加强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排污口整治方案14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xx年底前,推进黄河干流陕西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等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重要支流、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xx年11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渭河干流、石川河、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排污口排查。20xx年底前,完成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20xx年底前,完成全省黄河、长江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市(区)政府要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区)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3.清理合并一批。各市(区)政府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我省黄河滩涂渔业生产区域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户设置的散排口,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5.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市要结合城镇雨洪排口特点,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渭南市要根据黄河滩涂渔业生产区域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户散排口特点,探索统一收集处理、规范设置排污口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汉中、安康、商洛市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问题,积极探索陕南农村生活散排口监督管理的方法。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局)审核范围外的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5.加强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省生态环境厅要将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排污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省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市(区)的工作指导。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12345”专线、陕西生态环境官方微信、微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排污口整治方案15

  为进一步夯实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确保已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避免闲置浪费,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寿政办秘【20xx】3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面排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意见整改。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因地制宜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条件,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尽快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加快设施完善改造;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的频次,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在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的基础上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解阜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提升泵故障、跳闸;收水管网少量进水,无格栅,标识标牌缺失;TBO系统上种植芝麻等农作物;地埋式调节池、厌氧池钢结构池体锈蚀。

  2.整改方案:提升泵修复,恢复使用,测试TBO系统布水状 态;增设进水格栅,完善现场标识标牌;修复TBO系统上管路、地埋式钢结构池体除锈防腐;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解阜社区

  5.责 任 人:

  (二)建设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时控开关控制系统,未设置时间;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标识标牌 缺失;收水管网无进水,无格栅,提升泵故障;潜水曝气器两台:一台气量较小,另一台无气量,曝气盘安装位置错误;太阳能无供电,电源为居民区临时电,裸电缆从水塘穿过,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护栏高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2.整改方案: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改太阳能为市电、市电电缆架空敷设,消除安全隐患;更换潜水曝气器为鼓风机池底曝气盘重新安装,更换提升泵;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三)谭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生化系统停运,现场只用砂滤处理污水后排放;收水管网正常,无格 栅,护栏高度不够,存安全隐患;二氧化氯不能运行,通过时空 开关控制系统;砂滤出口漏水,无压差表;厌氧池口堵塞大量塑 料泡沫块,除调节池,所以池内都曝气,大量白色泡沬。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两台砂滤系统更换滤料,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修复漏水点,恢复消毒设备功能;曝气管路增加调节阀门,生化段培菌;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周德祥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谭套村

  5.责 任 人:

  (四)红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系统通过时空开关控制,未设置参数;收水管网有进水且存在直接河流,进水无格栅;回流泵、硝化液回流到对应池体管口未固定,漏水;现场标识标牌缺失,好氧段无菌;地埋式钢结构池体有锈蚀。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完善标识标牌,好氧段培菌,恢复系统运行状态;修复漏水点、钢结构池体防腐措施;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领导组;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整改资金需求,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奖惩,狠抓落实。对整改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兑现绩效奖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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