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协议书问题相关解答

时间:2021-06-11 15:56:19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分居协议书问题相关解答

  分居协议书范本

关于分居协议书问题相关解答

  协议人(男方):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协议人(女方):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协议人 、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子女 。

  现双方就分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与 自愿分居。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根据客观情况,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暂归夫妻一方管理。

  三、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详细列明。

  除已列明的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外,分居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享有或承担。

  四、夫妻在分居期间的所得为各自所有。

  五、分居期间,婚生子女 的监护权,暂归 。

  另一方 给付抚养费 元/月。给付方式: 。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每月享有 次探望权。

  在每个月 ,时间为 。探望地点为 。

  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可由双方根据子女情况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

  经常有人咨询分居多长时间就自动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等这样的一些问题,那么,是否会因为夫妻双方分居就会自动离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呢?我国没有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一、分居的基本概念

  分居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生活,并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状况。

  注意,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屋檐下分房居住的,通常不属于分居。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准予离婚,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因为工作、学习、就医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3、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大,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各种家庭矛盾等,致使夫妻感情发生某些变化,但夫妻双方暂时认为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双方一致同意暂时分开一段时间,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机会,通常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并产生某些矛盾时,双方通常会对同一个问题产生不一样的看法,并且可能会出现彼此交流沟通不到位,甚至一方拒绝沟通等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居的,一般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当男女双方对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问题产生分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三、离婚的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证;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四、分居时间的计算

  1、从感情不和或者提出离婚而因某些原因尚未离婚的男女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

  2、分居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五、律师提示

  家和万事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双方可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自愿协议离婚;确实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通常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有关的各种因素做出判决。

  不同的离婚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具体问题,双方享有的权益也因具体情况不一样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其他离婚案件的处理情况往往不可以照搬适用于另一个离婚案件;同时,离婚诉讼涉及举证质证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审理等环节)等,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详细咨询律师,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有关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二是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是结婚登记系在中国内地办理。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对方起诉离婚,则对方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分居满两年有哪些判断标准?

  很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能离婚,那么在法律上这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就将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整理出来,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方面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谢谢。

  一、分居如何认定?

  从通常的角度来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异地分居的认定: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分床不分房的认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也就是所谓的分床不分房是分居吗?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市民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管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很难认定为同居。

  二、分居离婚的条件: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起诉离婚

  《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提到的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分居已满两年(需要有证据证明);

  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医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财产和孩子都达成一致协议,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三)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会有人问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我国分居(别居)满2年在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或是协议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会构成重婚罪。

  三、分居如何证明?

  起诉离婚时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下面列举的是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以上是分居如何认定以及分居离婚的条件和分居如何证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如果你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想要起诉离婚,你就需要提供证据。分居离婚也会涉及到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在此方面往往是争议最大的,建议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对具体情况下的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性质做个了解,再去收集财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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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种分居形式才算感情破裂?

  不少离婚者在离婚前进行了分居,希望通过分居达到离婚的目的,那么哪种形式的分居才能构成感情破裂而离婚呢?小编就将这些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这就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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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几年后才能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须满二年,法院才会判决双方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离婚诉讼中怎么分割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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