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6-10 19:57:50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3月30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文章: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12-11

鄂尔多斯草原导游词_内蒙古导游词12-24

住房贷款个人担保合同09-20

公司奖励政策通知模板04-12

部分政策介绍及会议通知10-08

关于问题整改的通知08-01

“南海问题”形势与政策论文06-12

内蒙古高考复读生新政策11-16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合同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