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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

钓鱼岛(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固有群岛)

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屿、钓鱼山,是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位于北纬25°44.6′,东经123°28.4′,距浙江温州市约358千米、福建福州市约385千米、台湾基隆市约190千米,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4万平方公里。 钓鱼岛长约3641米,宽约1905米,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最高海拔约362米,地势北部较平坦,东南侧山岩陡峭,东侧岩礁颇似尖塔,中央山脉横贯东西。钓鱼岛盛产山茶、棕榈、仙人掌、海芙蓉等珍贵中药材,栖息着大批海鸟,有“花鸟岛”的美称。 1972年美国撤离琉球时,将钓鱼岛“行政管辖权”混合琉球“交给”日本,而据中国古代史书记载中国一直对钓鱼岛拥有领土权。因此,钓鱼岛争议也由此而生,目前钓鱼岛及其领海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日本实际非法管辖该岛。2012年9月10日起,中国政府部门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

钓鱼岛

1 钓鱼岛:岛礁历史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的实践中,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予以命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钓鱼山。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 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1372年(明洪武五年) ,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琉球国王向明朝朝贡。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 嘉靖十一年(1532年),明陈侃《使琉球录》中称钓鱼岛为钓鱼屿,已在我国海域之内。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 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台湾府志》及黄叔璥编写的《台海使槎录》等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 1708年琉球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便清楚地记载了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并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册封使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指出其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 1762年,葡萄牙人的《航海针路图》中,明确地标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属于台湾。 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列出钓鱼岛群岛,并注明是中国往琉球的航道。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 1816年,伦敦出版的《东印度、中国、澳洲等地航海指南》,对台湾附属岛屿作了明确记载,并标明了各岛的经纬度,其中包括了钓鱼岛。 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1872年,周懋琦编纂的《全台图说》中对钓鱼岛进行了描述。 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井上馨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拒绝马上在钓鱼岛订立国标,并在信件强调事件“勿让传媒得悉”。 甲午战争爆发后,日本趁战争之机将钓鱼岛和黄尾屿“编入”冲绳县。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 1895年6月10日,古贺辰四郎向日本内务省提出《官有地拜借御愿》,即“租借申请”。 1896年9月,日本政府同意将所谓“鱼钓岛”和“久场岛” (即,钓鱼岛和黄尾屿)无偿租借给古贺辰四郎使用30年。 1900年,任冲绳师范学校教谕的黑岩恒受到英国人将该岛屿称为“尖头诸岛”(Pinnacle lslands)的启发,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称为“尖阁列岛”。 1941年,日伪统治下的“台北州”与冲绳县因钓鱼岛渔场发生诉讼纠纷,日本法院判决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7]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了《开罗宣言》,坚持日本无条件 投降,剥夺日本自1914年“一战”后在太平洋所占领之一切岛屿;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 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 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举行,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降书上签名盖章。被日本侵占半个世纪的台湾及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回归中国。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美军接管琉球群岛时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管辖的范围内,日本据此强行宣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琉球群岛范围,是日本所谓的“有效控制”领土。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将钓鱼岛划归琉球诸岛。该文件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将钓鱼岛列屿非法划入美国琉球托管区域。 1969年5月,日本冲绳县八重山岛公所派出水警和工程队,登上钓鱼岛并设立了水泥标柱式“国标”,在岛上清除了中国人留下的痕迹。 1970年8月31日,日本有关机构通过法律,确认所谓“尖阁群岛”属于日本。 1970年9月10日,美国依照“冲绳民政第27号文告”所划定的琉球群岛范围,将钓鱼岛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同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相关协定。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1972年,中日建交。周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双方达成了协议。 1978年,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政府明确宣布,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79年,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 1990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引发保钓风潮。 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抗议”,中国外交部重申:钓鱼岛属于中国。 1996年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新设置了灯塔。引发海峡两岸强烈抗议,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 2017年8月,研究韩日历史的日本史学家久保井规夫公开的日本古代地图证实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他还表示,日本外务省官网上的古地图是伪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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