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16 14:20:18 海洁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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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社会调查报告(通用8篇)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普法社会调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通用8篇)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1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

  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2

  20xx年暑期,我系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教育广大青年大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引导大学生在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增长知识才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们政法系的专业特色,组建xx师范学院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以传承“五四”报国志,“服务和谐社会,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宗旨,以“走入社会,服务群众”为原则,组织学生深入到农村、社区等社会生活的第一线,通过开展以“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大墙”、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主要形式的志愿活动,大力传播科学文化和现代文明、弘扬科学精神、推广法治思想。

  我们服务队主要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传单,问卷调查,制作海报、墙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使xx师院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在群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展示了当代大学生朝气蓬勃的一面,为xx师范学院在社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现总结汇报如下:

  “送法下乡,服务社会”

  我们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的第一站是到xx县吕村镇吕村集进行“送法下乡,服务社会”的法律援助活动,在这流火的七月,我们在王老师的带领下,激情如火,热情如歌,本着“用我所学,服务社会”的宗旨,带着“建设和谐社会,完善自我”的满腔豪情奔赴xx县吕村镇吕村集与xx县法院吕村镇派出法庭、吕村集村委会联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受到xx县人民法院吕村镇法庭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为了解该村的法律普及的现状,我们精心制作了关于普法状况的调查问卷。通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分析,我们得知,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他们并不是首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获知现行的法律时,他们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的渠道。这些情况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进一步深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在农村的普法活动过程中,媒体所起到以及将要起到的积极作用。

  根据当前农村普法的“切入点”——民事纠纷,有针对性的宣传有关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往农村中常见的争水、争界上的纠纷明显的减少,而日前常见的纠纷是合伙纠纷、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借款纠纷等,为了使这写纠纷在法律的范围内成功调处,我们利用广播,散发普法宣传材料,出版法律宣传墙报宣传法律法规。并为村办小学赠送了《中华德育歌》宣传小册子,让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法律与道德方面的教育,为将来成为一名“懂法、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创造条件。

  在活动过程中,我们对有关农村土地的征用、占用、流转等问题,进行细致耐心的解答;针对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等问题,进行了《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宣读和讲解,为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杀。此外我们认真解答了在外务工人员经常遇到的拖欠工资、工伤理赔、用工欺诈等问题,为外出务工的人员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一个年轻人离开咨询台时说:“有了法律知识,再去打工心里就有底了”。

  通过这次活动,让广大的吕村镇朋友得到一次法律知识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我们的专业知识得到一次实际运用,并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锻炼,也树立了我院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提高了我们的专业知识以及创新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法律走进生活”

  7月15日,我们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联合“依法治市办公室”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来到了暑期社会实践的第二站——安钢生活六区,开展了以“让法律走进生活”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

  在殷都区司法局和梅园庄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活动正式拉开帷幕,市殷都区司法局钞副局长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xx日报等媒体记者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我们根据安钢生活区务工人员集中的特点,重点对他们进行了法律常识教育,以及根据现在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我们为青少年进行了法律知识辅导,对关系到青少年切身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进行了宣传教育,使青少年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增强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加强了自我约束的意识。

  当我们拿出精心准备的1000份以“服务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调查问卷开展调查时,居民们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认真回答我们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率为90.7%,这些资料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小区居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以及通过设立咨询台,和居民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解答了诸多法律上的疑问,同时也利用文艺表演中穿插有奖法律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小区居民宣传了法律知识,实现了双方的互动,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居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使居民们疑惑而来满意而归。

  “携法同行,再塑人生”

  7月20日,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在党总支书记罗令姣等老师的带领下来到社会实践的最后一站——xx市监狱,对服刑人员开展了以“携法同行,再塑人生”为主题的手拉手帮教活动。

  在青年志愿者法律援助帮教大会上,政法系党总支书记罗令姣老师和xx市监狱监狱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这次互利双赢的活动,认为它不仅可以巩固服刑人员的教育成果,提高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还可以锻炼在校大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我系共向市监狱捐书3000余本,xx市监狱领导对大学生的帮教活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我系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3

  一、引言

  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调查时间:

  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内容

  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二位,从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对商家时,消费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

  (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三位,可见义县农民工在就业时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对就业单位时,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出现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其维权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力度还是不够大。

  此外,在婚姻、邻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比较多。

  三、调查结论

  通过对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义县农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

  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几点建议

  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传。另外,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但是,我们却可以利用农村学校这个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开展"法进校园"活动。学校学生来自各村各户,而且人数多,有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丰厚的师资力量,我们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再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这种家长和孩子间的互动能使家长更好的学习到法律。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村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上来,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村领导干部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农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经费,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果。对确实无法支持农村普法经费的的村居,镇财政应适当进行倾斜,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农村法制宣传得以顺利开展。同时,各村也应考虑到自身经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宣传的形式上多下功夫,节约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优的成果,务求法制宣传的到位。

  当然只有通过个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的法律基础才会越来越提高。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群众的生活才会更幸福、更快乐。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4

  我国已经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普法教育。农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四难”:

  一是认识难统一,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听话。当看到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而觉得农民学了法后不好管,认为农民还是不学法才好管;还有的基层干部善于断章取义,把普法当成“实用教育”,只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则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

  二是人员难集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部分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

  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

  四是经费难保障,农村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买,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

  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是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二是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部分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巩固。其三是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广播、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其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也降低了普法效果。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针对上述农村普法“四难”的现象,笔者对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坚持“两个结合”。

  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二是普法与服务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二、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

  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

  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

  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

  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5

  今年是“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的启动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了有力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经永新县司法局会议决定,司法局成立了“六五”普法调查组,调查组在法宣办主任肖晓春同志的带领下,于3月下旬至6月中旬,深入到部分机关、镇街、学校、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行政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普法工作自启动以来,永新县司法局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的决议》,组织县级各部门、基层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实现了永新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步快、开局好的效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不断健全,普法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县政府组织研究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制定了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下简称“法律六进”)的实施方案。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纳入了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永新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层层有组织、有计划、有经费、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绩。

  (二)以“法律六进”为抓手,着力抓好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对领导干部普法教育,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一是各部门、各单位都积极开展了专题法制讲座,开展了法制警示教育活动。其次,县政府大力组织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坚持了新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和年度公务员法律理论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行为,有力地带动了全民学法的积极性。

  2、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为破解学校、乡村、社区、企业普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普法工作新路子。在增强群众参与性、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加强普法阵地多样性建设方面下功夫。通过送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图书角、光碟等法制教育学习资料;组织法律宣讲团利用节假日、深入学校、乡村、社区、厂矿、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和开设法律讲座;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律咨询活动,拓宽了普法渠道,深受群众欢迎。

  (三)以“3.15”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平台,深化普法效果

  一是县政府组织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以每年的“ 3.15”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平台,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二是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今年,我县把学习“五法一决议”(刑法、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邮政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教育的决议)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办法》作为普法重点,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邀请法律专家为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专题报告,收到了良好普法效果。三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宣讲团,在全县各机关、学校、企业集中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相关法律巡回讲座,巡回讲座深受基层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好评。

  (四)坚持学用相结合,突出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依法治县规划;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二是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其职能特点和资源优势,将法制宣传与审判、检察、行政执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紧密结合,围绕建设平安、和谐永新开展了一系列依法治理工作,收到了“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镇街与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制社区”创建活动,公民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普遍增强。

  二、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负责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同其他主要工作同抓共管,片面认为普法工作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不主动协调配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普法日常工作开展怠慢,普法工作只流于形式。

  (二)普法工作创新不够,普法中的薄弱环节没得到根本解决。从“一五”普法至“五五”普法,普法宣传教育的措施、方法变化不大,不少部门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泛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学校、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乡村和城乡流动人口等普法教育薄弱环节仍未得到根本扭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观念、执法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普法工作开展不协调,整体推进仍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视不一致,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在调查中发现,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二是普法工作发展不对称,普法工作普遍存在司法行政部门好于镇街、乡村、社区和企业。

  三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相对滞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区”。

  (四)普法经费投入不足。“五五”普法工作在“三五”、“四五”普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六进”活动和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任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我县目前普法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普法工作需要。

  三、对普法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新格局

  对于少数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建议: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和督促部门和镇街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奖惩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机制,整合普法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和阵地建设,形成各负其责、各尽所能、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新格局。

  (二)攻克难点,继续扩大普法宣传教育覆盖面

  针对调研中发现普法中存在“死角”、“盲点”问题。一是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切实把法制教育融入到素质教育中去,确保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课时、教材、经费“四到位”,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使学校、家庭及社会多管齐下。消除学校中的普法教育“死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消除普法“盲点”。要进一步创新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扩大普法覆盖面,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消除普法的“死角”和“盲点”。

  (三)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制度,坚持学用相结合县政府要加强对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普法骨干学法用法的教育和实践工作。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府要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要把依法治理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努力提高行政机关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不断提高普法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普法能力。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总结交流普法工作经验

  一是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法制宣传平台,整合法制宣传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周密部署,力求每年在全县开展2次以上规模大、范围广、有影响、效果好的综合性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社会效果。二是新闻单位和报刊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加大对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要专门开辟法制栏目,建立和完善法制网站,达到剖析一小案、教育一大片的普法效果。三是县政府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普法宣传资料,从中选出普法经典案例和普法先进人物;对普法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要及时宣传报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要表彰和奖励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发展。同时,县普法教育经费要列入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合理制定“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经费,从财力上能得到保障。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6

  按照《关于开展我县农牧区执法普法调研的通知》要求,现将县食药监局农牧区执法普法工作以问答形式调研如下:

  1.近年来我县在群众普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主要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客观方面,我县地广人稀,农村人口占多数且多数乡镇地处偏僻,开展普法工作任重道远但也稍显力不从心,加之大多数农牧民群众和监管对象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开展普法工作有一定难度。二是主观方面,就我局而言,大多数执法人员藏语基础薄弱,语言沟通不畅是开展普法工作的较大障碍。

  结合我县实际,县食药监局对我县农牧区普法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建议:着力着眼于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由相关单位组织牵头开展农牧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选派村民代表到县城集中培训。

  2.近年来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普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由于我县地处偏远,农牧民群众占人口比重较大,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行政机关在执法普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阻力,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商家存侥幸心理。二是执法普法人员的自身学习还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执法普法队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规章的掌握的还不够细。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当前行政执法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四是部分违法违规经营商家法治意识淡薄,诚信度还不够高,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时,群众积极性不是很高。

  3.近年来我县农牧民群众违法行为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有哪些

  就我县食品药品市场来说,大部分农牧民群众是消费者,但是也存在农牧民监管相对人因文化水平有限、经营水平不高销售过期食品、饮品等行为,但违法行为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4.通过对农牧民群体法治意识及行为的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梳理近期农牧民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哪些

  我县社会经济要持续健康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优化法制环境,加快依法治县的进程。广大农牧民的法律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我州依法治州、依法治县的进程,为此加强农牧民群众法制选宣传教育意义重大。我局认为农牧民群众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应是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应是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法律知识。

  5.执法(普法)人员对开展好“县委群众宣讲团法制乡村行”活动有哪些建议意见

  把握最基础的普法宣传方式,并在普法宣传过程中创新工作形式,注重在内容和思路上创新,多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如以顺口溜、小品等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7

  根据《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州农牧区执法普法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县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调研,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执法普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年来,我县在群众普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有哪些?

  一是普法对象流动性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电移民项目的实施,部分村组人口分散,流动性大,对这一类人群的普法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二是普法形式传统单一。目前,一些普法工作主要采取传统的形式进行宣传,一些地区还依靠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利用现代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较少,法制宣传效果不好。

  三是普法主体责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对普法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片面地认为普法是县法建办的工作,主动参与普法的积极性不高,“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二、近年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一是行政执法与行政效率的矛盾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国家、省、州重点项目推动时间短,而走完执法程序的时间长,客观上造成了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特别是在行政强制案件上,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造成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居高不下。

  二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层叠交织,现行的普法教育工作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因而出现了重点对象抓而不紧、法制宣传宣而不实,导致了部分民众法治意识不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使一些本该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问题涌向信访部门。

  三是普法工作与依法治理工作结合不好。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依法办事能力不强,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三、近年来,我县农牧民群众违法行为中所占比重较重的有哪些?

  一是阻工阻路现象较为突出。在重点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了部分村组群众非法进行阻工阻路,漫天要价,严重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

  二是抬尸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中,一些群众不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而是将尸体抬到县政府非法上访,以死者相要挟,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是“一房多卖”情况较多。因房地产信息公开不全面,部分开发商“一房多卖”,造成了大量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群众上访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四是砂石乱开乱采较为突出。因管辖权问题,部分村民在大中型水电库区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无序开采的现状较为严重,因利起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违法现象较为突出。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不规范。目前,部分乡镇村民因迁居将土地随房进行出卖,后因重点项目征用土地,部分村民以土地权属属于自己而反悔,从而发生矛盾,到处上访要求解决。

  四、执法(普法)人员对开展好“群众宣传团法制乡村行”活动有哪些建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进行了认真梳理,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执法普法针对性。重点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采砂采矿、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买房卖房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宣传主体,制定宣传方案、落实宣传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宣传。

  二是强化普法文化载体建设。充分挖掘村(居)的民间文化资源,鼓励现有的十余支社团组织队伍创作法制歌曲、编写法律顺口溜、制作法律彩铃、自编自导自演法制文艺节目,通过文艺宣传形式,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化、形象化,易于群众接受,更好地提升普法实效。

  三是强化手机报媒体宣传。通过短信的形式将普法宣传的内容发送到用户手机上,使用户第一时间阅读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手机载体具有即时性、方便性、互动性等优点,可以利用手机载体,根据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掌上法律知识的宣传,实现信息的瞬间传递。

  四是强化领导学法引领作用。坚持把领导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建立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等学法制度,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

  普法社会调查报告 8

  随着“六五”普法的逐步开展,“六五”普法已经开展到第三个年头了,全民普法运动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堪称是中外法制史上的创举。它在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反映出很多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使得普法成效也大打折扣,还亟待大家共同商榷解决。

  一、调研对像

  乡各单位干部职工、群众。

  二、对“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三年来的的调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20xx年开始的“六五”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快三年了。但两年半以来的工作,是忧多于喜,很多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公民的法律素质还相对较低,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还是很少,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还很低,这与社会的发展是格格不入的,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在不断的进步,而且速度非常快,可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正常的应该是法律水平高于社会发展水平,而现实却是法律水平追着社会发展走。通过调查总结,我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费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的,普法工作量大面广,涉及问题多,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如果没有经济支持,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也就成了“无米之炊”。在“六五”普法期间,有关部门为了解决普法经费问题可以说是使出了混身解数,也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解决普法经费的问题,有些地方甚至通过发文的方式要求单位给予解决普法经费,但真正能落实的却很少。即使有些单位对普法经费做了预算,那也只是水中月,能看不能用。在开展普法工作要使用时,还得再打报告找主要领导批示,遇到领导心情好时还好,遇到领导心情不好时就会被拒绝。再者,按照2元/人的普法经费,开展工作也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一种工作环境也使普法工作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大大受挫,所以有时为了应付上面的工作安排,他们只得将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得过且过。普法工作以走形式、搞“造势”为主,以“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其成效难以提高。

  (二)普法组织机构的问题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其成果亦非一朝一夕可见的,普法工作也可以说是一项公益事业,既是公益事业那就应是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把普法工作全面铺开。可通过这么多的实际来看,还是没能建立“大普法”的工作格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挂名倒是不少,但真正干活的,出力的却很少,仍然是司法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可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再加上司法所现在我局的特殊地位,他们要开展每一项工作都得伸手向我局要钱,面临的困难也是很多。本来人员就少,再加上普法工作可以说是只花钱不挣钱的业务,这样他们对普法工作的积极性也就大大下降。

  (三)人员素质问题

  这里的人员素质包括普法工作者的素质和接受普法的人员的素质。普法工作应该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有一方的素质达不到要求,都会直接影响到普法的成效。

  一是普法队伍素质偏低,普法形式简单陈旧,严重影响了普法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然而针对农牧我局普法宣传队伍现状,人员缺乏不说,自身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因此在开展普法工作时,也只能做一些最简单的如学习一些法律条文、印一些法律知识试卷这种形式上。没有办法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没有采取对职工群众最有效的普法手段,没有将普法内容渗透进职工群众最感兴趣的信息中,也没有结合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娱乐需求来宣传法律;采用的仍然是被动式灌输式的普及方式。最后的结果是,普法工作作了不少,可广大职工群众对法律知识不感兴趣,法律水平仍然停止不前。

  二是普法教育对像的素质偏低。由于当前农牧群众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生活还不富裕,干部群众都把人生追求目标放在了怎么样挣钱,怎样享受上去了,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情没有热情去做,对我局相关部门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他们也没有兴趣参加,我局有时为了让这些职工群众参加法制教育不得不通过强制性要求到会凑人数的方式,可到了会场他们根本静不下心来听课,只是为了混下。再加上一些职工群众文化素质低,对一些法律知识不能理解,听不懂,所以他们就更没有兴趣去听。这样一堂课下来,讲课人员讲了些什么他们还是一无所知,事倍功半,成效很低。

  三、对“六五”普法的建议

  (一)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以增强实效性为切入点,提升法制宣传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创新领导机制,建立由我局党支部牵头召开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社会各部门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对于推动工作至关重要。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只有全社会各方的参与,才能真正做好,也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普法工作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创新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建立“大普法”、“大治理”工作格局。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经费,使法制宣传工作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撑。过去28年的实践表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顺应时势、符合国情、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亦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就其性质来说,是由政府主导的,适应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花一些钱,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形成维系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是一件低成本,高效益的事。因此,我局的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普法经费,为普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努力提高法制宣传人员和受教育人员的素质。由于我局体制的特殊性,普法办人手少,工作量多,普法工作仅靠司法所的人显然是干无济于事的。大量的普法工作还得靠基层单位自己去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培训一些有责任心的普法教员。这就需要我局党支部乃至县委给予大力支持,拿出一定的物力财力,从各村挑选出一些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责任心的初、高中毕业生或大专生,把他们组织起来,统一进行培训,由专业人员负责讲课,有条件的还可将他们送到法律大专院校学习深造。培训学习结束后,让他们回村实施普法教育,为了提高普法教员的积极性,我局最好能给他们一定的报酬,这样普法教员就可以长期“扎”在一线,传播法律知识,那效果就不言而喻了。其次是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提高我局广大干部群众的素质。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我局应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再通过一些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样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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