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正行为的报告

时间:2022-08-16 09:54:23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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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正行为的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警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正行为的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警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正行为的报告

各位网民朋友:

  我名叫陶保山,不服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6月30日下发的宁公交认字[20xx年]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求助网民朋友,听取广大网民朋友的呼声.希望上级部门能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处理,并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整顿相关部门简单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作风,为民申张正义。以下是我这次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和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事实的反映。

  一、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xx年]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宁公交认字[20xx年]第002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陶保山驾驶小车没有避让行人,陶保山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其事实是这样的:当时因张紫融橫穿马路跑得特别快,当我发现张紫融时,她离我车大约两米距离,我及时踩了刹车,由于时间紧,人车距离短,而且我车正常行驶在与隔离护栏相邻的快车道上,我车左边是隔离护栏根本没有避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我虽然釆取了紧急制动,踩了刹车,车与人发生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我驾驶小车在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正常行驶遇行人穿越时应当避让一条文,"应当"二字应该只是行为论而不是结果论,也就是说驾驶人发现情況后主观上的避让观点而不是是否避让得当及后果。在现实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方便事故处理而忽略行人违法的突发性而把大部分或全部事故责任归于驾驶人,我认为违背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违法行为因果论与作用论。

  二、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6月30日下发的宁公交认字[20xx年]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法律条文不符。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这个认定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符,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条文是“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因此可以肯定,宁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的宁公交认字[20xx年]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严重错误。

  三、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张紫融承担次要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张紫融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紫融违法、违章侵权造成的(这里侵权是指行人侵害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路权),我小车是在宁乡白马大道双向6车道的右边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由北往南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在驾车中没有接打电话,没有超速行驶,没有喝酒驾驶,驾车精神状态良好)。张紫融是在有隔离护栏的路段横过马路侵权因而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当时事实情况为:在我车辆事故点道路后面大约50米是百灵鸟小学,有很宽敞的人行横道路口,前面大约50米也有过街横行路口,这两个路口张紫融都不走,可见张紫融毫无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橫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橫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次交通事故是张紫融违法、违章侵权造成,机动车一方可不承担责任。因为: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隔离护栏的公路是禁止其穿越的;行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自身的损害和对其他车辆驾驶人的损害,综合为事故后果)。

  行人在上述思想基础上,仍然选择了橫穿有隔离护栏的公路,说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里说的放任应当是指危害机动车驾驶人的后果,这当然构成了事故的后果)。因此,认为可以推定行人对事故后果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可以成为机动车免责的事由。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4月22日14时42分,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事故认定书下达耗时68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是发生交通事故点道路情况,是在宁乡白马大道双向6车道的右边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正常行驶。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道路情况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正常行驶,一字不提是何用意?最为荒堂的是乱用法律认定责任,这样一份应该十分严谨的认定书而十分可笑的是居然错用了法律条款,这种行为置法律的严肃性何在?置老百姓权益何在?且不说相关人员为民服务的业务水平怎样,这样的工作态度与行为能为老百姓服好务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吗?

  综上所述,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本人显失公平。借助广大网民朋友之力,望上级部门查明事实,并责令相关部门整顿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与能力,同时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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