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8-02 08:53:43 报告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防范化解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防范化解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防范化解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基本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纳入县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按国家规定计息,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已实现市级统筹,所有县级征收基金汇集到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市级直接与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金收支不再通过县级财政账户进行运转。

  2、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点

  (1)、基金预算编制脱离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导致县政府和县财政社会保障政策决策误判、政策偏离中省市社会保障政策既定方向、基金透支、人民群众社会保障待遇不可持续、财政部门和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可能性。

  (2)、社保基金决算编制工作,经办机构误报或核实不严,造成全县基金决算数据不实,影响县政府和财政部门社保政策真实引用和决策的风险。

  (3)、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不严造成基金任务执行率低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待遇发放。

  3、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风险的化解处置情况

  (1)、严格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了“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社保基金预算编报工作机制,规范了社保基金预算编制流程。

  (2)、加强基金监管。严格专户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分险种建账,独立运行,并认真做好基金核算工作。强化内控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了社保基金受理、审核、审批等业务职责,加大基金管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3)、规范基金使用。严格审核拨付相关资金,基金支出实行经办机构申请用款制度,由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申请,认真审核待遇申请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安排支出,确保社保待遇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1、内控制度还不够健全。目前由于人力物力有限,社保基金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很多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基金内控管理工作主要局限在业务层面,忽视了对决策管理者的监督;对内部控制工作中效率原则考虑不周,部分业务审核过程略显繁冗,不仅煞费人力,降低工作效率,更是影响了政府形象。

  2、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应的监管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但是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角色模糊,且各种监管方式的落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3、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但是实际上所披露的社保信息仍然有限,披露内容不够细化、披露频次较少,使得社保基金缴纳者不能及时并充分的掌握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同时,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媒体及大众也难以对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合力监督,社会监督缺少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对相关部门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督促县级人社、医保部门严格依照财政部编制要求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预算,重点审核预算编制的保障人数、待遇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确保全县基金预算个人待遇和政府补助水平相适宜。基金收支符合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基金收支编制符合统筹区域基金运行实际。

  2、督促业务部门从统筹区域实际编制预算,严防由于经办人员未能认真学习和落实财政部通知要求和基金预算编制相关规定,造成的补充资料漏填或填报情况与基金预算数据不匹配等问题,确保基金预算能如实反映基金运行实际。

  3、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社会保障决算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时编制上报基金决算。建立与业务部门、经办机构的定期对帐制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防范化解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文章:

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方案03-05

学校防范化解风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1篇)01-04

化解债务风险方案04-10

债务风险化解方案04-11

学校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范文(精选6篇)11-29

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范文(通用9篇)05-15

学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方案(通用16篇)01-04

社保基金自查报告03-06

债务风险防范方案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