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励机制研究论文

时间:2021-06-27 16:40:03 论文 我要投稿

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励机制研究论文

  摘要:在电信运营商和SP合作中,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传输通道,SP主要提供业务服务,然后二者按一定比例对该业务收益进行分成。如何处理电信运营商与SP的关系,是电信产业未来几年所要研究的重点,由于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商(SP)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SP的违规行为。电信运营商和SP之间的关系属于多因素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设计委托-代理激励合同时,从多因素角度考虑了电信运营商对SP的激励,在设计委托-代理激励合同时,从两个任务的角度即:可观测到的SP发展的用户数、业务量和用户数及业务量增量和可观测到的SP的信用积分和等级。并通过风险成本和代理成本研究可知对SP进行多因素激励是非常必要的。在具体分析时采用了双因素激励模型。

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励机制研究论文

  关键词:委托代理;非对称信息;激励机制;电信服务;风险成本

  一、引言

  对于委托-代理的一般意义来说,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为。在这个非常一般的理解中,其实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首先,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奖赏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数额上都是有多种可能的。奖励可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甚至还可能包括诸如权力在内的奖赏内容。代理人需要完成的行为既包括“事后”的,也包括“事前”的。“行为”本身也包括“行动”和“知识报告”等多种内容。

  在代理人行为是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情形时,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说谎的风险。一个佃农可以将因其偷懒而造成的产量下降归咎于不利的气候;国有企业的经理也可能将亏损归咎于过去发生的大量负债或职工们在大锅饭分配制度中的懈怠(尽管这类因素确已构成国有企业不振的一部分原因)。

  此时,委托人存在两种可选择的方式去处理这种风险。一是直接去观察代理人的行为,譬如,老板雇用监工去监视工人的劳动。但是,直接观察是要花费额外成本的,如老板要为监工开工资。另外,老板雇用监工实际上又引入了新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老板作为委托人请监工代理其监督工人的工作。这样,又存在监工的工作是否努力的问题,是否还需要再雇用监工的监工去监视监工呢?显然,除非老板自己直接去监视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带来的因代理人行为不可无成本观察的问题都会对委托人带来一种额外的成本。但是,即使由老板自己亲力而为地去监视工人,老板也会花费另一种成本,即老板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因为倘若老板将用于监视工人的时间作其它用途(制定战略计划、营销或休闲),他会获得其它的效用。我们可以假定,随着监视的增加(监视所花费的时间或成本的增加),监视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监视的边际收益下降。这样,总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余”行为,倘若老板通过监视去观察这些行为,其边际收益会小于边际成本。此时,再通过边际上监视的增加(监视的时间的增加)去观察代理人行为就是得不偿失的。对于这样的场合,即监视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形。委托人再通过观察代理人行为去控制因代理人偷懒的风险就是不经济的了。此时,存在另外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合约。

  当代理人的行为不能通过“经济”(即观察成本小于观察收益的情形)的方法被委托人观察到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就会就代理人的“真实行为”产生分岐。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不清楚代理人行为的真实状况这一点向委托人提交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报告。譬如,佃农会向地主夸大其工作努力的程度。

  当然,委托人也会因其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难以相信代理人的一面之词,并且,他也知道代理人有说谎的动机。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合约将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某个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同时承认可以共同观察到的指标相联系起来。并且,这种指标的可观察性是共同知识,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观察到这种指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对方能观察这种指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能观察到这种指标。所谓能观察到的指标,是指观察成本足够小,我们这里将观察成本假定为零。当然,这种指标可以不止一个,如企业把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用某个包含有多个单一指标的“指标体系”来“测算”。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某一指标的“可观测”性上可以达成共识,但可能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指标的“预测值”发生分岐。如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经理就企业的产出产生不一致的说法。这种问题在原则上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正如Hart(OliverHart,1995)在其“不完全合约理论”(UncompleteContracttheory)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假设存在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第三者,根据第三者提交的观测来确认指标的预测值。当然,正如不完全合约理论还进一步指出的那样,由谁来充当第三者自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为避开“不完全合约”理论所揭示出来的复杂性,假定这个困难是不存在的,如请政府指定的审计部门提交有关国有企业的利润指标。

  从博弈论看,这种根据某个双方都共同预测到的“指标”来决定委托人和代理人支付的合约,实际上是一种“相关博弈”。指标就是“信号”,而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代理人因工作辛苦形成的成本共同决定代理人的支付。

  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指标(体系)”,以及什么样的合约,使委托人感到最为满意(效用最大化)?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问题决定要为此寻找出一个答案,所以,委托-代理理论又可称为“最优合约理论”或“最优合同理论”。

  二、委托—代理

  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的已经很成熟;二是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和货币政策(Hart,1957);三是委托代理分析方法已经从传统的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代理人发展到了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从传统的代理人单任务扩展到了代理人多任务。

  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Holmstrom,1979;Holmstrom和Milg-rom,1987)假定代理人只从事单一的工作并且代理人的努力选择也是一维的。在这一假定下,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选择,代理人的报酬必须依赖于观测到的业绩,因为只有这样,代理人才有积极性努力工作。

  但在实际情况中,代理人从事的工作通常不止一项,或者,即使一项工作也有多个维度;进一步地,同一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间的分配精力上是有冲突的。为了解决理论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差异,Holmstrom和Milgrom于1991年在原来的线性委托-代理模型(Holmstrom和Milgrom,1987)基础上提出了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

  三、单因素委托激励合同模型

  假定a是一个一维努力变量,代理商的产出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π=a+θ,其中θ是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即变量,代表外生的不确定因素。此时,Eπ=a,varπ=σ2。β为移动运营商对代理商在业务分成上的激励系数,其货币形式为s(π)。从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代理商是风险回避的。考虑线性合同:s(π)=α+βπ其中,α是代理商的固定收入(与π无关),某些代理商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它的收入全部来自分成,β是代理商分享的产出份额,即产出π每增加一个单位,代理商的报酬增加β单位。

  β=0意味着代理商不承担任何风险,β=1意味着代理商承担全部风险。因为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给定s(π)=α+β(a+θ),委托人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入:Ev(π-s(π))=E(π-α-β(a+θ))=-α+(1-β)a假定代理商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u=-e-ω,其中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ω是实际货币收入。假定代理商的努力成本c(a)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进一步,为简化起见,假定c(a)=ba2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其中b越大,同样的努力a带来的负效用越大。那么,代理商的实际收入为:ω=s(π)-c(a)=α+β(a+θ)-ba22确定性等价收入为:Eω-12va(rs1(π))-12va(rs2(π))=α+βa-12β2σ2-ba22其中,Eω是代理商的期望收入,12β2σ2是代理商的风险成本;当β=0时,风险成本为0。代理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Ee-ω等价于最大化上述确定性等价收入。

  令ω为代理商的保留收入水平。那么,代理商的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IR)α+βa-12β2σ2-ba22≥ω而代理商的激励约束可以表述为:(IC)maxα+βa-12β2σ2-ba221.a不可观测最优合同在a可观测(即对称信息)时,委托人可以无成本地观测到代理商的努力水平a,此时激励相容约束(IC)不起作用,任何努力水平a都可以通过满足参与约束(IR)的强制合同实现。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讨论a可观测(即对称信息下)时最优合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a不可观测(信息不对称)时,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测到代理商的努力水平a,激励相容约束(IC)就起作用。此时,代理商的激励相容约束为最大化其确定性等价收入:ω=α+βa-12β2σ2-ba22由一阶条件鄣ω鄣a=β-ab=0得a=βb委托人和代理商的最优合同模型为:maxα,β1,β2,a-α+(1-β)as.t.(IR)α+βa-12β2σ2-ba22≥ω(IC)a=βb将IR和IC代入目标函数,上述最优合同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maxβ1,β2βb-12β2σ2-β22b-ω一阶条件为:1b-βσ2-βb=0可得:β=11+σ2b>02.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当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时,存在两类代理成本。一类是由于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无法达到而出现的风险成本,另一类是由较低的努力水平导致的期望产出的净损失减去努力成本的节约为激励成本。此时,代理商承担的风险为:β=11+σ2b则风险成本为:△RC=12β2σ2=σ22(1+σ2b)2>0又由于激励相容约束:a=βb=1b(1+σ2b)<1b上式也说明了在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对称信息下的努力水平。

  △Eπ=△a=a

  *-a=1b-1b(1+σ2b)=σ21+σ2b>0努力成本的节约为:△C=C(a*)-C(a)=12b-1b(1+σ2b)2=2σ2+b(σ2)2(1+σ2b)2所以,激励成本为:△Eπ-△C=b(σ2)22(1+σ2b)2>0总代理成本为:AC=△RC+(△Eπ-△C)>0从上述式中可以看出,总代理成本随代理人风险规避度和产出方差σ2(代表不确定性)的上升而上升。

  四、多因素激励机制问题

  SP是(ServiceProvider)服务提供商的缩写。SP指电信内容服务和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电信用户使用的服务。在电信运营商和SP合作中,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传输通道,SP主要提供业务服务,然后二者按一定比例对该业务收益进行分成。

  根据中国工信部的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SP总量达到20361家,从市场和业务总规模看,2008年中国增值业务市场规模会超过1769亿元。2008年,增值业务收入占电信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已经超过20%。市场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电信用户对增值业务的概念认知度约为90%,用户多从电视广告、广播和营业厅渠道获知新的业务信息。

  2009年,我国SP队伍会保持2008年的趋势,继续平稳发展,但估计增长率会减小,一是因为基数的增加,二是投资更理性化。工信部近两年对增值业务市场加强了监管,增值业务市场逐步形成规范经营的市场环境,增值业务市场的盲目投资期已过,投资更为理性。

  SP一方面大大增加了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收益,给用户带了更个性化、多样化、丰富化和娱乐化的业务种类。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SP的被投诉量也在大大增加。原信息产业部规定了“谁委托谁负责”的制度,电信运营商作为委托方必须要对代理方(SP)的行为负责。因此,电信运营商制定一个合理的合同来激励和监督SP显得尤为重要。

  从2000年左右开始,当SP开始进行初期发展时,电信运营商为鼓励其发展,提出了85/15分成原则,即SP拿其开展业务带来收益的85%,而电信运营商只拿15%。近些年来,由于拥有基础网络资源这一垄断优势,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整个产业链的绝对领导地位,当电信增值业务大规模发展后,电信运营商也在逐年调整这个分成比例。

  在电信运营商和SP之间,由于电信运营商无法或者很难监测SP是否努力工作,那么,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方式(合同),可以使SP努力工作,当然,SP接受这种方式(合同)的前提是,接受这个方式比不接受这个方式的效用高。

  简单委托代理模型根据代理人仅从事单一工作、努力变量选择是一维的假设证明(Holmstrom,1979;Holmstrom和Milgrom,1987),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努力但可以观测到与努力相关的变量,那么,为使代理人有积极性并努力工作,就应根据观测到的变量支付代理人报酬的激励合同明显优于固定工资合同。

  但在电信运营商与SP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SP在开展电信增值业务过程中,承担着对业务开发、业务营销、投诉管理等目标进行控制的任务,具有明显的多任务委托的特征。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建立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多任务模型说明,在代理人从事两种以上的任务,且不同任务之间具有替代性的情况下,如果某些任务及其成果具有可观察性,而其他任务不可观察,那么固定工资制要优于基于客观业绩评价的显性激励契约。

  王来生和李霞等也通过从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角度,用委托代理理论证实了如果实行显性激励,那么代理人就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具有可观测性的任务上,而那些不具观测性或者观测成本较高的任务就会被代理人忽视或冷淡。而殷红春等则从工程监理的角度来分析多任务委托中,如何来均衡监理在工作量(容易观测)和质量监督(不容易观测)上的努力。本文则首次提出用多因素激励机制来分析电信运营商和SP之间的关系。

  在基于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模型下,为了使问题简化,假设在多因素情况下,SP的努力水平是一维变量(即无法区分努力水平在各项因素下的具体分配),但多因素的激励合同可以是多变量的。本文将采用双因素激励模型进行分析,该模型很容易被推广到多因素激励模型。

  五、双因素激励合同模型

  假定a是一个一维努力变量,SP的产出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π=a+θ,其中θ是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即变量,代表外生的不确定因素。此时,Eπ=a,varπ=σ2。为了简化分析,在此只考虑电信运营商从两方面对SP进行激励。β1为电信运营商对SP在业务分成上的激励系数,其货币形式为s1(π)。从2000年左右,当SP开始进行初期发展时,电信运营商为鼓励其发展,提出了85/15分成原则,即SP拿其开展业务带来收益的85%,而电信运营商只拿15%。近些年来,由于拥有基础网络资源这一垄断优势,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整个产业链的绝对领导地位,当电信增值业务大规模发展后,电信运营商也在逐年调整这个分成比例。因此,SP在其开展的电信增值业务中分成比例越来越小。也正是由于SP发展用户越多(越努力),其分成比例就越低(收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SP就采用些非常规手段来增加其收入,比如:强制扣费、发布不良信息、恶意捆绑等行为,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感。于是电信运营商就引入β2,它代表电信运营商对SP声誉等级的奖励系数,其货币形式为s2(π)。

  假定电信运营商是风险中性的,SP是风险回避的。考虑线性合同:s1(π)=α+β1πs2(π)=β2πSP的总收入为:s(π)=s1(π)+s2(π)=α+β1π+β2π=α+β1(a+θ)+β2(a+θ)其中,α是SP的固定收入(与π无关),某些SP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它的收入全部来自分成,β1+β2是SP分享的产出份额,即产出π每增加一个单位,SP的报酬增加β1+β2单位。β1,β2=0意味着SP不承担任何风险,β1,β2=1意味着SP承担全部风险。因为电信运营商是风险中性的,给定s(π)=α+β1(a+θ)+β2(a+θ),电信运营商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入:Ev(π-(sπ))=E(π-α-β1(a+θ)-β2(a+θ))=-α+(1-β1-β2)a假定SP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u=-e-ω,其中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ω是实际货币收入。假定SP的努力成本c(a)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进一步,为简化起见,假定c(a)=ba2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其中b越大,同样的努力a带来的负效用越大。那么,SP的实际收入为:ω=s(π)-c(a)=α+(β1+β2)(a+θ)-ba22确定性等价收入为:Eω-12va(rs1(π))-12va(rs2(π))=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其中,Eω是SP的期望收入,12β12σ2+12β22σ2是SP的风险成本;当β1,β2=0时,风险成本为0。SP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Ee-ω等价于最大化上述确定性等价收入。

  令ω为SP的保留收入水平。那么,SP的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IR)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ω而SP的激励约束可以表述为:(IC)max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

  六、a不可观测最优

  合同在a可观测(即对称信息)时,电信运营商可以无成本地观测到SP的努力水平a,此时激励相容约束(IC)不起作用,任何努力水平a都可以通过满足参与约束(IR)的强制合同实现。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电信运营商与SP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讨论a可观测(即对称信息下)时最优合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a不可观测(信息不对称)时,电信运营商不能无成本地观测到SP的努力水平a,激励相容约束(IC)就起作用。此时,SP的激励相容约束为最大化其确定性等价收入:ω=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由一阶条件鄣ω鄣a=β1+β2-ab=0得a=β1+β2b电信运营商和SP的最优合同模型为:maxα,β1,β2,a-α+(1-β1-β2)as.t.(IR)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ω(IC)a=β1+β2b将IR和IC代入目标函数,上述最优合同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maxβ1,β2β1+β2b-12β12σ2-12β22σ2-(β1+β2)22b-ω一阶条件为:1b-β1σ2-β1+β2b=01b-β2σ2-β1+β2b=0可得:β1=12+σ2b>0β2=12+σ2b>0在上式中可以看出,β1,β2是相等的,这是因为在假设中,假定无法区分努力水平a在两种激励方式下的分配方式,而定义a只是一维变量所造成,如果针对β1,β2而定义α1,α2,则β1,β2所占比例就会不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电信运营商希望SP不但重视因为用户数增加所带来收益的增加,同样要重视因为声誉而带来的隐形收益。正是由于β1,β2的相等,才可以看出SP必须同等对待即大力发展用户数和新业务种类,同时还需要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和售后服务等质量保障。

  七、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

  当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时,存在两类代理成本。一类是由于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无法达到而出现的风险成本,另一类是由较低的努力水平导致的期望产出的净损失减去努力成本的节约为激励成本。此时,SP承担的风险为:β1=12+σ2bβ2=12+σ2b,则风险成本为:△RC=12β12σ2+12β22σ2=σ2(2+σ2b)2>0又由于激励相容约束a=β1+β2b=2b(2+σ2b)<1b上式也说明了在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对称信息下的努力水平。

  △Eπ=△a=a

  *-a=1b-2b(2+σ2b)=σ22+σ2b>0努力成本的节约为:△C=C(a*)-C(a)=12b-2b(2+σ2b)2=4σ2+b(σ2)22(2+σ2b)2所以,激励成本为:△Eπ-△C=b(σ2)22(2+σ2b)2>0总代理成本为:AC=△RC+(△Eπ-△C)>0从上述式中可以看出,总代理成本随代理人风险规避度和产出方差σ2(代表不确定性)的上升而上升。

  八、结论

  对害怕努力工作的SP,其努力成本系数越大,其分享的产出份额就应越小,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反之,若SP的能力越强,其努力的成本系数越低。因此,对能力强的SP让其承担大的风险,分享较多的产出份额,并且制定较高的目标,给予较多的奖励。

  从实际情况也可以看出,尽管通过新开户数量或者缴费总额的多少来分成目前还是SP的主要收入方式,但仅通过分成比例调节SP努力程度显然是不够的,SP会片面追求用户数和缴费总额而导致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导致电信运营商需要花费很大的监管成本来监督SP是否有违规行为。那么在电信运营商制定佣金支付比例时应该将SP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等因素考虑进去。对于不同的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佣金支付比例,使得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高的SP可以得到更合理的报酬。同时,好的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必然能为SP带来更多的用户数和缴费总额,为此SP将更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通过建立SP质量评估体系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体系,将SP的相关指标进行动态监管,确定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排名及信用等级后,也即是得到了上文中的激励系数β2,再根据其努力水平(业务开展情况)得到上文中的激励系数β1,结合β1,β2就可以比较公正、有效地给予SP不同层次的评价和待遇,就能有效制止SP的违规行为,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促进整个SP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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