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和青年女犯的家庭状况和父母教养方式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论

时间:2021-05-03 14:04:58 论文 我要投稿

女大学生和青年女犯的家庭状况和父母教养方式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论

  父母教养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孩子的自尊、人格特征、自我评价能力、应对方式、学业成就、目标定位、职业探索和职业满意度等特点的形成,更是孩子出现各种心理障碍、偏差行为、犯罪倾向及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

女大学生和青年女犯的家庭状况和父母教养方式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论

  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认为,幼儿期是个体形成积极自我评价和基本信任感的关键期。依恋理论更明确指出,早期依恋经验会内化为稳定的有关自我、他人的内部工作模型。进而对个体适应与发展产生持久而广泛的影响。因此,早期亲子互动对个体自我评价有模塑作用,并影响个体未来的心理与社会适应。

  个体的不良的社会适应很有可能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有研究表明: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违法犯罪机遇与违法犯罪心理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违法犯罪心理起决定性作用,而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不健康的心理素质有着直接的联系。

  自信是一个人心理素质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作为人应具备的基本自我认识能力,自信心对每个人一生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然而,经过大量查找文献,不少青年的自信程度不高而且不同青年群体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包括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自身因素等。其中,家庭环境中的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年群体自信程度之间的相关性如何呢?以往注重的是对青少年的心理研究,而对大学生群体的研究相对较少。另外,对青少年的心理研究着重点放在了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调查或者偏重于对已经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父母教养方式与青少年自信心的相关研究还很不足。尽管有研究发现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以及各类犯罪人员与正常人群相比在父母养育方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但都是关于男性服刑人员的研究,所以对女性服刑人员的相关研究尚属空白。我们希望本文的研究能成为对相关研究课题的一次扩充。

  1.家庭内部父母教养方式的`一致性从家庭内部的教养方式看,无论是女性青年罪犯还是女大学生,其父亲都比母亲表现出较少的情感温暖、理解,偏爱,拒绝、否认和过干涉、过保护,较多的惩罚、严厉,这与以往的研究结果大致吻合。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那些表现出过多惩罚、过度严厉或者过多干涉、保护和过度溺爱的极端化教养方式,容易导致孩子各种各样的人格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而且,由于中国妇女被传统“相夫教子”的观念所影响,母亲更多精力分配在教育子女上,承担起照顾孩子日常起居和抚养教育职责的主要是母亲,而父亲主要的职责还是养家糊口和建基立业,父母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这种角色地位的差异就容易导致父母对孩子的期待和要求有所差异,这容易使母亲表现出较多的理解、关爱、保护和干涉,使父亲表现出较多的惩罚和严厉,这也体现了典型的”严父慈母”的教养理念。所以,中国家庭里的母亲相对于父亲来说,对孩子产生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本来,父母教养方式的适当差异,起到的是一种互补作用,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如果这种差异超出了一定限度,走向极端,很难给子女明确的期望,只会令其无所适从,而且易造成子女心理冲突,产生神经质行为,难以获得心理和行为的同一,导致他们的社会行为出现偏差,从而易入歧途。因此,双亲教养方式的一致性十分重要。

  2.两类群体间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从整体来看,两类群体之间的父母教养方式差异确实显著。通过与女大学生的比较分析发现,女性青年罪犯的父母教养方式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女性青年罪犯的父亲与母亲的教养方式差异极为显著,女性青年罪犯的父亲比母亲表现出较少的情感温暖理解和过干涉过保护,过多的偏爱、拒绝否认和严厉惩罚。第二,女性青年罪犯的父母与女大学生的父母相比,表现出较多的拒绝/否认、惩罚/严厉。

  产生这些特点的可能原因主要有:①家庭结构的残缺严重影响父母的教养方式。已有研究发现,女性青年罪犯来自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或一方亡故)受到较大影响。由于父母的角色地位不同,对孩子社会化过程产生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残缺的家庭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的缺失,不仅直接制约着孩子社会化的效果,而且也容易导致剩余的父母一方在对孩子教养的过程中采取极端化的教养方式,要么过度干涉、过度保护、过于溺爱孩子,要么有太多的惩罚、严厉和拒绝、否认、对孩子缺乏关爱和理解;②父母的角色地位和对孩子的期待影响其采用的教养方式;③受教育程度低也可能是推向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因素,因为过早地脱离学校教育,可能会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少年的影响从而主动或被动地导致犯罪。总之,不恰当的教养方式易阻碍孩子正常社会化,形成不良习惯与人格,而这些不良习惯与人格正是犯罪的内在动因。监狱女犯的父母缺乏情感关爱或者过度严厉惩罚、教养不当,以至于孩子自暴自弃,这可能是其推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

  3.两类群体在个体自我评价上的差异从自我评价情况看,女性青年罪犯在体育自信、学业自信、总体自信水平这几个维度上的自信水平均显著低于普通在校女大学生。由此来看,女性青年罪犯可能因为在学业上和体育方而的自信水平较低,进而对自己的总体自信水平评价不高,较低的自信水平或许是促成她们犯罪的因素之一。

  4.两类群体的父母教养方式与个体自我评价的关系女性青年罪犯的EMBU因子与自信心的某些维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母亲的偏爱被试、母亲的拒绝否定、母亲的过干涉、过保护、父亲的过干涉和过保护等多数因子与女性青年罪犯的自信水平显著相关。而在校女大学生的EMBU各因子与自信心各维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与女性青年罪犯相比有明显不同。父亲的偏爱和父亲的过保护在女大学生的恋爱自信上呈显著负相关;而其他因子均与自信水平并无显著相关。

  综上表明,虽然母亲教养方式不一定直接影响女性青年的犯罪行为,但是它与女性青年自我评价情况之间的关系较之于父亲的教养方式更为密切。进一步还说明,父母教养方式对女性青年罪犯自信心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对女大学生自信心的影响。女性青年犯罪与其父母教养方式之间有很大关系。无论缺乏父爱还是母爱,都可能给处在社会化关键阶段的儿童、青少年带来终身难以愈合的创伤,使孩子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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