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3-09 19:11:46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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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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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1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2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

  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xx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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