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30 15:15:56 方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7篇)

  工作方案是有较强导向性的粗线条的工作筹划。在一项工作提出的时候,上级通常需要多份工作方案以便参考,好的工作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7篇),欢迎大家分享。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7篇)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乡镇社区网格化落实为主体,按照“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推动实施分类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施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完善城乡房屋管理平台信息,实现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理;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要做好排查自建房基本情况、房屋安全情况、经营场所安全情况和房屋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建筑材料安全等内容。在县城,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在农村,重点排查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路径,有序开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城乡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开展“百日行动”

  在5月份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按照“百日行动”方案,压实乡镇和部门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规范利用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精准整治隐患

  要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鉴定、整治、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社区要按照整治清单台账,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管控,在增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鉴”,严控增量风险。对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健全13项抓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落实网络体系,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四、责任落实。

  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乡镇和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乡镇和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首要责任,并按要求完成整治。

  五、时间安排。

  1、重点排查2022年6月—9月中旬

  2、重点鉴定2022年6月—12月

  3、重点整治2022年6月—2024年5月

  4、全面排查2022年9月下旬—2023年6月

  5、全面整治2022年9月下旬—2025年5月。

  六、保障措施。

  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调整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县财政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排查人员培训、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指导、问责力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紧密衔接,做好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印发甘肃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2〕36号)、《关于印发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电〔2022〕17号)和《关于印发永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72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要求

  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严格落实各村属地责任,压实镇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排查消除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在5月1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立即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排的基础上,各村要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同时对存在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和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信息,根据初步判定和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和动态监管,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到位。各村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停业停产、撤离人员,对违章搭建的彩钢房要立即拆除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做到排查与整改同步进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结合前期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排查整治。

  (二)全面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采用各村组织产权人自查、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对全镇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全面摸清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填写《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排查信息逐一归集进入全省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继续推进全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县房屋“两违”清查的基础上,聚焦“四无”自建房(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对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进行排查,突出排查餐饮、旅馆、农家乐、医疗卫生机构、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镇属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行业领域内使用的自建房积极开展自查,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进行鉴定,对需要整改的督促及时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初步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对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和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进行,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评估。

  (三)彻底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各村对排查过程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建立台账,督促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和使用条件的,进行销号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自建房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督促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整治工作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和有效管控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办理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清查相关经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镇村镇办统一建立自建房合法合规性清单。各村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自建房合法合规性清查,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相关手续不全的自建房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五)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管理。自建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各村要指导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安全防范工作。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六)强化自建房日常监管。镇村镇办要将排查整治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行为等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注重发挥辖区村、社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问题。同时,要督促村内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保障举报渠道畅通。

  (七)建立自建房监管长效机制。各村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2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22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各村在“百日行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回头看”。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 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镇政府成立“上川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镇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村落实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包村领导及各村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村镇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督促领导小组有关工作安排落实。各村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人员,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镇属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和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心校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安监站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并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综治办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在专项整治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财政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国土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村镇办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监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指导违规改扩建、擅自加层、私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管理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现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保整治工作抓细抓实,要压实辖区工作责任,督促各社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镇属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消除行业内各类自建房安全隐患,同时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做好排查数据信息、结果的共享互认、移送处理、联合执法等工作,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工作考核,严格督查指导。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数据不真、隐瞒不报的,予以督办、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按程序问责;发现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镇纪委调查处置;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调度、明查暗访、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估。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微信、大喇叭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各村和镇属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4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教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2〕22号)及《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富民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迅速的行动,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彻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保障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自建房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筹抓好民生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防止政策简单化,一刀切。

  2、明确主体,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各镇(街道)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压实“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县级部门、各镇(街道)承担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3、全面动员,群防群治。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社区(村组)纵向要全面动员部署到位,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横向要全面宣传动员到位。广泛发动专业技术人员、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4、全面排查,立查立改。通过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自查,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核查和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鉴定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入户,全面摸清自建房情况,从快从严处置隐患,加强监管,督导检查,立查立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5、分类处置,依法整改。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业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

  6、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县级工作协调统筹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和镇(街道)属地责任,形成联动机制。

  (三)目标任务。

  自2022年5月开始,启动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动员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迅速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以及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针对富民县自建房粗放发展,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隐患较多、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实际,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百日攻坚。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专家评估。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评估、咨询等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团队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责任包干,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和《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安全隐患评估分为3类: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挂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挂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挂蓝牌警示。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并进行现场挂牌警示,专家技术团队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负责,做到应查尽查。对被挂牌警示的自建房,要组织力量开展安全鉴定。

  (四)排查范围。基于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和数据成果,以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为重点对象,对农村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开展排查。

  1、突出重点区域。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大项目周边、地势低洼、靠山临河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2、突出重点场所。聚焦农家乐、宾馆、饭店、民宿、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电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疫病集中隔离、社区办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等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自建房。

  3、突出重点房屋。聚焦富民县城中村90年代以前建成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和突出火灾风险隐患的自建房。

  4、严查审批程序。房屋建设无正式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各类经营性自建房未经安全性审查、未经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虚假等情况。

  5、核查实体安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受损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建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等情况。

  6、查实消防安全。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搭建、装修,消防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餐饮企业等未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燃气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存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液氨制冷剂的冷库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未落实等情况。

  (五)分类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排查组排查责任、专家组技术责任、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房屋安全第一责任,重点围绕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3个方面,全面开展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2、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要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和火灾事故。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4、对居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可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针对属于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且短期不能全面启动拆迁改造的自建房,要立即动员居民搬离,做好房屋调查和资料保全,拆除相应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统一做好后续安置补偿工作。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专业评估鉴定结论,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整治措施,消除自建房存量安全隐患。

  6、加大对农村自建房建设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及监管缺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隐患增量。

  7、强化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监管机制在全面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22年9月底建立农村和城镇自建房用地供应、规划审批和建设监管等工作机制,自建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体系,规范行业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加快建立完善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常态监管机制机制,发挥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组)、物业企业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8、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制定出台农村建房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三、工作安排

  富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为百日攻坚和巩固提升两个阶段:2022年5月4日—8月15日为百日攻坚阶段,8月16日—12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2年5月4日—10日)

  1、及时制定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县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抓紧组织推进。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昆明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信息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多种行业部门的平台数据,以用作经营性、人员聚集性、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以及低洼、临河地段、学校、影剧院房屋和老旧房屋为重点,梳理排查范围。

  3、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依托《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云南省经营性(聚集性)农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等技术指南,对排查队伍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

  (二)全面排查(2022年5月4日—6月20日)

  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复核的流程,各镇(街道)倒排自建房排查计划,动员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自查,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逐一入户调查,逐户逐栋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隐患清单。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联动,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等机制手段,同步加大对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的收集,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改扩建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建设,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行业部门对自建房排查数据和安全隐患清单进行复核;对基层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家同步进行现场评估分类,挂牌标识警示,提出处理措施建议,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县领导小组研判。

  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和经专家组现场评估认定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各镇(街道)督促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处置意见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并按鉴定机构处理建议立即进行分类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不营业。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6月20日前全覆盖完成自建房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应评估全评估、应鉴定全鉴定;依据排查评估鉴定结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做到隐患实时监控,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处于重点监管之中。

  (三)全面整治(2022年6月20日—8月15日)

  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通过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危及公共安全时,立即停业停用并开展整治,如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整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强制整治。对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拆除危房;对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采取加固等措施;对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自建房,采取修缮等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整治工作要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闭环管理。

  加强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设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和改进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针对居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可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针对属于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且短期不能全面启动拆迁改造的城中村自建房,要立即动员居民搬离,做好房屋调查和资料保全,拆除相应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统一做好后续安置补偿工作。

  (四)巩固提升(2022年8月16日—12月31日)。

  在全面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加快建立完善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发挥各镇(街道)、村、社区、物业企业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施工队伍监管,依法打击无资质或借用资质违法违规承揽工程的行为。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富民县农村住宅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办法,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富民县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富民县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流程和措施,于2022年10月1日前出台有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富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成员单位一位副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三个部门牵头,会同发改改革、科工信、教育体育、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商会办机制,每周开展工作调度,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县级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督。具体分工详见《富民县自建房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附件1)。

  (三)强化技术保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级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专家组、技术团队,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技术手册》《云南省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导则》等配套技术文件,规范指导全县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程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四)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障力度,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经营许可等方面,建立健全自建房全链条监管体系,结合政策、措施,主导服务、优化审批、疏堵结合,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五)做好宣传引导。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及时了解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保障群众信息知情权,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科普教育,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做好信息报送。县级行业部门、各镇(街道)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报送从即日起,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于每周五上午10:00前将前一周排查整治汇总情况(附件5)及整治落实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迟报、错报、漏报的单位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督促约谈。

  (七)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县级领导小组建立县级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对各镇(街道)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强化督促检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给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

  为了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晋市政办发电[2020]17号)和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州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泽政办函[2020]2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裏汾“8·29”房屋坍塌重大事故教训,持续扎实开展“三零”单位创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整治,用2—3年时间,彻底消除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立即对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步建立和完善全镇城乡房屋基本信息数据台帐。

  (一)重点排查(2020年10月—12月)

  各村辖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完成对两类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一是对用作经营的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农家类、饭店、餐馆、超市、会议室、戏台,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以上重点房屋排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立查立改,并建立健全本村房屋建设相关数据台帐。

  (二)重点整治、全面排查(2020年10月—2021年6月)

  一是在2020年全面完成重点房屋安全隐患排査基础上,全部完成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二是全面完成重点房屋之外(含空心村)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全镇城乡房屋基本情况,建立房屋档案台帐。

  (三)全面整治(2021年1月—2022年12月)。

  基本完成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完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成房屋数据台帐,实现全镇城乡房屋规范化管理。

  三、具体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统筹全镇各方力量,各村要组织专人按照全覆盖、网格化排査和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房屋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的排査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1、排查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全面排査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农村房屋用能方式等。

  (2)违法违规建筑情况。以违法建设和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全面排查各类房屋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私搭乱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

  (3)危险建筑情况。房屋结构安全,主要排查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农村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消防用电燃气安全,主要排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房屋选址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施工工地安全,主要排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各类临时用房的场地、消防、用电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违规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等。

  2、实施路径

  农村分两条路径排查:村庄按照城乡结合部、镇区和集镇中心村、一般村的路径排查;村庄内房屋按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自住房、其他房屋的路径排查。城镇房屋按照经营场所(特别是住宅改门店,学校周边的经营房屋,“小饭桌”等)、人员密集场所、改扩建活动多发区域、违法违规改造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屋及老旧房屋排查。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路径,逐类逐房列出清单,有序开展全面排查。

  3、逐步建立房屋档案。

  排查人员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房屋信息档案。

  (二)实施精准整治。

  各村要按照“两清单、一台账”,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集中研判。包村干部会同各村、社区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

  对研判结果为安全的房屋、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已经鉴定为安全的住房,可直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依据隐患清单,分类提出整治清单。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提出鉴定建议。

  对研判结果为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

  2、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房以及无法确定隐患等级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对加建、改建、扩建以及结构形式复杂、6米以上跨度的房屋和钢网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的,全部进行技术复核,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治要求;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的,直接进行安全鉴定。

  3、分类整治。根据研判和鉴定结果,列出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对照清单开展整治,对重点隐患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对照清单,按要求限期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加固修缮的予以拆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4、整治验收。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患整治,由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由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镇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片片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村干部为成员的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村要按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重点整治合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履行首要责任,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和村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二)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房屋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积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沟通,负责指导城乡住房和直管公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镇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镇自然资源办公室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房屋选址安全,以及房屋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镇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镇宣传、统战、机关事务管理、发改(粮食)、教育(科技)、工信(商务)、公安派出所、民政、司法、财政、交通、水务、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能源等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6

  根据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区方案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第一责任以及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彻查、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查立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量,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各村(居)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五类房屋: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培训、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性房屋;

  (3)用于休闲娱乐、饭店、旅馆、商超、民宿、公寓、群租房等经营性的房屋;

  (4)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1)建筑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地基基础是否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梁、板、柱、承重墙)是否存在明显开裂、变形;是否擅自改扩建(含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加层、增设夹层等)情况。

  (2)经营安全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方式。采用分级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各村(居)核查、区级抽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1)个人自查。由各村(居)组织村居“两委”发动辖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按要求进行自查,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要求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表(见附件)并上报村居“两委”,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消除。

  (2)村(社区)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上报雁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3)镇级复核。充分利用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成果,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复核,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承灾体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对存有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整治消除隐患

  在自建房屋后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分类整治,不搞“一刀切”,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1、重大安全隐患: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做好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擅自加建、扩建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并由综合执法队依法予以拆除加建、扩建部分。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超设计增加荷载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加固,消除隐患;无法通过加固来消除隐患的,我镇结合实际,分类研究,依法妥善处理。

  3、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自建房,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三)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我镇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凡发现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居“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1)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深刻汲取近年来房屋倒塌事故教训,特别是对擅自改扩建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违法建筑要从严整治查处。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即开展违法建设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打鉴定违法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房屋鉴定机构抽查和延伸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群众举报机制。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4、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推动建章立制。加强自建房(含农村建房以及城镇限额以下房屋)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3)推行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建立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主体责任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落实房屋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经营、拆除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4)研究出台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共配套类、产业类、住宅类等类型,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

  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或用好现有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村居“两委”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确保一栋不漏、一户不落。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6月至8月对全区自建房开展全面摸排,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其中7月底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屋全面摸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登记造册,做到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跟踪落实、整治到位。

  (二)整治落实阶段。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集中整治,以各村(居)为主,压紧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确保对账销号、完成整治任务。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治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各村(居)于2022年12月底基本完成自建房整治工作,其中9月底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各村(居)及相关单位要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政策供给,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房屋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强动态跟踪,实施闭环管理。至2023年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雁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新泉镇长担任组长,古志文副书记、杨青常务副镇长、王良诚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雁洋镇规划建设办,统筹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村(居)要结合地方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资金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强化按章履职。各村(居)、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主动履职。

  (四)加强支撑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认真研究解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三是培训指导保障。抓好各村(居)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强化督促指导。镇级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应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应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镇村干部,应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六)做好宣传引导。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主动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村居“两委”、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让广大群众更加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7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衡办发电〔2022〕42号)和《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县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蒸办发电〔2022〕19号)的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以下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

  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APP。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会组织人员排查,对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对存在明显录入错误的,应及时督促村(社区)对信息进行修改;对数据存在疑问的,会立即赴现场进行排查。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界牌片区)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应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迎接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负责鉴定费用;乡镇(界牌片区)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

  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

  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

  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

  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

  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鼓励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

  三、职责分工

  (一)产权人(使用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隐患排查、委托鉴定、隐患整治(如加固、拆除)等的实施,每栋房屋形成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包含排查基本情况和违法违规建设处理、违搭违建拆除、安全隐患处置、经营行为处理等整改措施。

  (二)村(社区)负责各自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方式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7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2022年5月27日全面完成全镇村(社区)、普查人员技术培训、动员工作。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3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曲兰镇人民政府抽调干部、

  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6月30日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全镇要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月30日前,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8月31日前)

  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曲兰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政委: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各村(社区)设置两名普查员、一名管理员、一名技术员,一名审核员、共5人。(其中审核员由各村村支部书记兼任,管理员由驻村第一支部书记兼任)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息填报人员要如实填报情况,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核实签字,技术人员要如实核实房屋安全,不应顾虑房屋后期因人为、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到达使用年限等因素出现安全隐患,要对房屋安全认真核查,专业判断,敢于担当。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文章: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12-04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11篇)12-30

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11篇)12-30

自建房专项整治汇报12-0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精选7篇)12-02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8篇12-0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8篇)12-0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集合8篇)12-0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精选11篇)11-30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报材料(通用14篇)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