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时间:2023-07-20 15:50:49 颖聪 方案 我要投稿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0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0篇)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关于提高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保护耕地,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指示精神。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全面贯彻上级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通过强化宣传、源头疏解、网格管理、巡查防控、严厉查处、责任追究等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

  (二)保障合理用地,加强部门协作

  各村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建立分管领导包村,干部包组,落实包保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违法问题。村级要切实承担起一线管理职责,对未开展巡查导致未及时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或发现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置、不上报,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村、各部门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要态度坚决,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由镇、村负责发现、制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类、产业类以及其他违法占地建房,由县、乡负责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村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

  (三)构建违法用地处理共同责任机制

  积极推进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巩固和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从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违法线索、制止违法状态、查处违法用地等工作环节与部门职责相结合,将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整治与基层综合治理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

  结合我镇实际,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如制作宣传海报,宣传横幅等贴到公共场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走访宣传、微信等新媒体宣传。为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切实增强全镇广大人民群众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

  (二)强化巡查,严格耕地保护

  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各村(社区)要实施好、发挥好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发动村民组组长、包组干部、护林员、地灾巡查员、护路员等做好巡查工作,实行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对辖区开展拉网式、无死角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收集、发现、上报违法线索,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

  三、严格执法,职责分工

  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执法分局等部门及各村(社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乱占耕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干部,镇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责。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坚持村级与部门协同的原则,切实把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镇、村(社区)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对本区域负总责,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巡查、排查、信息报送,建立相关台账等工作。

  举报电话: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乡耕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全力抓实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保护耕地,遏制新增;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保障权益,确保稳定”要求,重点围绕20xx年以来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坚决遏制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和依法依规处置好存量问题,全力确保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无新增和省下发我乡疑似图斑得到全面整改销号。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20xx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内容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 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违反国家“八不准”规定的行为。同时,在整治工作开展期间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和“十个一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要求,特别是对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对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凡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从严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特成立六盘水市水城区新街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公益诉讼、现场维稳、追责问责等5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

  (一)办公室

  主任:

  成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体成员、国土资源所全体成员

  职责: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各村、各有关单位开展好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各项工作。

  (二)业务指导组

  1.住宅业务指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处置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审核并“乡级上报”疑似新增占耕建房系统中的住宅类“月卫片”图斑。

  2.非住宅业务指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处置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中的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其他构筑物类等非住宅类房屋,审核并“乡级上报”疑似新增占耕建房系统中的非住宅类“月卫片”图斑。

  (三)公益诉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在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基础上,依法严惩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做好移交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各行政机关在耕地、违建有监管职责但相互推诿的,要及时下达建议书,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明确监督对象,实现精准监督、精准起诉。

  (四)现场维稳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要提前安排部署,做好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期间的重点问题、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查,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防止赴省进京非访、群访和极端事件的发生;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拆除中暴力、恐吓事件作应急处置,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督查问责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持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管控处置不力,工作缓慢,推诿扯皮的,立即进行督查通报;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抓落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守牢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保障群众合理建房的'迫切需要。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清存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要强化责任抓落实。领导小组各副组长要按照“管行业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省下发的疑似图斑,切实加强对所分管领域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督促处置。业务指导组要将各村明确包保责任人,落实好包保责任,指导好和督促好各村依法依规将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处置整治到位。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包保方案,建立整治台账,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全面抓实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整治;同时,要立即成立巡查处置专班,每天对所辖区域开展巡查排查,并同步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等相关政策宣传,一旦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线索,经核实并确认的,一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拆除或采取动员违法群众自愿自行的方式限时拆除,并及时将整治情况上报系统,确保全部“清零”。农村公共设施、公益和产业等项目,要对接主管部门和涉及平台公司,要强化项目合法用地监管,对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特别是省下发的疑似图斑,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整治,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真正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三)要形成合力抓落实。各村、各单位、各驻新街乡企业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扎实开展好宣传发动、矛盾化解、法律服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严防推诿扯皮、踢皮球等现象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村、各单位、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日一调度、一天一通报”,并将当日数据汇总后报乡委乡政府。同时,各村务必于20xx年11月26日前将本村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包组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3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坚决落实党中央、各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顶风违建”行为,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二、目标任务

  围绕省市县提供的卫片执法图斑核实我镇实际整改情况,落实责任,认真排查,建立清单,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一整改。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各村对问题图斑要迅速邀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并出具完整的测绘报告。以测绘报告为依据,坚持属地问题整治和作风问题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对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无条件推进问题整治。一是按照土地使用分类和《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凡是在20xx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从严整治,对占用耕地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二是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八不准”发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地建房行为”对占耕地在建房屋予以拆除。三是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地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处置。同时,对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要在谷歌地图购买卫星对比图斑,证明其2020年7月3日前已经建成。四是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整治措施注意时间节点并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建房审批。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自查。镇相关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要针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再摸排、再核实。重点针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对所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整改。

  (二)整改落实。针对建立的问题清单,要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严守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三)完善总结。针对整改的问题,镇相关部门及村社干部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总结,汲取经验,举一反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确保工作实效。建立镇、村、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整改。严格执行“源头严防、露头就打”要求,完善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和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片执法、媒体反映等方式,发挥好乡镇、村组源头监管作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压实责任,精准追责问责。对本次整治过程中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要及时通报、约谈。对已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和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严不实、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或与占用耕地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乱占耕地建房或纵容包庇亲属乱占耕地建房等顶风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摸清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黔农房整治〔2020〕1号)《遵义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和《道真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摸排,摸清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台账,重点查清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情况,为下步分类稳妥处置奠定基础。同时,找准农村宅基地管理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服务,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

  二、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顺利开展,将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成立农村乱占耕地摸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镇农村违法乱占用耕地建房摸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和数据收集上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洛龙镇自然资源所,由赵寿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文件起草、方案制定、上下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统一部署,查清农村违法占地,重点是20xx年1月1日以来全镇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涉及强占多占、未批先建、非法出售土地建房等情况,建立分类清楚、要素完整、内容准确的工作台账摸排范围。全镇农村范围农村村民建房、公共管理服务类用房、产业类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违法占地建设情况。

  (一)各村(社区)按照上级下发的相应图斑作为摸排辅助,对图斑以外应纳入摸排的,据实开展摸排。

  (二)在下发的图斑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外业摸排,但要在相应图中填写基本信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信息、临时用地备案、设施农用地批准等信息。

  (1)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2)已合法审批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3)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违法占地扩建的房屋;

  (4)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

  (5)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

  (6)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修建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

  (7)已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

  (三)摸排内容。摸排内容包括主体信息、占地面积、土地来源、建设时间、地类信息、规划情况、用地审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具体按本方案所附摸排信息采集表和摸排登记信息平台要求填报的内容摸排填报。

  四、摸排方法

  利用省级统一开发的摸排登记信息平台(手机APP),由乡镇各村(社区)干部以外业摸排和内业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摸排。

  (一)外业摸排。镇挂帮领导调度各村民委员会、镇直部门包村民小组的方式开展外业摸排。

  (1)外业摸排人员下载并注册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房办)研发的登记信息平台(手机APP),由本级管理员通过后,按照《贵州省农村乱占耕地建设摸排技术规程》,准确全面查清每一个摸排对象基本信息。单户住宅类房屋以宗为单元,其他类(包括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无房屋的建构筑物类)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和填写信息。

  (2)本次摸排占地面积没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等方式实测;像图斑清楚的',也可采取图上勾绘等方法确定;图斑范围内只有一个摸排对象的,可以省级下发的图斑面积为准。在分类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测量。

  (3)外业摸排人员查清相关信息后,通过摸排登记信息平台(手机APP)如实填报,从不同角度拍摄房屋或建(构)筑物照片上传。

  (4)各采集员对所摸排成果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每天一次真实性、完整性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数据及时返回现场核查。

  (二)内业信息填报及审核。县级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以及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成果,统筹利用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城乡(村庄)规划等现有资料,对外业摸排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基础信息、管理信息(地类面积、规划情况、用地合法性、行政处罚等)。

  (1)外业摸排、内业审核和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由村(居)为单位对摸排结果、认定情况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发现问题的,要认真进行复核纠正。

  (2)各村要边组织摸排、边开展成果审查、边进行数据汇交。数据汇交采取从一线开始逐级汇交的方式进行,每一个图斑或建(构)筑物摸排、审查完成后均可进行数据汇交。汇交后发现存在问题的,经上级同意可返回修改。上一级应及时对下级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返回纠正。逐级审查完成后通过数据汇交平台报送市级汇总。对涉及保密管理单位的房屋(含军用土地上的房屋),须单独纸质上报,不得在汇交平台填报。

  (3)镇级建立成果数据审查制度,由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担任镇级成果数据汇交平台审核员,组织人员分别强化非宅基地类、宅基地类及处罚信息审核,确保镇县摸排信息准确,并汇总成全镇工作台账。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xx年9月10日至18日)

  (1)镇级向县级领取辅助图斑、试点摸排填报表册、制定摸排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自然资源所、农业农牧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至少安排1人登录摸排登记信息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注册为镇级成果数据汇交平台主管理员和审核员。

  (2)利用上级下发的辅助图斑套合用地审批矢量数据(审批宅基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矢量数据)下发,各村建立专门摸排队伍,做好摸排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摸排(20xx年9月18日至10月6日)

  (1)各村组织开展外业摸排、基本信息填报和公示,并及时完成内业审查和外业抽查,及时利用手机APP上传相关数据,同时,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2)镇级数据汇交平台审核员、管理员及时完成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填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三)初步成果上报(20xx年10月15日前)

  (1)各村向镇级提交初步摸排成果数据,同步提交“双签字”纸质摸排成果。

  (2)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将审核成果数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提交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汇交初步数据成果。

  (四)最终成果上报(20xx年10月20日前)

  (1)镇级以内业审核、外业抽查等方式开展核实纠正。各村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情况及分类处置建议,经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字”后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将审核成果数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提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情况及分类处置建议,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字”后报县农房办。

  六、职责分工

  (1)各村是摸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村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镇摸排工作方案狠抓落实,按时上报摸排成果和分类处置建议,对摸排成果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摸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压紧压实责任,精心组织摸排队伍开展摸排,负责宅基地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其它构筑物类基本信息填报,并对摸排采集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各地非农村宅基地类摸排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审核非农村宅基地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其它构筑物类等)摸排数据;负责全镇非农村宅基地类管理信息填报;负责将摸排过程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占地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负责非农村宅基地类用地报批,确保各类项目用地需求。

  (3)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宅基地摸排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审核农村宅基地摸排数据;负责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填报;负责将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满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刚性需求,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

  (4)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线索收集、立案查处等工作,负责审核、填报各地摸排数据中的处罚信息。

  (5)镇派出所:负责配合提供和核对户口、人员信息,对干挠、阻碍、恐吓摸排工作和威胁摸排人员安全的予以从快处理。

  (6)镇司法所:负责及时完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中的法治宣传、涉诉案件,及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工作。

  (7)镇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提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相关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安排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此次摸清底数是为下步分类处置打下坚实基础。各村要高度重视,想尽一切办法,摸清辖区乱占耕地情况。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各村要细化工作责任,明确领导包村(居)、干部包组,将摸排任务落实到人,对一线摸排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配合做好摸排工作。各地摸排工作中要加强数据管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按照“谁调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层层压实调查、录入、审核、汇总等环节的责任。摸排成果形成由村镇主要领导“双签字”负责机制,把工作做细做实。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能把农民推到工作的对立面,确保摸排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村(社区)要切实采取措施,广泛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要以此次摸底调查工作为契机,发挥调查人员进村入户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村民小组长等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农村村民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等相关规定,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大众和媒体的监督。对打着专项整治名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严肃问责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督促检查,保障成果质量。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深入一线,充分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或挂牌督办,并持续跟踪督促问题及时有效处理。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各村解答有关问题,联系人赵xx,电话xxxxxxxxxxx,及时为基层解疑释惑。摸排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对摸排中故意隐瞒事实、包庇纵容、混淆是非、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或故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5

  一、如何认定乱占耕地建房

  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规定,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方案中指出的乱占耕地建房情形,仅是摸排的政策标准,下步如何分类处置,需待处置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二、本次摸排的对象包括哪些

  本次摸排对象包括四类:

  (一)住宅类,包括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单户住宅是指一户一栋的村民住宅,多户住宅是指一栋房屋由多户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宅,多户住宅有明确的项目名称的,按项目名称填写。无项目名称的,填写×××、×××(户主姓名)等×(住户数量)户住宅。对应表1。

  二是公共管理服务类。指农村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的房屋,包括村“两委”办公用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硬化了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设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对应表2。

  三是产业类用房。包括农产品加工点、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旅游用房、仓储物流用房等。对应表3。

  四是无房屋的其他设施。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工业、商业、仓储物流、旅游等用途,但无房屋的建(构)筑物。如公路、矿山采场和堆场、停车场、鱼塘等。对应表4。

  三、什么是建设主体

  指出资建设房屋或建(构)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伙人)。

  四、关于个人干部身份问题

  干部包括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业有编制和长期固定工作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按干部填写。村(居)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中经选举产生的人员按干部身份填写。

  五、关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镇居民的判定

  本村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居)的村民,判断时以户籍登记为准,长期在本村生活但户籍不在本村的不属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是指户籍在其他村(居)的村民。城镇居民通常指非农业人口,包括落户在乡镇集体户的人员。

  六、关于摸排时间问题

  主要摸排20xx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xx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七、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土豆、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地、复垦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区别: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永久基本农田。

  本次摸排任务中的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等。

  八、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九、关于一户一宅、一户多宅

  1、一户一宅:“一户”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同时“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拥有一个独立户口本,一个大家庭也可能是一户。一宅的标准是申请到的土地只有一块。

  2、“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十、分户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家庭成员中的子女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能力,生活能自理,可申请分户;二是结婚成家,可申请分户。

  十一、关于土地来源

  1.承包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

  2.自留地:自留地是我国农业合作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3.集体自营:指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经营的土地。

  4.租赁:指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按约定支付租金获得使用权、经营权的土地,以租赁事实关系存在为认定标准。

  5.购买:指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获得长久使用权的土地。

  6.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十二、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是指什么

  村民建房,房屋面积指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其他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除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外,还包括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庭院、停车场等占地面积。

  十三、房屋面积如何确定?

  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等成果的,按照该成果填报。没有该成果的,可采取皮尺、红外测距仪等方式测量。图斑影像清楚的,也可采取图上勾绘方式计算。省级下发图斑时,会有相应图斑总面积,图斑范围内只有一个摸排对象的,可以省级下发的图斑面积为准。

  十四、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各地属于哪种限额标准,根据当地地形认定。

  十五、关于宅基地附属设施。

  为掌握农村村民住户附属设施情况,为下步分类处置奠定基础,此次在表1中要求填写附属设施面积。附属设施是指村民主房外的其他设施,包括伙房(厨房)、厕所、院坝、畜禽圈舍等。

  十六、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

  简单的识别方法为人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建筑物,人不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构筑物。通常建筑物就指房屋,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十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八、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

  十九、涉及保密房屋的如何上报

  按照信息采集表(公共管理服务类)填写相关信息,以纸质资料报送。

  二十、大棚房清理整治、违建别墅整治情况如何填写

  将清理整治情况填入相应图斑的备注栏中。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6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赣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慎推进,夯实工作基础,理顺管理职责,完善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路径,加快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体制机制。

  到2022年,乡镇简约高效的宅基地审批机制、部门分工明确的职责体系初步搭建,建成乡镇“一门式”办理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制订《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完成705个重点村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基本到位。到2024年,农村新建房屋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宅基地审批、监管水平大幅度提升,探索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努力打造“宅改”“赣州经验”。三类县(分类名单见附件1)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类县主要是“4+9”,即基本完成“四项基础”工作,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时间节点,整县推进9项改革试点任务,打造在全国、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大余“宅改”样板。

  二类县主要是“4+7”,即做实“四项基础”工作,同时从9项改革试点任务中选择7项开展探索试点(“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跨村集体流转>”2项除外),探索出2种以上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路径。

  三类县主要是“4+2”,即统筹推进夯实“四项基础”工作,同时开展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与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2项工作,探索出1种以上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路径。

  二、工作重点

  (一)扎实做好四项基础工作

  1.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在充分共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探索农村宅基地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2.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制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分类分年度推进,优先完成大余县、全南县、崇义县和“宅改”试点村村庄规划;解决好农村“哪里能建房、哪里不能建房的”问题,引导农村居民相对集中建房。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制,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规划开展农房建设。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大传统村落、建筑、特色民居和历史文物保护力度,保留乡村景观风貌,确保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开展农村房屋突出问题整治,杜绝新增违法违规建房。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进不动产登记窗口向乡(镇)延伸,推行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让农民办理日常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规范便捷。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实时更新。强化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农村管理中的应用。切实保障妇女及其他成员的共有权利。

  (二)积极推进改革试点九项重点任务

  1.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章程,探索依法依规、务实管用的工作规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监管等职责的具体制度。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的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集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机制。

  2.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保留和重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路径。

  3.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条件,建立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体系,研究制定农房继承管理机制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乡贤等各类返乡人员及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允许各类返乡下乡人才在符合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打造一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示范村、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治理示范村。

  4.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指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明确贷款业务要点,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风险的缓释和补偿机制,防范化解抵押风险。

  5.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退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鼓励多种方式腾退农村宅基地,研究制定农民自愿申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探索出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价值评估机制,科学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房价格;因地制宜制定历史遗留“一户多宅”无偿退出办法;探索制定暂时退出、永久退出等不同形式的具体办法。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整治利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腾退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本地农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需求。

  6.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符合规定标准宅基地的基础上,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县乡制定有偿使用的原则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宅基地择位竞价制度、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形式,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7.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对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取得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有效形式,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8.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乡镇按照“六有”(有多部门联动的机构、有审批监管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实用性村庄规划、有办事指南、有户型图和效果图)的标准,设置“一门式”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理顺管理职责,完善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建房户型图、效果图,由乡镇政府免费提供给建房户和农村建筑工匠,引导推广使用。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乡镇政府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及林业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出台《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建房全程监管。制定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对农村宅基地全程监管的具体措施,全面实行包片网格化监管。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果。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时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场、建房现场有公示牌的“三到场一公示”要求,公示牌上除载明建房有效信息外,还应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农房质量和风貌管控,引导农民建房选用体现地域特色、符合村庄整体风貌要求的农房图集,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监管制度。推动宅基地数字化监管。建立宅基地监管举报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类县按照中央国家试点时间节点要求予以推进,二类和三类县2022年启动,并按以下步骤稳慎推进相关工作。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2年4月—6月)。二类和三类县工作和方案要精准对标对表,研究制定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本级党委和政府审定,逐级上报备案。县、乡两级明确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机构,配足配强人员。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县级要谋划研究制定宅基地审批和监管试行制度及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二类县、三类县要根据“宅改”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制度。

  (二)先行先试阶段(2022年7月—12月)。切实抓好“四项基础”工作,明确县乡两级宅基地执法监管机构及村级协管工作,强化执法手段,保证“宅改”依法有序推进。搭建“一门式”办理宅基地审批制度框架,所有乡镇建成“一门式”联审联办窗口。县级指导乡镇因地制宜制定“宅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相关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每个乡镇精心选择选1-3个行政村开展试点。

  (三)压茬推进阶段(2023年1月—2024年9月)。持续推进宅基地调查摸底和数据更新系统化、村庄规划编制可视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化、确权登记颁证凭证化。根据“宅改”任务轻重,以乡镇为单位,分3个批次选择若干村庄,每批次为期6—8个月,前后衔接、压茬推进,逐步形成宅地基“三权分置”有效路径。其中二类县在总结完善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和制度机制的基础上,把“宅改”全面持续引向深入,促进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基本确立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使用、审批和监管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三类县逐步建立完善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路径。

  (四)考核评估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2月)。根据国家和省、市考核评估有关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考核评估办法。一类县由国家和省负责考核评估,市级协调配合并加强各县(市、区)的日常监管;二类县由省负责考核评估;三类县由市级负责考核评估。各县(市、区)负责抓好对乡镇的考核。各县(市、区)每年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批次评估报告,2024年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农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工作专班,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按照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见附件2),主动担当,细化措施,相互协作,全力履行牵头或配合职责,形成改革强大合力。

  (二)强化政策扶持。把宅基地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宅基地改革试点与规范管理各项经费需要。强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支持“宅改”顺利实施。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和农村土地资产有机衔接,发挥金融服务效能,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宅改”提供金融支持。

  (三)讲究工作方法。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有序实施改革,确保改革工作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要强化系统集成理念,将宅基地改革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房突出问题整治、乡村治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发展等有机融合推进,扩大改革效应。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宅改”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农民建房理事会积极作用,引导好、解决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聚集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编印政策宣传手册、问题解答等宣传资料,抓实县乡村干部以及农民代表政策培训,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强化宅基地改革工作的督查与业务指导,建立月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参照省级做法,将“宅改”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实施乡村全面振兴行动考核内容,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先立后破,先行先试,边改边完善,探索一批“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惠群众、显成效”的鲜活经验。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7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乡村振兴、建设秀美乡村的重要环节。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房违法违规占地集中整治和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77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101号)和《东乡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东府发【20xx】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坚持和维护好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节约和集约使用农村土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激活农村沉睡集体资产,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我镇乡村振兴战略平稳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农村宅基地分配权更趋公平、合理,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实际,既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稳妥推进,坚持延续“三拆四清”政策,合理引导被拆除后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确保社会稳定,又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完善和积累经验。

  (四)加强宣传,先行先试。把宣传工作贯穿到农宅改工作的始终,采取电视、报纸、微信、专家指导、集中培训、开设宣讲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解读农宅改相关文件政策,按照稳妥有序、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先行先试,坚持以“政府领导、国土指导、乡镇统筹、村级实施、经验引导、群众主体”为工作主线,让先行先试的村组享有宅改和秀美乡村建设更多的政策扶持,从而带动更多村组群众主动参与宅改工作。

  (五)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农村宅基地档案。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充分利用“房地一体”基础数据,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超高超大、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以及买卖宅基地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2.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控制村庄外延扩张。把乡村规划贯穿宅改的始终,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探索出一条生态、文明、富裕之路。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

  1.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不动摇,坚持“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基本原则,同时严格建筑面积不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农村建房管理规定,建筑风格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尊重历史、人文、现代等相结合的风格落实。

  2.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和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房挂牌公示(建房户姓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层数、设计方案等)“五到场一公示”等制度,协调处理好村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房、危房户建房需求。

  3.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鼓励和引导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

  4.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进一步推广完善宅改试点颁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举措,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1.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正确引导全镇试点村在区政府下发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建立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中的自主管理作用,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宅基地管理职能,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区政府下发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基础上,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全面摸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情况,综合分析历史成因,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制定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3.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合理补偿、统筹推进原则,制定符合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及鼓励逐民放弃宅基地进城等办法,探索相应政策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

  4.探索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坚决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归农户不动摇,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让农民的财产权权能不断扩大,激发农民财产权的使用效能。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30日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宅改氛围,做到家喻户晓,转变群众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统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防止误解和偏差,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二)制订方案阶段(20xx年10月15日前)。各村试点村组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等。

  (三)培训方案(20xx年10月20日前)。对全镇试点村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组织培训人员讨论,把不懂的和不理解的通过讨论弄懂、弄明白,一定要让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都能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释,都能操作,才能保证宅改工作有序开展。

  (四)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11月10日前)。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摸清农村房屋权属、房屋建设情况和农村建设用地情况等底数,调查农民建房意愿,稳妥推进宅基地管理改革。

  (五)实施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借鉴余江的宅基地改革经验,结合区政府在小璜下湖村前期试点实际,我镇选择下马村小坑,詹圩村冯家小组、流址小组、卢家小组,荫岭村龙岗山小组三个村5个村小组“三拆四清”、新农村建设、群众基础较好的村组为试点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编制或修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形成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规划体系。研究制订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试点村组形成阶段总结于20xx年12月底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6月底前)。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我镇宅改工作。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节奏,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动权。

  (七)总结经验阶段(20xx年6月底)。全镇各村委会对宅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系统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土管班子成员及驻试点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综合执法组、国土所、规划所、各村书记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晓东兼任。同时负责宣传、业务指导、工作督导。

  各试点村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集中人员、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稳妥推进。各试点村要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防止发生聚集性事件。

  (三)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各试点村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秀美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和计划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用地。各村(居、社区)要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3、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居住,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

  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拆迁、公益建设、土地复垦、村镇规划、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需新建房屋的;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建设: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建设规则

  1、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20㎡,集镇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含住房、附属房、前后庭院等用地)。

  2、房屋层数层高控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3、建筑风格要求。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符合本地房屋整体风格,具体以住建部门设计为准。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实

  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民组提出申请(提交承诺书、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一式四份);村民组在10个工作日内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及面积等。经公示5日无异议,村民组长签字报请村委会对农户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邻里纠纷等,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居、社区)书记、主任会签后,由村级土地专管员统一报送镇办理。

  (二)受理审批

  镇宅基地审批工作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模式。在为民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理宅基地公开信息、宣传政策、受理申请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登记,审核通过转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在收到建房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建立台账,召集镇农经、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及村级土地专管员、村民组长实施“一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等;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超标、四至是否有纠纷、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放样验收

  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二到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镇城管部门、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落实“三到场”,镇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巡查,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负责日常监管。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镇村组人员实施“四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备案颁证

  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按月将农户宅基地审批档案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镇农经站、镇自然资源中心所、镇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专职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申请审批、违法行为查处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各村(居、社区)成立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村级土地专管员,明确村民组长职责,做好本村农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发现并依法查处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探索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各村(居、社区)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规划选址、统一申报、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证件办理等工作,并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范围。

  (三)强化工作考核。

  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镇中心工作考核,落实镇村组干部网格化责任,进行季度、年终工作考核,据以发放工资。

  (四)加大执法力度。

  1、镇将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乡镇行政执法范围,对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宅基地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退还所占宅基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已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半年以上未使用的,注销批准文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规划区内超标准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上报区政府,由镇政府合同相关部门成立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划分进行联查联办。

  3、对镇村干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参与、支持、纵容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9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18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xx-20xx)>的通知》(赣办发〔20xx〕12号)及湖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夯实工作基础,理顺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先立后破、稳慎推进,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路径和办法,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形成一套“可复制、好推广、利修法、惠群众、显成效”的经验做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守底线,“三权分置”。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积极稳慎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党建引领,农民主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聚焦主要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以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乡村建设行动和乡村产业发展,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12月,基本在全镇完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基础性工作,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并在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住宅类)分类处置上“作示范、勇争先”,探索出具有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实践成果。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一村多组的自然村,试点探索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联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2.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制度。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或办法,建立村组《村民建房审查细则》、《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宅基地分配办法》等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抵押、担保、收益分配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推行宅基地精细化管理。

  3.健全宅基地所有权运行机制。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用,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使用等职责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成果,完善《均桥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和资格权户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推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2.探索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传统农村,继续完善“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分配宅基地建房方式,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享有条件和实施办法。对人均耕地较少、易遭水患、自然资源禀赋差的村庄,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村庄农民向集镇及中心村庄集中,探索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保障方式。在引导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强行推进村庄撤并,不强制农民搬迁上楼,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性,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引导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购买商品房政策办法;探索在一定时间节点后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途径和具体办法。

  4.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的保障措施纳入“十四五”规划,在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合理确定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预留适度的农民建房空间。改进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并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建立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内部流转机制。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要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湖口县农村宅基地流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流转退出“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占用宅基地的办法,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互换、赠与的管理规定,鼓励农村村民流转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或闲置住宅,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倒逼宅基地流转循环使用。参照城镇土地收储模式,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和规划预留的宅基地,切实行使所有权。

  2.探索返乡人员参与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益的机制。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探索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回村继承农房、改建翻新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3.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探索返乡下乡人员回村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经营收益分配等相关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探索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制度。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要严格限制流转对象、时间、方式,防止出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下乡买地建房等问题。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规定期限。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的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组织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1.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积极开展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规划预留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价值,激活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要素。结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探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流程。

  2.完善扶持引导政策。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对开展相关抵押贷款业务并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予以支持。

  3.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探索“三权分置”条件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地价评估办法,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抵押权人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4.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防范化解抵押风险。积极推进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重点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安置补助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区分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等不同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鼓励政策。对暂时退出的,探索由政府补助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政策;对永久退出宅基地的,类似于集体征收宅基地,由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2.分类退出多占、超占、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等,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有合理原因的(如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等),探索采取有偿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恶意强占多占的、建设超大庭院的、影响交通出行的,要坚决拆除退出。

  3.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参照征地的基准地价,制定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参考基准地价商定补偿费用。退出宅基地上有房屋及附着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4.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绿则绿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宅基地有序开展整治,面积大的可预留宅基地,零星地块可发展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游园,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创新“一村一品”理念,促进林果业及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发展。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的基础上,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全面准确摸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等情况,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

  2.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封闭运行,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

  3.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偿使用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使用,行政村要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工作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对超占多占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的长效机制。强化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保障有偿使用费收取到位。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

  1.探索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优化宅基地收益分配,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显化土地价值,使其保值增值,体现土地权益资本化。建立以包容性为准则的分配机制,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和集体间合理分配,确保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

  2.健全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方式。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取得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收入和使用情况列为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

  3.创新集体宅基地收益使用方式。探索收益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不局限于货币补偿,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双重转变为前提,探索多种形态的收益分配方式,坚持资产分配与资本分配相结合,注重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按照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镇政府审批职责,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府发〔20xx〕7号)要求和办事指南,严格遵循申请、审查、受理、勘查、审核审批、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等流程,在建房规划管理与计划、建房审批条件、建房审批程序、建房管控、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好审批台账。

  2.建立联审联办制度。结合“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镇政府统筹相关审批职能,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合并,统一由镇政府实施批准,实行“一门”式办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落实县政府和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依法履行宅基地监管能力的有效机制。

  1.健全基层宅基地管理机构。自然村负责落实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的安排,实际建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保护耕地。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代表或成员代表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同时,对自然村发起的宅基地流转、退出、使用等申请进行审核,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落实村级协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情况调处上报。

  2.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加强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管控责任。推行宅基地综合执法。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到场、在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

  3.推行宅基地数字化管理。推进宅基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一张图,掌握农村宅基地地块单元的时空信息、权属信息,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底数,构建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三、全面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在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的核定工作,加强数据成果的应用,发挥基础信息成果在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充分利用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范管理智慧平台,利用农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成果,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审批和规范住房建设管理,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完善。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1.加强规划控制引导。进一步做好镇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工作,根据村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对初步规划的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村庄进一步征求意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群众满意。

  2.科学确定宅基地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资源条件、现状宅基地情况、农村人口变化趋势,科学预测宅基地需求,合理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布局宅基地,有序安排宅基地开发空间和持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3.提升村庄村容风貌。充分考虑我镇农村建筑文化特色和农民习惯,因地制宜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鼓励农民选用我镇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质量的安全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加大传统村落、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力度,对传统村落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留乡村景观风貌,不搞大拆大建。因地制宜推动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1.查清问题情况。充分利用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查清“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问题,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要求,以户为单位,逐一建档立册,建立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根据村庄规划和乡村振兴发展计划,建立乡村振兴发展面临问题清单。

  2.制定处置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专项整治试点,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群策群力,因村施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细化相应的化解措施。

  3.稳妥有序化解。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研究化解措施,逐步妥善处置,努力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督办,引导农村村民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合理诉求。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行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四、实施步骤

  (一)再动员再部署阶段(20xx年7月)。制订《均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域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充实镇、村两级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全域宅改方案的要求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落实深化改革探索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工作推进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2月)。按照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查清分类、确权登记颁证等4项基础工作和9项探索性工作要求,按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方法,在全镇238个村民小组按照“样板点、示范点、推进点”三个层次进行布局,按照“村庄整治、产业发展、合作开发、集中安置”四种改革模式,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在全镇先集中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板点3-6个,然后再打造一批可以复制的示范点12-24个,最后在全镇进行全域推进,全面完成全镇宅改的工作任务,探索出宅改的模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1月)。全面系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各项成功经验,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并按规定完成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重大决策部署,列为镇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强化镇党委书记主抓推进、各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村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项目整合和资金统筹,筹措专项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支持保障工作推进。强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和农村土地资产有机衔接,发挥金融服务效能。加强制度建设,适时出台引导宅改的指导性文件,引领宅改的深化探索;出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增量、盘活存量、理顺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三)强化舆情管控。加强改革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线上线下舆情监测管控,增强对潜在风险点的预测能力。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持渠道畅通,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好、反映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聚集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分级分类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强化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解读政策举措,多维度推介典型经验。加强动员引导,通过召开各级动员会、宣讲会等方式广泛动员;编印发放政策手册、问题解答、“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短信、微信等载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宅改宣传贯穿宅改工作全过程。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调度、督查、评估、通报、约谈、考核、奖惩。加强情况调度,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查指导,督促村组抓好落实;加强监督考核,把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培养和使用一批优秀干部。加强问责约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农村宅基地整治方案 10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丽政发〔20xx〕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宗旨,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农村建设用地最有效利用潜力。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狠抓“一户多宅”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属地负责,稳妥推进原则。明确乡镇(街道)为“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组建工作班子,及时部署落实调查、核实、分类处置等相关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序,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全面调查,突出重点原则。在地籍调查、2019年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调查、2021年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全面核实,查漏补缺,摸清家底,建立农房(含附属用房)台账。重点调查与现行规划不符、影响区域风貌等区域,依据调查结果,结合村庄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操作性强的分类整治政策,并切实加以实施。

  3.坚持公平公开,党员干部带头原则。全面推行群众参与、集体讨论、共同决策和公示公告制度。依法依规保护农民建房合法权利,提高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清理整治工作纪律,积极参与并支持清理整治。

  (三)目标任务

  按照“解决遗留、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要求,在莲都区范围内(不包括中心城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湖镇区开发边界)深入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落实“一户多宅”调查、核实、分类处置等工作,实现“应整尽整、应拆尽拆、应垦尽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腾出新空间、整出新风貌、重塑新格局。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对村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调查,按照每户必到、每处必查的要求,全面核实,查漏补缺,逐一开展户情分析,分门别类梳理情况,掌握最原始、最真实的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在村内张榜公示,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集中整治。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乡镇、村干部要实行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督促和引导群众自纠。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拆除、腾退和流转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在完成腾退或拆除后进行产权证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应带头自行腾空,如未在期限内腾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综合利用。由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整改完善。由所在乡镇(街道)加强拆后土地综合利用管理,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并报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照能垦尽垦、优先复垦的原则,拆除后可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地块报请进入立项程序,同时需留存拆除前房屋照片;无法复垦的地块,按照宜公则公(公共设施)、宜批则批、宜绿则绿的原则,由乡镇(街道)依法统筹安排利用。涉及传统村落、古民居保护等具有保留价值的房屋,按传统村落、古民居等相关保护办法处置。

  (四)长效管理。保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续推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轨道。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巩固整治成果,强化农民建房审批流程的审核和监管,坚决杜绝“一户多宅”边整治边反弹的问题。

  三、职责分工

  区乡两级成立“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建立疑难问题解决联席会议机制,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执法、征迁等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弹性办公。成立工作专班,抽调部门、乡镇工作人员,实行专职、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区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制定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及保障措施,召集联席会议,统计和处理调查摸底成果数据,提供技术和工作指导,制定考核办法,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度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牵头制定“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实施办法,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拆后土地综合利用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把“一户多宅”清理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异地转移”(下山脱贫、大搬快治、大搬快聚等)应拆未拆建筑的清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做好“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和“三改一折”工作的结合,做好指导和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一户多宅”清理整治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做好“一户多宅”清理整治与“美丽城镇”建设、危旧房治理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拆后土地综合利用管理。

  区公安分局:切实做好清理整治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区信访局:协调群众涉及“一户多宅”清理整治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和处理信访中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一户多宅”调查核实并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清理整治后分类处置方案。

  四、政策标准

  (一)户的认定原则

  农村宅基地建房“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对“户”的认定可遵循以下原则:

  1.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视同分户;

  2.夫妻双方单独立户的按一户进行计算;

  3.夫妻离婚超过三年或者未到三年一方已再婚的视同分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分类处置原则

  1.鼓励有偿退出的“一户多宅”认定和处理办法

  ①1999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屋;

  ②已合法取得房屋,1999年1月1日后,又通过继承等合法途径拥有的房屋;

  ③违章已经相关程序处置,符合“一户一宅”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

  ④存在政府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

  ⑤符合《莲都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应积极引导、鼓励村民实行有偿退出。

  2.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认定和处理办法

  ①1999年1月1日后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建新房未拆旧房或未按规定完成拆除的;

  ②在全区历次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新房经依法处理,原住宅、附属用房未按规定要求拆除的;

  ③历年来已享受异地转移(下山脱贫、大搬快治、大搬快聚等)政策的农户,原房屋未拆除或已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或拆除后重新在原址搭建房屋的;

  ④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

  处理原则:建新不拆旧的,必须拆除旧房;未批先建的,由农户选择保留一处房屋,其余房屋全部拆除。特殊情形由乡镇(街道)分类统计后,报区“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研究处理。

  3.妥善处置附属用房

  合法附属用房的认定应有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权源依据等相关材料。

  不与主体房屋相连的独立附属用房中,非法独立附属用房按照应拆尽拆的原则予以拆除,合法独立附属用房按照愿拆尽拆的原则进行处置。其他附属用房影响整体有碍观瞻的,按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积极引导农户自行整改,其墙体和屋顶等应保持与村庄整体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占用耕地及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和有消防安全隐患的附属用房应依法处置。

  (三)整治标准

  1.应予拆除类“一户多宅”应拆尽拆,拆除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补助。

  2.鼓励有偿退出类“一户多宅”进行拆除的,选择货币或购房补贴其中一种补助方式:

  ①货币方式:合法面积部分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农户分类补偿:钢混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其他结构400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为准,未办理相关权证的,以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面积为准;合法面积以外部分不予补偿补助。

  ②购房补贴方式:选择到碧湖新城范围内购买定点商品房(由区政府确定名单后另行公布)的,每户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享受钢混结构16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其他结构800元/㎡的购房补贴,每户只享受一套。合法面积以外部分不予享受购房补贴。

  3.附属用房进行拆除的,合法附属用房参照鼓励有偿退出类“一户多宅”标准(货币方式)予以补助,拆除非法附属用房不予补偿补助。

  4.建房审批时将原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能拆尽拆原则,参照鼓励有偿退出类“一户多宅”标准(货币方式)全额补偿到村集体;村集体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的其他合法房屋进行拆除的,可按照鼓励有偿退出类“一户多宅”标准(货币方式)全额予以补偿。

  5.非农户口或“一户一宅”农户在本村内的住房及附房按照继承、买卖等情形进行认定后,可参照鼓励有偿退出类(货币方式或购房补贴方式)予以补偿或应予拆除类标准进行处置。

  6.应予拆除类“一户多宅”和非法附房进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给予乡镇(街道)简易棚30元/㎡、泥木结构90元/㎡、砖木结构120元/㎡、钢混砖混结构180元/㎡的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7.建(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补助,由所在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8.对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9.拆后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另行落实政策处理费。

  10.“一户多宅”补偿补助与“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结算。清理整治产生的补偿补助、建筑物拆除、垃圾清理、奖励等资金,根据调查结果按一定比例先行预拨,在验收完成并经区领导小组核实确认后再核拨余款。

  (二)考核督查。将“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奖惩挂钩。形成晾晒比拼机制,将工作进展每半月进行排名并通报,后2位乡镇(街道)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后2位乡镇(街道)红牌警告,并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得两次红牌约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清理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任务的乡镇(街道)及时通报。

  (三)责任追究。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符合《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莲都区尽职免责裁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莲委办发〔2022〕14号)有关情形和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四)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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