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

时间:2021-06-11 08:29:3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范本

  基金帐号:_________(首次开户不填)

  直销交易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更联系方式。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3.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直销投资者交易指南》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帐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

  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

  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

  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7.对于因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告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协议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和直销交易账户。

  (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特别条款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发行公告及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进行基金交易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基金交易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说明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基金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在基金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基金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基金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您的委托无法成交。

  4.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基金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金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同样蕴涵着交易风险。

  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您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说明书并不能揭示进行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基金交易。

  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电子邮件:_________

  公司网站: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_________

  致:_________

  本人/吾等(请填写姓名/名称)_________兹要求阁下根据下列条款及条件为本人/吾等运作一个现金证券买卖户口(「户口」):

  1.户口

  1.1 本人/吾等确认「开户资料表格」所载资料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资料。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资料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 除阁下(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它合约单据内)注明以自已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 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倘沽盘是有关非由本人/吾等拥有的证券,即涉及卖空交易,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联交所征收适用征费,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的利率及其它条款支付利息。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证券的保管

  4.1 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如属可注册证券)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或以阁下的代理人名义注册;或存放于阁下的往来银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设施的任何其它机构妥为保管。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4.2 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转账予本人/吾等。倘该等证券属于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4.3 本人/吾等并无根据《证券条例》第81(3)条以书面授权阁下:将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存放在银行业机构,作为阁下所获垫支或贷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履行阁下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借贷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基于任何目的以其它方式放弃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本人/吾等持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放弃持有权外)

  5.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适用法律不时的规定,存放于一家持牌银行所开立的一个客户信托账户内(此等现金不包括阁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须为交收而转付或转付予本人/吾等的现金)。

  6.风险披露声明书

  本人/吾等知道证券价格可能及必定会波动,任何个别证券的价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不一定获利,而且存在着可能损失的风险。本人/吾等也知道将证券交给阁下保管可能存在风险。例如当阁下持有本人/吾等的证券而阁下无力偿债时,本人/吾等取回证券的时间可能会受到严重阻延。本人/吾等愿意承担此等风险。

  7.一般规定

  7.1 所有本人/吾等户口内的证券均受制于阁下的全面留置权,以确保本人/吾等履行对阁下代本人/吾等买卖证券而产生的责任。

  7.2 倘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吾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7.3 倘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

  7.4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解释。

  7.5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

  客户姓名: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现金客户协议之补充协议

  致:_________

  帐户号码:_________

  本人/吾等兹引述贵公司与本人/吾等于订立有关买卖证券之协议(「协议」)。本补充协议所采用之词语,除另有所指明外,均与该协议所采用或界定者含有相同意义。

  由于贵公司同意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开设及运作用贵公司就买卖证券不时设立之互联网网站及服务(「互联网服务」)所用帐户(「互联网帐户」),本人/吾等兹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就运作互联网帐户订立补充协议:

  1.本人/吾等同意使用本人/吾等不时获提供之互联网服务

  (a)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买卖证券下达指不示之唯一沟通渠道,及

  (b)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一切其他有关互联网帐户之事宜(包括进入互联网帐户及传送资料、户口报表、通知、要求书及其他文件)进行沟通之唯一渠道。

  2.本人/吾等同意贵公司可利用电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按本人/吾等就通讯用途不时知会贵公司之任何号码向本人/吾等寄发任何通知、要求书及其他讯息,所有讯息于寄发(倘以电报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达通讯(倘以电话方式)时或确认成功传讯(倘以传真方式)后均被视为已接收,而贵公司或贵公司之代表毋需签署有关通知、付款通知书或通讯。

  3.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阅毕及明白有关使用、运作及操作贵公司网站向本人/吾等提供之互联网服务之条款及条件,并进一步确认该等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修改,而且该等条款及条件就本人/吾等在使用互联网服务及互联网帐户对本人/吾等具约束力。

  4.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乃互联网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并同时按补充协议及贵公司互联网网站不时列载之条款及条件使用互联网服务。本人/吾等同意不会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更改或进入或尝试进入补充协议授权本人/吾等进入之部份以外之其他部份。

  5.本人/吾等同意:

  (a)对本人/吾等于互联网服务使用之身份及登入密码保守秘密,并使用该密码买卖透过互联网服务交易之所有证券;

  (b)透过使用本人/吾等之身份及登入密码买卖于互联网服务中之所有证券交易对自本人/吾等应具约束力,并视作由本人/吾等进行交易,而本人/吾等应对所有透过互联网服务作出之指令负上全责;及

  (c)于贵公司互联网网站所记录之交易内容,待贵公司以书面向本人/吾等以书面确认后,即属最后及最终之记录。

  6.本人/吾等承诺,倘本人/吾等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在未获授权之情况下使用或登入本人/吾等之身份及登入密码或互联网服务或透过互联网服务提供之任何资料,则即时通知贵公司。

  7.本人/吾等承诺:

  (a)可不时透过互联网服务或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评论及市场、财务及其他资料(「资料」)乃由贵公司所编制或取自联交所或与贵公司可能有或不一定有关连之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b)资料之版权乃由贵公司、有关服务供应商或第三者所有人拥有,本人/吾等承诺,除供本人/吾等作个人之非商业用途外,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转发、发放或商业性使用任何该等资料;及

  (c)贵公司及/或资料供应商概不就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准确程度、可依赖程度、完整性或适时性)或本人/吾等倚赖透过互联网服务提供之任何资料或按该等资料作出之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8.本人/吾等同意支付所有贵公司就使用互联网服务而不时收取之认购及服务费用(如有)。

  9.尽管补充协议本附录有所规定,贵公司有权在毋需通知本人/吾等之情况下全权终止本人/吾等登入互联网服务或其任何部份。

  10.本人/吾等承诺,就违反补充协议或任何人士因就本人/吾等使用互联网服务而提出之任何索偿,全面赔偿贵公司、贵公司之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之索偿、申索、诉讼、亏损、损失、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及开支。

  11.本人/吾等承诺及同意,贵公司、贵公司之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毋需就因互联网服务或任何通讯设备或设施之故障,受到干扰或失灵、或互联网服务及/或其所载资料在未获授权之情况下被登入、篡改或更改、或贵公司不能控制或预期之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任何证券交易所实施限制、证券暂停买卖、恶劣天气情况、地震及罢工)而导致指令之传送、收讫、执行或确认出现延误或失败而使本人/吾等蒙受或可能蒙受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倘本人/吾等于透过互联网服务与贵公司通讯时遇上困难,本人/吾等应使用本人/吾等可使用之其他方法与贵公司通讯。

  12.本人/吾等承认及接纳以下为使用互联网服务作为通讯方式所涉及之风险:

  (a)互联网上通讯公司,属于不可靠之通讯及资讯提供媒介,以该方式沟通及提供服务之安全性、可靠性及容量视乎多项不受贵公司控制之因素影响,包括服务供应商之营运及该等供应商及其他用户使用之设备及设施;

  (b)互联网服务或任何通讯设备或设施可能出现挤塞、受平扰、断线或未能传送之情况,或于传送及接收指示及其他资料或于执行及确认指示时发生错误、遗漏或延误,可能导致指示不能按互联网上列出之价格执行;

  (c)互联网服务及/其他任何部份或内容可能会遭擅自接入、擅行改动、修改或变更而可能导致资料被操控、非法使用、盗用或遗失资料,包括本人/吾等之个人资料。

  13.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阅读本补充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并以本人/吾等明白之语言完全解释本补充协议之内容,本人/吾等接纳本补充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14.除本补充协议所述者外,协议内容所有条款及条件应具全面效力及生效。协议所指之所有「本协议」乃指本补充协议所补充之协议(由本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

  客户(签字):_________    董事(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to:_________

  i /we _________ request that you to operate a cash securities trading account (the "account") for me /us on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1. the account

  (1)i /we confirm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e account opening information form is complete and accurate. i /we will inform you of any changes to that information. you are authorized to conduct credit enquiries on me /us to verify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2)you will keep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my /our account confidential, but may provide any such information to the exchange and the sfc to comply with their requirements or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2. law and rules

  all transactions in securities which you effect on my /our instructions ("transactions") shall be eff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all laws, rules and regulatory directions applying to you. this includes the rules of the exchange and of a the 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 (the "clearing house"). all actions taken by you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laws, rules and directions shall be binding on me /us.

  3. transactions

  (1)you will act as my /our agent in effecting transactions unless you indicate (in the contract note for the relevant transaction or otherwise) that you are acting as principal.

  (2)i /we will notify you when a sale order relates to securities which i /we do not own i.e. involves short selling.

  (3)on all transactions, i /we will pay your commissions and charges, as notified to me /us, as well as applicable levies imposed by the exchange,and all applicable stamp duties. you may deduct such commissions, charges, levies and duties from the account.

  (4)unless otherwise agreed, in respect of each transaction, unless you are already holding cash or securities on my /our behalf to settle the transaction, i /we will pay you cleared funds or deliver to you securities in deliverable form or otherwise ensure that you have received such funds or securities by such time as you have notified me /us in relation to that transaction. if i /we fail to do so, you may: in the case of a purchase transaction, sell the purchased securities and in the case of a sale transaction, borrow and /or purchase securities in order to settle the transaction.

  (5)i /we will responsible to you for any losses and expenses resulting from my /our settlement failures.

  (6)i /we agree to pay interest on all overdue balances (including interest arising after a judgment debt is obtained against me /us ) at such rates and on such other terms as you have notified me /us from time to time.

  (7)in the case of a purchase transaction, if the selling broker fails to deliver on the settlement date and you have to purchase securities to settle the transaction, i /we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to you for the costs of such purchase.

  4. safekeeping of securities

  (1)any securities which are held by you for safekeeping may, at your discretion:(in the case of registrable securities) be registered in my /our name or in the name of your nominee; or be deposited in safe custody in a designated account with your bankers or with any other institution which provides facilities for the safe custody of documents. in the case of securities in hong kong, such institution shall be acceptable to the sfc as a provider of safe custody services.

  (2)where securities are not registered in my /our name, any dividends or other benefits arising in respect of such securities shall, when received by you, be credited to my /our account or paid or transferred to me /us, as agreed with you. where the securities form part of a larger holding of identical securities held for your clients, i /we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same share of the benefits arising on the holding as my /our share of the total holding.

  (3)you do not have my/our written authority under section 81(3) of the securities ordinance to :deposit any of my/our securities with a banking institution as collateral for an advance or loan made to you, or with the clearing house as collateral for the discharge of you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learing system borrow or lend any of my/our securities otherwise part with possession (except to me /us or on my/our instructions) of any of my/our securities for any purpose.

  5. cash held for me /us

  any cash held for me /us, other than cash received by you in respect of transactions and which is on-paid for settlement purposes or to me /us, shall be credited to a client trust account maintained with a licensed bank as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s from time to time.

  6.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i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price of securities can and does fluctuate, and any individual security may experience upwards or downwards movements, and may even become valueless. there is an inherent risk that losses may be incurred rather than profit made as a result of buying and selling securities. i /we also acknowledge that there may be risks in leaving securities in your safekeeping. for example, if you are holding my /our securities and you become insolvent, i /we may experience significant delay in recovering the securities. these are risks that i /we are prepared to accept.

  7. general

  (1)all securities held for my /our account shall be subject to a general lien in your favour, for the performance of my /our obligations to you arising in respect of dealing in securities for me /us.

  (2)if you fail to meet your obligations to me /us pursuant to this agreement, i /we shall have a right to claim under the compensation fund established under the securities ordinance,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e compensation fund from time to time.

  (3)you will notify me /us of material changes in respect of your business which may affect the services you provide to me /us.

  (4)i /we confirm that i /we have read and agree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which have been explained to me /us in a language that i /we understand.

  (5)this agreement is governed by, and may be enfor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signed by _________     in the presence of _________

  date:_________       date: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传真和网上委托服务等远程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的形式包括:电话委托,传真委托以及网上委托三种,具体委托内容如下表所示,乙方可根据自身的交易特点和对技术风险的考虑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交易方式(请在□内打勾选择):□电话交易;□传真交易;□网络交易。

  二、远程交易服务的特别提示:

  1.受理提示:甲方收到乙方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乙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无效。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3.安全提示:为保证乙方账户的安全,防止受到恶意攻击,乙方进行电话交易时,若连续3次输错客服密码,委托将被中断;乙方进行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时,若累计6次输错客服密码,客服密码将被锁定,必须与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_________)联系进行客服密码解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三、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本电话交易通过电话语音系统实现。本网络交易通过本公司网站系统实现,有关办理交易的具体程序参照甲方交易说明执行。

  2.乙方通过电话,网络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时,初始查询密码为基金账户号码后六位,交易密码为乙方交易账户密码。乙方可通过直销柜台,电话语音系统或本公司网站修改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基金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的依据。

  4.乙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无法收到或延迟接收乙方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传真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申请表。乙方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2.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同时乙方需在申请表中提供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供直销柜台核对。

  4.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10分钟内,拨打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与甲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乙方没有来电确认,且甲方按照乙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乙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甲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甲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乙方,导致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投资者可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上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或到直销网点柜台获得交易确认书。

  7.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次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十五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六、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委托形式范围内修改委托形式。乙方提出的修改申请一经甲方确认,当日生效。

  2.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乙方本人的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认)购、赎回等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二、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三、甲方受理乙方传真交易的时间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00-14:30(基金认购期为9:00-18:00)。乙方应在甲方的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并预留印鉴。

  四、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三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七、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申购交易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帐后受理申请。若资金未到,以五日内资金实际到帐日为申请日,若五日内资金仍未到帐,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八、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赎回交易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帐户内有足够基金余额后受理申请。如果帐户内基金余额不足,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十、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基金帐号:_________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委托服务传真电话:_________

  传真确认专线:_________

  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的方式办理基金业务申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传真委托:是指乙方为在该公司开立直销交易帐户的投资者即甲方,提供通过传真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将基金业务申请表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基金业务申请的服务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传真委托业务包括:基金开户,修改非重要客户资料(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帐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交易事项),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事项。

  3.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帐户。

  4.基金交易帐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5.认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交易帐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同时持有乙方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0.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时点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值加上现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数。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来计价的。

  11.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码:指诺安直销交易帐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2.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帐户,该交易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如需签署本协议,其开户时选择的业务授权方式应为“印鉴+密码”(机构投资者)或者“密码”(个人投资者),甲方的经办人员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换密码。

  4.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帐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5.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6.乙方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的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7.甲方办理传真认购,申购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15:00之前将足额认购,申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帐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9.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转托管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转托管操作。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甲方应指定专人通过事先指定的传真电话发出传真交易申请,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若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或传真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甲方办理传真开户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卡,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1)甲方办理传真资料变更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更改分红方式、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3.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电话联系乙方直销机构,确认是否收到传真及其内容。甲方未主动联系乙方的,乙方可在办理委托前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指定人员。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但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的,则乙方受理委托申请;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且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乙方可不予受理。

  4.乙方直销业务人员应在处理完交易申请后将受理回单传真给甲方。

  5.甲方在发完传真并经乙方确认后,最迟不超过2个日历日(以邮戳为准)应将申请资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乙方。

  第四条 责任划分

  1.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甲方委托的,乙方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对于甲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及甲方委托意愿的真实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亦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准确的,若因甲方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3.乙方对于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而导致无法受理甲方申请,不承担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4.办理传真开户委托的,若甲方未能在2个日历日内(以邮戳为准)将申请资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乙方,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帐户直至乙方收到完整的开户资料原件。

  5.由于传真设备故障造成乙方无法收到或收到的'传真内容不清晰,不明确,不完整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6.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其他非人为因素及非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事项;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发生下述情况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

  (2)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帐户或基金帐户;

  (4)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其他类似情况。

  第六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执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委托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此协议书时,须认真阅读下列证券交易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1.因《风险揭示书》中所提原因,使投资者面临可能得不到投资决策时所预期的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2.因投资者对交易操作不熟练或对证券交易有关规则不甚了解、甚至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3.因投资者个人操作密码泄密、有效证件遗失,被他人非法使用并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停电、通讯线路故障、电脑故障、卫星传输中断等意外事件导致投资者委托交易指令无法执行,以致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双方就委托、代理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及乙方有关规定。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2.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网上委托时,须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安全数字证书及资金帐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甲方愿对其向乙方所提供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3.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乙方为其开通电话委托,做为替代的交易方式。

  4.甲方开户时自行设置和掌握操作密码,并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通过internet向甲方提供证券市场行情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注明信息来源的发布时间,甲方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对行情信其他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6.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7.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回报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即时回报仅作参考之用。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对帐单。甲方如有异议,可电话或当面到乙方查证。

  8.甲方买入委托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卖出委托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9.甲方凭其身份证及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卡,到乙方资金柜台办理甲方资金帐户的存取,同取款有效证件遗失造成甲方帐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不提供网上或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得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11.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单笔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单日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12.除经甲方同意;或应司法机关要求,乙方不得透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13.对在证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通讯、供电等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负。

  14.在委托代理期间,如遇有关证券法规、管理办法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更改后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及各项委托系统使用说明拥有解释权,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协议由乙方授权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

  证券公司:_________

  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点(网站地址为:_________)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业务时,就甲乙双方应注意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使用证券公司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授权的代理处办理因特网证券买卖委托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开户手续。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其用于网上证券委托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委托人电脑系统性能、质量或各种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开户以及因特网交易功能确认后,证券公司提供密钥盘一只。如密钥盘损坏,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开户营业部更换新盘,对于委托人因密钥盘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以及密钥盘的保管,并建议委托人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使用委托人密码和密钥盘在委托人资金帐户进行的一切网上证券交易和银行转帐服务,均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应同时关闭交易程序。对于因委托人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委托人亲自进行之操作,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委托人通过因特网下达的证券交易委托和银行转帐服务,以证券公司的电脑记录为准。委托人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网站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委托人据此而作出的投资决策而招致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均采用电脑无纸化交易。委托人可以利用_________公司网上委托查询经委托人确认的委托和清算交割结果以及银行转帐对帐单,也可亲自到证券公司处索取书面的交割对帐清单。

  第九条 委托人通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所下达的买卖委托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 对于委托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之一的,证券公司有权中止其网上交易的资格,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1.可能造成证券公司网站、营业部全部或局部的服务受影响,或危害证券公司网站的运行;

  2.在证券公司网站内从事非法的商业行为,发布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3.对证券公司网站内的任一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恶意下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清楚任何交易方式均有一定风险。例如电话委托有可能给人偷听和证券盗买盗卖,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同样有类似的风险。当发生以上情况或类似情况时,证券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经签署,委托人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及对本协议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权随业务发展而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直接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如不同意证券公司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必须在证券公司公布或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证券公司办理中止本协议手续,否则视委托人同意新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 一切涉及本协议所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 对委托人采用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为《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指证券帐户销户时为止。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证券公司(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证券帐户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 地址: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证券市场存有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2.网上委托是甲方通过互联网完成证券交易委托的过程,它包括委托、撤单、成交回报查询等。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证券交易委托,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上委托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风险,甲方应认真、全面地了解这些明示的或潜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无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通过互联网传输,可能由于其他非证券交易使用人数过多而导致网络繁忙、传输速度减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完成网上委托必须具备成都证券发放的证书、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但由于甲方的各种原因,如证书和密码同时遗失等,可能导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并因此造成损失;

  (3)证券行情和证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恶意攻击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某些故障,同时由于互联网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和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误导或延迟;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因素。

  3.为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我们提醒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采用快捷、安全的上网方式并在网络环境稳定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因通讯线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问题时,使用其他替代委托方式;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成交情况;在网上证券委托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

  4.本协议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的免责条款,凡因该类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免责条款含义后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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