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学生习作)

发布时间:2016-2-26 编辑:互联网 手机版

东华初级中学    2017级1班   黎莹莹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引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的权利在这里得到了伸张;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的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上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行。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圣神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底,镌刻在我们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迁腐,既然法律本身不公平,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钻一下法律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超越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审判来临之际,才开始悔恨、自责,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律不仅反映人民意志,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法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醒。      

 

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