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调期间工作鉴定

时间:2021-06-11 19:52:10 自我鉴定 我要投稿

关于抽调期间工作鉴定

  关于抽调期间工作鉴定

  *同志自 2xx-xx 年 6 月抽调信访局工作以来,能虚心学习,服从领导,不怕吃苦,勤奋工作,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里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抽调期间工作鉴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敏锐性强,思想素质较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上、政治上、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善于学习,进入工作角色较快。能认真学习机关有关工作和信访工作业务,主动向信访局领导及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并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三是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同其他同志一起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案件。在几个月工作期间,不管是群众来信还是来访,大到大要案的举报,小到群众对切身利益的呼声,每一件都能一丝不苟地对待,认真办理好,特别是在外地住访期间,能克服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能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信访局同志一起多次到上访户家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为信访局整体工作部署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撰写了《*县关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情况调查》等调研文章。

  四是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尊重领导。在信访局工作期间,能严格保守信访工作机密,按法定程序办理一切信访件,没有出现一起泄密事故。

  2.

  为了规范对抽调人员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既保证配合好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减轻被抽调人员单位的工作压力,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抽调人员包括:为配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成立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抽调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被抽调出本单位工作(含挂职锻炼、驻村干部)3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工作鉴定《抽调期间工作鉴定》。

  二、时限及数量

  (一)抽调对象每次被抽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选派挂职锻炼和驻村干部按规定时间执行)。如确实需要延长抽调时间的,须在本次抽调时间到限前半个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由区委组织部向被抽调对象单位发出延期通知书,延长抽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如果提前结束抽调工作的`,要填写《提前结束抽调报告单》(样式附后),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三)每个单位每年被抽调人员的数量遵循以下原则: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0人及以下的,每年最多抽调1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1—30人的,每年最多抽调2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31人以上的,每年最多抽调3名。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抽调人员审定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实施。

  (二)需抽调人员加强工作力量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把协商好的抽调对象名单填入《惠城区抽调人员审批表》(表格附后)并报送区委组织部审定。

  (三)区委组织部按确定的抽调对象名单进行分类,属科级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属股级及以下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四)审批完毕后,由区委组织部向有关单位发出抽调人员通知书。

  (五)实行特事特批原则。因急需工作人员,无法按正常审批程序抽调人员的,抽调单位可以先口头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经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让抽调对象就位,再由抽调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四、对抽调人员的管理

  (一)被抽调对象的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党组织关系按《党.章》规定办理。

  (二)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实行原单位和抽调单位双层管理,以抽调单位管理为主。

  (三)建立被抽调人员抽调期满考核制度。抽调工作结束后,抽调单位应对被抽调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评价。考核情况必须形成书面鉴定,并送达区委组织部、被抽调单位备案和归档,作为被抽调人员奖罚、评先评优、任职、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被抽调人员因公出差,抽调单位应向被抽调单位通报;被抽调人员因私请假,应向抽调单位请假,超过3天还须向原单位报告,因私请假并离开惠州的,还应说明外出原因及目的地。

  (五)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重大事件,抽调单位应向区分管领导、区委组织部、被抽调人员单位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五、抽调工作纪律

  (一)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应自觉遵守“适用、精简”的原则,不得随意抽调人员,尽量做到人尽其用,一岗多能;组织部门要严把人员抽调关,尽量减少抽调人员的数量,压缩抽调的时间,降低抽调频率。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借抽调工作人员之名,长期占用被抽调人员,凡因特殊需要必须留用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特别对不是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留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招录人员的规定坚持“凡进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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