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2 14:06:34 晓丽 出生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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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章首次签发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单位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第二十条

  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随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旁证:

  ①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②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和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和在港、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改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领人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内出生时间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未用微机打印的;

  (二)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及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依照公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5)。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并归档,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已申报落户后,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二十九条

  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检测方法见附件7)。

  第三十条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第五章印章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他印章和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新增助产单位和各县(市)区证件管理部门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部刻制,专用章印模式样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本机构内所有分娩产妇的分娩记录、印章及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3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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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机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导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四)《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张上盖章。

  (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

  (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储存、打印、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空白证件。签发机构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不超过1%。

  (二)签发机构应设立废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信息等,确保废证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废的证件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防止废证重新使用。

  (四)所有废证均应将废证编号录入“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予以销号。

  (五)所有废证均应按照“打印错误”、“遗失”和“其他原因”分类统计,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六)换证后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应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与新证存根及相关换证资料一起存档,其他废证均应于每年年底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集中到市州销毁。

  五、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二)签发机构应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人,设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室、档案柜,配备档案夹、卷宗盒及档案归档工用具,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

  (三)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

  (1)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首次签发申请表》;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含外籍人员护照翻译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归档资料按内容分为管理类资料和签发类资料,并按首次签发、换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六)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二)签发机构应采用计算机联网管理,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录入、存储、上传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三)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xxx、《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

  1、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打印室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3、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4、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做好有关登记,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5、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妇幼保健科负责加盖专用章。

  6、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7、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人承担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记录新生儿出生信息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管理制度也愈发显得重要。《出生医学证明》不仅是新生儿身份证明的首次记载,也是日后办理户籍、入学、就医等事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管理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确保证明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审核、归档等工作。同时,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流程清晰、责任明确。

  二、规范开具流程

  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制定严格的开具流程。开具证明前,必须核对新生儿的父母身份信息、分娩信息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开具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的证明错误。

  三、加强信息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证明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审核、归档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完善法律法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开具流程、加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我们应通过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开具流程、加强信息安全、强化监督检查和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身份的有效凭证,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和保管等工作。

  信息安全:保障新生儿及其家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便捷高效:优化流程,提高签发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签发管理

  签发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确保签发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签发程序:制定详细的'签发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签发的证明真实、准确、完整。

  签发要求: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签发证明,确保证明的有效性。

  三、使用管理

  使用范围: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使用该证明。

  使用程序:制定使用程序,规范证明的查验、留存和传递等环节,确保证明在使用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损坏。

  使用责任:明确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证明的合法、合规使用。

  四、保管管理

  保管责任:指定专门的保管机构或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工作,确保证明的安全、完整。

  保管要求:制定保管要求,包括证明的存放、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证明在保管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定期检查:定期对保管的证明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证明的数量和完整性。

  五、监督与处罚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和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宣传与教育

  宣传普及: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证明的认知度。

  教育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证明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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