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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拆迁的计划

时间:2022-06-05 15:33:04

新乡拆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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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拆迁的计划

  篇一:新乡拆迁的计划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辖区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xx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

  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xx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调查摸底情况,我市现有xx片危旧房屋比较集中的城市棚户和工矿棚户区,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新乡市区xx片,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xx片,面积xx万平方米,工矿棚户区xx片,面积xx万平方米。从20xx年起,力争用xx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xx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xx%左右,20xx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xx%左右,20xx年完成拆迁改造的全部任务。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xx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xx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市发改委、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投资集团融资等方面筹措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

  奖励资金根据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等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确定。市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县配套的办法解决。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xx月xx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xx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xx年xx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篇二:新乡拆迁的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本办法所称建成区是指按新政文文件界定的范围。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市政府的职责: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组织实施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和建设;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目标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计划及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均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全部按国有土地管理,即原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不变。

  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

  第十条 直接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供地方式(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对拆迁密度大、成本高且土地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定合适位置地块和用地规模与待改造项目以捆绑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经出让所获收益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指标。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合理规划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对农用地较多(农用地大于xx亩,且人均超过xx亩)又处于城市边缘目前以农业耕作或畜牧养殖为主的城中村,规划时可适当降层 (但不低于四层),并应设置存放涉农设施的场所,近期可作为存放粮食、农具、农用车辆的设施,远期可作为车库或其他设施。

  第四章 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十八条 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自行筹集资金方式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

  (一)选择以自行筹集资金方式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选择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协议签订后在村内公示xx天。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

  屋建筑面积,有房产证的房屋,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xx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xx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安置价以新建安置房的各楼层平均成本价为准);实际拆除面积不足xx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xx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对于宅基地在xx平方米以上,其家庭又具备分户条件(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且在20xx年xx月xx日前年满18周岁)的,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六条 20xx年xx月xx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建成区内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两层以上(不含两层)房屋,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城中村改造建设成本,保障村民和改造实施单位的切身利益,对涉及改造建设的下列有关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免:

  (一)全部免收的收费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建设劳保两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社区服务费、建筑企业办理施工手续费、施工企业综合服务费、施工信息费、地质灾害评估费、环境评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价格调节基金。

  (二)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建设费、土地评估费、房屋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八条 实行“谁先改造,谁获益多”的政策。20xx年xx月xx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0xx年xx月xx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享受上述xx%的优惠政策;20xx年xx月xx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对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条 市政府确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应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土地时应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衔接。

  对于在改造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并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审定后,依法补办建设手续;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建筑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和改造村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三:新乡拆迁的计划

  为加快推进西马小营城中村改造,根据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结合西马小营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该村位于友谊路以南、藏营村以东、黄河大道以北,共有各类土地约xx亩;人口情况xx户 (其中两层砖混结构xx户,单元楼住户xx户),村内现有各类建筑物面积xx平万米,(其中包括部分违章建筑和无证建筑、以及公司集体用地、用房等公用部分)住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为xx平万;前述约xx亩土地拟全部纳入改造用地范围;村集体经济年收入约为xx万元。

  二、城中村改造分期建设方案。

  根据规划,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的总建筑规模为xx万平万米,其中用于村民安置的规模为xx万平万米,用于配套开发的规模为xx万平万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规模为xx万平方米。小区总体定位简欧式建筑风格,大气而不张扬,计划拟建xx栋高层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拟建幼儿园一座、会所一座、社区卫生院、垃圾中转站等配套服务设施。

  小区整体绿化突出层次园林景观,以欧式化为基准,小品点缀其中,使人们进入小区有一种身处异景的感觉。小区沿友谊路定为普通商业街区,设黄河大道定为休闲商业街区,我们投巨资把胜利渠北岸景观绿化做好,使人们漫步河岸悠闲自得,购物、休闲紧密结合,为新乡又增添一处靓丽的风景线。公司计划引胜利渠水入小区景观水系,绕小区一圈再入胜利渠,使整个小区活水景观作为亮点。

  小区规模宏大,配套设施齐全,属大型城市综合体,建成后对提升新乡老城区整体形象,改善改造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带动周边商业的发展起关键的作用。

  三、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改造中对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均按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村民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基准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证的,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产权证的,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木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对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按新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接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I20平万米住宅。是否符合分户条件由区政府认定。

  2、村民安置楼房位置。

  根据协商并经西马小营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规划中的1—6号共6栋住宅为村民安置楼,面积为96000平方米。

  3、安置楼房分配方法。

  依据市政府新政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4、旧村拆除办法。

  区政府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和村共同参与的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指挥部具体负责旧村拆迁工作,原则上先由指挥部和被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签订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建筑垃圾的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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