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额计算方法及其WTO合规性研究论文

时间:2021-04-16 12:13:38 论文 我要投稿

补贴额计算方法及其WTO合规性研究论文

  一、补贴额计算的基本分析思路: 接受者利益

补贴额计算方法及其WTO合规性研究论文

  缔结《关贸总协定》时,各国对补贴定义没有共识,进而认为补贴额是难以准确计算的,所以只能在条文中使用“估算”( estimated) 的概念。 所以,在计算补贴额之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定义补贴,究竟应该从“政府成本”( cost to government) 的角度认定补贴,还是从“接受者利益”( benefit to recipient) 的角度认定补贴。 这个问题是补贴认定的根本性分歧,它决定了不同的补贴计算方法,可能影响补贴是否存在、补贴是否需要分摊以及补贴是否需考虑时间价值等。GATT 1947 第6 条和第16 条均没有“补贴”的定义,也没有提供详细的补贴额计算方法; 1979 年结束的东京回合谈判,《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简称《东京补贴守则》) 是该回合最后达成的协议,美国和欧盟作出让步,美国同意在反补贴调查中考虑国内产业损害,欧盟同意美国针对其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但《东京补贴守则》依然没有明确的补贴定义,各国仍然为此争执,其中以美国和欧盟的立场最为典型。

  欧盟认为GATT 1947 第6 条第3 款中的表述是“给予”( granted) ,而不是“收到”( received) ,刻意选择的用词表明补贴计算应依据政府的财政资助额。美国不同意欧盟的解释,认为“给予”仅仅意味着补贴的存在,不能决定补贴额的计算; 同时,《东京补贴守则》脚注要求缔约方就补贴额计算达成备忘录,美国认为这个脚注表明缔约方对如何计算补贴额并没有形成共识,如果按照欧盟的解释,补贴额就是政府成本,脚注炘虮涑啥嘤嗟奶蹩睿不符合条约的解释规则。1986 年至1994 年的乌拉圭回合最终解决了“政府成本”和“接受者利益”之间的争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形成了偏重于“接受者利益”的妥协文本: 一方面,第1. 1 ( b) 条规定“利益授予”( benefit conferred)是补贴认定的构成要件,第14 条进而提供了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额的基本方法和一系列准则。另一方面,第1. 1( a) 条中规定“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也是补贴认定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附件4 第1 款,认定推定严重侵害之从价补贴额超过5% 时( 第6. 1( a) 条) ,应当依据政府成本计算。因此尽管《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现有条文中纳入了欧盟的部分主张,但补贴定义明确了“接受者利益”的基本分析思路,并据此计算补贴额。

  二、补贴额计算的两个前提条件

  补贴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于补贴率的计算方法。补贴额是企业实际获得的补贴利益,而补贴率是在补贴额的基础上根据产量或销售额计算的比例,用于征收反补贴税,本文并不讨论补贴率的计算方法。补贴额计算需要满足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分辨该补贴项目是否为重复发生的补贴,进而确定是否需要在特定年限内分摊。其次要认定补贴调查期,进而测算调查期内的补贴额。

  ( 一) 重复发生补贴和非重复发生补贴的区分

  计算某补贴项目利益,首先要区分该补贴是重复发生( recurring)补贴还是非重复发生( non-recurring) 补贴。重复发生补贴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特征,例如税收减免等。通常来说,重复发生补贴带来的利益在当年使用完毕( expensed) ,其补贴额的价算方法相对简单,只需要与该补贴项目( 例如应缴纳的税款、信贷利率等) 的市场基准相比较,就可以计算出补贴额。。非重复发生补贴则比较特殊,它们往往与长期财务结构( 长期债务和资本等) 和固定资产( 厂房和设备等) 相关,对受益人而言,此类补贴的利益可以延续一年以上,因此非重复发生补贴的利益需要在若干年内分摊( allocated) ,其计算方法相对复杂。本文研究的补贴额计算方法,就是指此类非重复发生的补贴项目的计算方法。但是重复发生和非重复发生补贴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1998 年,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成立的非正式专家组( Informal Group ofExperts) 提出建议,区分了赠与、税收减免、商品和服务供给、研发费用、资产注入、出口信用等18 个补贴项目,同时建议了以问题形式表现的5 个原则:

  ( 1) 补贴的目的是否为购买固定资产?

  ( 2) 补贴是不可重复的和/或数额巨大?

  ( 3) 补贴是否用于将来生产?

  ( 4) 补贴是否构成资本?

  ( 5) 接受者的会计记录是否向前结转?如果这5 个问题的答案有“是”,则该补贴项目通常需要分摊。对于重复发生和非重复发生补贴项目的区分,WTO 协定是沉默的,没有明确规定,但上诉机构在若干争端裁决中默认了此类区分。

  ( 二) 补贴调查期的认定

  计算补贴额还需要解决的一个条件是认定补贴调查期( period ofinvestigation) 。调查机关需要认定补贴调查期内的补贴额,并据此计算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美国的补贴调查期通常为立案前的最近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例如2009 年10 月23 日立案,其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欧盟的补贴调查期通常为补贴受益人的最近会计年度,但可以是立案前其他至少6 个月的期限。该期限通常为1 年,有时延长至15 个月,或减少至9 个月,其截止时间通常为立案前最后一个完整季度。炁访说鞑榛关选择调查期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导致调查期跨越两个年度,最后计算补贴额时,需要在调查期内分配。

  三、结语

  补贴额计算的复杂性在于国际条约的义务是,调查机关必须定量分析扶持政策给予接受者的利益,而这些扶持政策的形式和存续时间、接受者自身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补贴的利益影响也根据个案存在不同之处。美国和欧盟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和争执,研究出比较完善的补贴额计算公式和整套规则,考虑了补贴的时间价值和分摊方法,具有开创制度的贡献价值,对我国开展反补贴调查也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但美欧的这些做法也引起很多争议,其关于分摊年限、折旧方法和信用不良公司贴现率等问题的立法或实践,涉嫌违反WTO 规则中的反补贴税适当性义务和透明度义务。

  另外, 1998 年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非正式专家组( IGE) 发布的报告,尽管其目的是澄清补贴多边救济的严重侵害触发点,但在形成过程中,深入研究了补贴政策和会计准则,平衡了WTO 成员观点灒在非重复发生补贴的区分、分摊年限认定等方面具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美国在WTO 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提出了系列提案,讨论补贴利益分摊、补贴的时间价值、非重复发生补贴利益区分等问题。动向值得我们关注,可在充分了解美欧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制定尊重出口国商业环境和会计制度、尊重出口国政府商业判断、尊重应诉企业传统做法的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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