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9 17:05:35 瑞文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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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是允许人在上海居住的证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有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到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可依规定申领的居住证件。其对应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其具体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第五条(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第七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八条(申办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信息比对):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

  第十条(签发、制证、领证):公安部门签发,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签注):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换领、补领):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四条(注销):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便利措施):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积分管理):将持证人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第十七条(政府服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十八条(信息保密):有关工作人员对在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第二十二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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