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民论的论文

时间:2021-04-24 15:11:02 论文 我要投稿

生态公民论的论文

  摘 要:生态公民理论是20世纪末环境政治学、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兴话题。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斯廷博根和多布森的生态公民理论,继而从生态文明视野的角度阐述了生态公民的四个重要特征:生态公民是具有环境人权意识的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责任意识的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世界主义意识的世界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生态意识的公民。

生态公民论的论文

  关键词:公民身份;生态公民;生态文明;世界主义

  Abstrac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theory has become a branch of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 environmental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since the end of 1990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ecological ヽitizenship theories articulated by Bart van Steenbergen and Andrew Dobson, and then expou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our important features of i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is the citizenship with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virtue and responsibility, cosmopolitism, and ecology.

  Key words: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smopolitism

  一、公民身份理论的兴起

  加拿大学者金里卡和诺曼曾指出,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话题是社会正义,80年代讨论较多的是社群与社群成员身份,而90年代政治理论的焦点则是公民和公民身份。[1]英国学者斯廷博根也认为,公民、公民权利与公民身份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术界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的社会难题和问题,如贫困、族群认同、跨国移民、女性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等,似乎都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的视角富有成效地加以分析。[2]1西方学术界的这种研究氛围也蔓延到了环境政治、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领域。生态公民问题逐渐成为这些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系列从生态公民理论角度探讨环境保护问题的论文和著作相继发表和出版,成为环境政治学、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重要学术景观。①

  斯廷博根于1994年发表的“迈向全球生态公民身份”是较早探讨如何理解生态公民之意涵的重要文献之一。在该文中,斯廷博根分析了理解生态公民概念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扩展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认为,公民身份问题主要是一个权利享有者资格的问题。根据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这一逻辑,我们可以把权利享有者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以及动物。例如,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就认为,动物(至少是高等哺乳动物)和人一样,也是生命的主体,是内在价值的拥有者,因而,它们和人一样,也是基本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的拥有者。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未来后代,这是权利扩展运动的又一个成功范例。但是,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和非人类存在物,超出了正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应用范围,因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们如何能够以及应该在这方面走多远,这将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167

  第二种模式是扩展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认为,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个权利和资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公民的美德、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公民的首要特征是对共同体的认同、忠诚、责任与义务。根据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生态公民身份意味着这种责任向自然世界的延伸。”[2]167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强调扩展责任范围的重要性;它要求人类把自身视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自然的进化。

  第三种模式是扩展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主义的生态公民身份理论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综合,既关注生态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更强调生态公民身份的全球维度。斯廷博根认为,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全球生态公民。第一种是作为全球改革者的生态公民。这种生态公民强调环境问题的全球维度,承认传统的民族国家体制的局限性,并认识到全球合作与联合国体制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因而他们主张改革现有的国际关系,加强并改善联合国在解决全球事务方面的功能与职能。全球改革者把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增长作为中心目标,认为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就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因而,作为全球改革者的生态公民具有明显的技术乐观主义特征。第二种类型的生态公民是地球公民。如果说全球改革者关注的是对全球环境的管理与控制,那么,地球公民关注的则是对地球的关怀和关爱。地球公民强调地球作为养育者、作为栖息地、作为生命之根、作为生活世界的重要性。地球公民是对地球充满感激之情和责任意识的公民。在斯廷博根看来,扩展权利主体范围的模式“是否富有成效是值得怀疑的”,而扩展责任范围的模式似乎是更富有成效的。扩展责任范围的生态公民模式试图在参与的基础上与自然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但是单纯的责任扩展模式也是不充分的,只有把以参与为核心的责任观念与强调关怀地球的地球公民观念结合起来,我们才能真正建构起一种“切实可行”的生态公民理论。[2]173

  英国学者多布森教授的《公民与环境》是迄今最为系统地探讨生态公民理论的学术专著。该书的“导论”说明了研究生态公民理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一章“走向后世界主义”,从全球化的非对称性影响出发,分析了“对话型世界主义”和“分配型世界主义”的局限,并指出了走向后世界主义的必要性。第二章“公民身份的三种类型”,分析和说明了自由主义、公民共和主义与后世界主义的公民理论的主要特征(表1)。第三章“生态公民”,详细阐述了多布森教授所理解的“后世界主义生态公民理论”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自由社会的环境可持续性”,探讨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环境价值观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是否相容的问题。第五章“公民、教育与环境”,从自由主义角度为英国政府把“生态公民教育”纳入普通高中必修课程的政策进行了辩护和说明。

  多布森所理解的生态公民是后世界主义公民的典范。生态公民理论拥有后世界主义公民理论的所有特征。首先,它强调责任而非权利,而且,这些责任不是互惠性的。因而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责任与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和公民共和主义公民理论所理解的责任迥然有别。后两者所理解的责任主要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互惠性的责任。其次,生态公民理论认为,不论是在公共生活领域还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人们都应遵循某些公共的道德规范,因为人们在私人领域的行为(如家庭的消费模式与个人的生活习惯)会对公共领域产生影响。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则认为,公共的道德规范只适用于公共领域,不适用于私人领域。再次,生态公民理论认为,美德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构成要素。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只要求公民遵守法律,认为美德对于自由社会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虽然强调美德的重要性,但它所理解的美德主要是古希腊人所理解的美德,例如勇敢、正直、节制、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等。这些美德与军事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具有明显的阳刚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美德主要是公共领域的美德。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美德(如公正、关怀、同情等)既包括公共领域的美德也包括私人领域的美德;这些美德是阴柔性的,与军事活动无关。最后,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所理解的公民主要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公民则是超越了国家界限的所有人。由于其他的生态公民与我们自己并不一定生活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因而生态公民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公民。作为生态公民,“我们不仅对彼此是陌生的,而且对彼此的生活地点以及生活年代都是陌生的”[3]106。因此,生态公民是世界公民。

  《公民与环境》一书的另一独特之处是,根据“生态足印”(ecological footprint)概念来理解生态公民之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生态足印指的是我们在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时所消耗的生态空间(ecological space)。生态空间既包括我们所消耗的物质产品的数量,也包括需要用来吸收废物的自然空间的数量。我们可以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平等分配的原则来确定每一个人或共同体可以合法享有的生态空间的总量。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足够的、与他人同等的生态空间。多布森认为,从全球范围的角度看,生态空间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人们留下的生态足印也是有差别的,因而,生态公民所负有的生态义务也是有差别的。“只有这样一些人才负有生态公民的义务,他们以这样一种方式占有了生态空间,以致妨碍或损害了现在和未来的其他人追求他们的重要目标的能力。”[3]120由于一个人留下的生态足印会影响到其国界之外的其他人和未来的人们,因而,一个人对其他国家的人和未来的人都负有道德义务。多布森指出,生态公民的义务不是对称的。“如果我的生态空间超过了可持续的规模,那么,我的义务就是减少我的生态空间。要求某个在生态空间方面处于赤字状态的人也相应地减少他的生态空间,这是荒谬的。”[9]120-121同样,生态公民的义务也不是无限的。“生态公民之负有生态公民的义务,乃是由于生态空间的不公平分配。一旦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得到校正,生态公民的义务也就停止了。”[10]121要具体地测算和平等地分配每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拥有生态空间的数量,虽然具有一

  定的操作难度,但是生态空间的概念确实为我们确定生态公民的生态义务提供了一个客观的科学┍曜肌*

  二、生态文明视野中的生态公民

  生态文明是一种正在生成和发展的文明范式。它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又一个高级阶段。生态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文明的经济模式是生态经济,这种经济把人类的经济系统视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强行把生态系统纳入人类的经济系统。生态文明的政治结构以普遍人权和全球正义为基础,强调人类整体利益和基本需要之满足的优先性,倡导全球治理和世界主义取向。在生态文明时代,科学技术不再是人类征服自然的工具,而是修复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助手。生态文明的有机自然世界观突显作为整体之自然的内在价值,强调自然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的伦理体系突现关怀、责任与和谐的价值,倡导理性消费和绿色生活方式。

  这种全新范式的文明不会自发地出现。它的出现离不开那些具有强烈责任感和生态文明意识的现代公民的`自觉追求。具有生态文明意识且积极致力于生态文明之建设的现代公民就是生态公民。生态公民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基础。只有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在自己的公民意识中加入生态公民的新元素,并在器物(技艺)、制度和观念层面系统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最终才能由理想变成现实。

  作为生态文明的主体,生态公民具有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生态公民是具有环境人权意识的公民。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和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本质特征。拥有公民身份即意味着拥有了获得某些基本权利的资格。权利不仅为作为个体的公民提供了自主的空间,还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提供了一道保护性的道德屏障,使得个人能够免于他人或国家的干涉或伤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及其合法性基础。由于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基本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被称为普遍人权。人权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第一代人权以政治权利为主体,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等;第二代权利以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为主体,包括福利权、工作权和教育权等;第三代权利以集体权利为主体,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与环境权等。根据对人权扩展历程的这一理解,环境人权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

  环境人权是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日益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质量而逐渐被人们所认可的一项新的权利。197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首次建议把“人人享有不损害其健康和福利之环境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次年,欧洲人权会议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也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加以确立。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再次确认:“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环境意识在全球范围的普遍觉醒,环境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共识,并逐渐被落实到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

  作为一项全新的权利,环境人权主要由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与程序性的环境人权构成。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主要包含两项合理诉求:一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环境善物(如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等),二是每个人都有权利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环境恶物(环境污染、环境风险等)的伤害。程序性的环境人权主要由环境知情权(即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和环境参与权(即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两个部分组成。明确认可并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这些环境人权,是生态公民的首要特征。

  第二,生态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责任意识的公民。生态公民不是只知向他人和国家要求权利的消极公民,也是主动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的积极公民。《人类环境宣言》在肯定人类对满足其基本需求的环境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形式上看,生态公民负有的特定义务有三类:一是遵守已经确立的环境法规,二是推动政府制定的相关环境法规,三是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从其性质上看,生态公民负有的义务具有非契约性(不基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非相互性(对后代的义务不以后代的回报为前提)、差异性(那些对环境损害较大的人负有较多的义务)等特征。

  生态公民还是具有良好美德的公民。现代社会的环境危机与公民个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单个地看,公民的许多行为(如高消费)既不违法也不会对环境构成伤害。但是,这些看似无害的行为累积在一起,却导致了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污染。公民如何约束自己的这类行为,主要取决于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但是,公民在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却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公民的消费方式对商家是否选择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有着重要导向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来说,公民的消费美德以及私人领域的其他美德(如节俭)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政府的环保措施是有限的,环保法规的制定也比较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公民需要采取主动行为,积极参与环保事业。这种参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各种民间环保活动,二是推动政府加快环保立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离不开美德的支撑。

  在创建生态文明的过程中,现代公民不仅需要具备传统公民理论所倡导的守法、宽容、正直、相互尊重、独立、勇敢等“消极美德”,还需具备现代公民理论所倡导的正义感、关怀、同情、团结、忠诚、节俭、自省等“积极美德”。生态公民的这些美德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得以创建的前提,也是这些制度体系得以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公民如果不能养成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美德,生态文明即使能够建立起来也难以长久地保持下去。

  第三,生态公民是具有世界主义意识的世界公民。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大都具有全球性质。环境问题的根源具有全球性。许多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都是由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引起的。发达国家的消费取向和外交政策往往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没有国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全球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挑战。没有其他国家的配合与协作,单个国家的环保努力不是劳而无功就是事倍功半。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全球治理的形式。

  全球治理的实现需要以全球意识的觉醒为前提。全球意识的核心是世界主义。世界主义是一种强调每一个人的平等价值、突现对每一个人的义务的价值观念。世界主义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强调人类之间的团结、平等和相互关心,突现对全人类的认同和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西方传统的人类共同体观念,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都是世界主义理念的不同表现形态。(注: 具体参见赵汀阳的《“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和赫尔德的《世界主义:观念、现实与不足》(赫尔得、麦克格鲁编的《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 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替代的平等的道德价值,强调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强调优先满足基本需要,逐渐成为全球政治和伦理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家边界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重要性开始受到全球公民身份的挑战。国家或民族的界限不再是权利和责任的边界。

  在世界主义看来,不管我们生活在哪个国家,基于我们共同的人性,我们都属于同一个人类共同体。成为这个或那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这只是由出生的时间和地点所决定的偶然事实;作为人类的一员而存在,这才是一个更为基本和更为重要的事实。在确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时,国家界限并无决定性的道德意义。作为整体的人类才应当是我们认同的首要对象。[4]因此,世界主义强调个人之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强调人类成员之间的价值共享、相互尊重、普遍义务、彼此关心和团结互助的重要性。它要求我们把所有的人都当作自己负有义务的同胞来看待,并承担起作为世界公民所具有的促进人类整体福利的责任。

  生态公民清醒地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全球维度。他们不再把国家或民族的边界视为权利和责任的边界,而是在世界主义理念的引导下积极地参与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世界主义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强调人类之间的团结、平等和相互关心,突现对全人类的认同和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倡导全球民主与全球正义。具有世界主义理念的生态公民不仅关心本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而且积极地关心和维护其他国家之公民的环境人权,自觉地履行自己作为世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积极推动本国政府参与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一方面直接参与各种全球环境NGO(非政府组织)的环保活动,致力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

  全球环境保护运动是全球公民社会建设的一股重要推动力量。我们正在经历的全球化进程是一个不平衡、不对称的进程。政治的全球化往往落后于经济的全球化。资本的全球化给全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尚未得到全球政治的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将有效地弥补全球政治的不足,并对跨国公司不关心全球环境的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全球消费者手中的货币是引导跨国公司最重要的“选票”。强大的全球环境NGO是推动和引导各国政府以及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博弈力量。因此,具有世界主义理念之生态公民在全球市场和全球政治博弈中的选择和承诺将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第四,生态公民是具有生态意识的公民。健全的生态意识是准确的生态科学知识和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的统一。生态科学知识是生态意识的科学基础,生态价值观是生态意识的灵魂。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人们才会有足够的道德动力去采取行动,自觉地把生态科学知识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价值观是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重要发动机和牵引器。

  整体思维和尊重自然是现代生态意识的两个重要特征。整体思维要求人们从整体主义世界观的角度来理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问题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不能依赖单纯的技术路径。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制度创新,更需要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相应变革。环境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环境破坏问题,它与贫困问题、和平问题、发展问题等密不可分。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构成了复杂的“问题群”。对于这些问题群,必须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环境保护所涉及的也不仅仅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只有同时调整好这三种关系,环境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整体主义世界观还要求我们充分意识到,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各部分之间保持着复杂的有机联系。人类对生态系统之整体性、变化性与复杂性的认识和了解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在干预自然生态系统时,必须要遵循审慎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要为后代人的选择留下足够的安全空间。

  尊重自然是现代生态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价值理念。自然是人类文明的根基。脱离自然的文明是没有前途的文明。人类依赖自然提供的空气、水、土壤和各种动植物资源而生存。现代科技虽然改变了人类对自然的直接依赖程度,但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这一基本前提并没有改变。神奇而美丽的自然还能抚慰人类创伤的心灵,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满足人类的求知欲望。对于这样一个养育了人类的自然,现代公民应怀有感激和赞美之情。

  尊重自然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并维护自然的完整、稳定与美丽。尊重自然的前提是认可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既不对自然顶礼膜拜,也不把自然视为人类的臣民和征服对象,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合作伙伴。尊重自然的理念与环境人权并不矛盾。人们对之享有权利的对象不是自然本身,而是自然的部分构成要素以及自然提供的部分“生态服务”。作为整体的自然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人。因此,对环境人权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人类是自然的所有者。相反,人类只有尊重自然,保护了自然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环境人权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总之,具有上述特征的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生态公民的培养当作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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