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 伐木》中四个“我”字

时间:2020-09-09 18:56:07 诗经 我要投稿

《诗经 伐木》中四个“我”字

  对《诗经伐木》中“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这四句的解释有多种说法,具体来看看!

《诗经 伐木》中四个“我”字

  一

  《伐木》是《诗经小雅》中反映古代奴隶主贵族燕飨活动的诗歌,全文如下:

  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出自幽谷,迁于乔木。嘤其鸣矣,求其友声。相彼鸟矣,犹求友声;矧伊人矣,不求友生?神之听之,终和且平。

  伐木许许。酾酒有!既有肥,以速诸父。宁适不来?微我弗顾!於,粲洒埽,陈馈八簋。既有肥牡,以速诸舅。宁适不来?微我有咎。

  伐木于阪。酾酒有衍。笾豆有践,兄弟无远。民之失德,乾以愆。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迨我暇矣,饮此矣。

  其中,“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中的四个“我”究竟为何意,历来众说纷纭,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总结前人对四个“我”字的解释可分为两类:一是“我”是实词,二是“我”是虚词。

  二

  (一)把“我”作为实词解的有三种情况:

  1.为动用法:“……我”解释为“为我……”

  早在东汉,郑玄就在《毛诗笺》中就把这里的“我”当作实词,并把“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两句解释为“为我击鼓坎坎然,为我兴舞蹲蹲然”。与此观点一脉相承的有陈子展,他在《雅颂选译》中把上面四句译为“有酒给我们用筛过的酒;无酒给我们用带渣的.酒。坎坎响的鼓声给我们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给我们起舞”。①二者均把“我”“酤我”“鼓我”“舞我”中的“我”解释为“为我……”或“给我……”。另外,冯友檀的《<诗经小雅>“ABC我”句意辩疑》也认为这种解释较为合理。

  2.加“以”字解释为“以……我”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者是唐代的孔颖达,他在《毛诗正义》中这样解释:“族人陈王之恩,言王有酒则之以饮我,王无酒则造一宿之酤酒以与我。于时坎然击鼓以娱乐我,蹲蹲然兴舞以乐我,是王恩甚厚矣。”

  3.倒句:“……我”解释为“我……”这四句是倒装句。

  这种观点认为陈奂在《诗毛氏传疏》解释为:“‘有酒我,无酒酤我’,此倒句也。我有酒则之,我无酒则酤之……‘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亦倒句也。”持同样观点的有金启华,他在《诗经全译》是这么翻译的:“有酒呀,我们把那清酒饮。没有呀,鸡鸣酒儿也行。冬冬地我们敲起鼓,翩翩地我们来跳舞。”①

  (二)把“我”作为虚词解的有两种情况

  1.直接把“我”作为语尾助词。

  余冠英《诗经选》中解释“我”为语尾助词,并把这四句译为“咱们有酒把酒筛啊,没酒也得把酒买啊。咱们咚咚打起鼓啊,蹦蹦跳跳一齐舞啊。”之后刘逸生《诗经选》、袁梅《诗经译注》、王宗石《诗经分类诠释》等也都把这四句中的“我”解为语气助词。

  2.“我”字是“”字之误,“”是语气词“哉”的借字。

  高亨《诗经今注》认为:“我气当,形似而误。借为哉。下三句同”③。吴青峰、刘精盛《<诗经伐木>“我”字释疑》也认为这四句中的“我”实为“”字之误,不过“”“哉”二字是古今字而非假借字。不管“”“哉”关系如何,这四个“我”字的功能和语尾助词“哉”的功能是一样的。

  从上述观点来看,“我”字作为虚词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我”在诗中作语尾助词这种用法在《诗经》之前和之后暂没出现其他例子来佐证,所以“我”暂不能直接作为语尾助词。其次,全诗三章共七个“我”字,这七个“我”作为实词来讲都能解释得通。该诗第二章中的“宁适不来?微我弗顾!”“宁适不来?微我有咎。”这几句的意思是“宁使凑巧不来?不是对我不睬。”“宁使凑巧没来?不是对我责怪”。该诗第三章的“迨我暇矣,饮此矣。”意为“待我有暇会友啊重聚再饮美酒啊”。而“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可以理解为“有酒给我们用筛过的酒;无酒给我们用带渣的酒。坎坎响的鼓声给我们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给我们起舞”。再次,全诗除了在句尾的这四个“我”,共在五处用了同一个句尾语气助词“矣”。如果“我”是“”之误,且“我”具有语气词“哉”的功能,那么为什么全诗在这四句之前的语尾助词是“矣”(“嘤其鸣矣”“相彼鸟矣”“矧伊人矣”),这四句之后的语尾助词也是“矣”(“迨我暇矣,饮此矣。”),偏偏就中间的这四句语尾助词却变成了“哉”?毫无疑问,这四个“我”字和文中另外三个“我”字都为实词更合理。

  如果“我”作为实词,那么为动句式的解释就会更为合理。首先,从语法角度来看,《诗经》中常见的动宾句式有“我有嘉宾”(《小雅鹿鸣》);“既差我马”“既张我弓”(《吉日》);“我行其野”(《小雅我行其野》);“执我仇仇”(《小雅正月》)等,如果这四句单纯是倒句,作者可以直接说“我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或“有酒我,无酒我酤。坎坎我鼓,蹲蹲我舞”,而不必说成“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可见,作者这么说是古代汉语的为动用法,即如陈子展所释“有酒给我们用筛过的酒;无酒给我们用带渣的酒。坎坎响的鼓声给我们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给我们起舞。”这种为动用法在古代也很常见,例如:“或肆之筵”(《大雅既醉》)的“肆之筵”就是“为他设筵席”。其次,从周代奴隶主的宴飨礼仪来看,这四句应该是仆人为主人及主人邀请的客人们“酒”“酤酒”“坎坎鼓”“蹲蹲舞”。另外,这首古代奴隶主贵族宴请诗和《小雅》中的另外一首诗《常棣》蝉联。《常棣》中“傧尔笾豆,饮酒之饫,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就反映了奴隶主的待客之道,即把主人和客人放在同一位置上,不是主人“我”为宾客做什么,更不是宾客为主人“我”做什么,而是主人“我”邀请客人来一起享用仆人为他们准备的美酒佳肴。

  三

  综上所述,《诗经伐木》中出现的七个“我”字都为实词,但是用法不同。“有酒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中的四个“我”字作“为我”或“给我”解释更为合理,其余三个“我”字是常用人称代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