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时间:2022-08-22 14:05:25 论文 我要投稿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精选6篇)

  但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民众,却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让许多国人开始反思:中国国人目前素质,还不足以享受共享经济。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精选6篇)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1

  [摘 要]共享单车伴随着共享经济兴起的浪潮在我国市场上发展火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既带来了许多社会效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共享单车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与综述,希望对学者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产生启发。

  [关键词]共享单车;社会效益;问题;研究综述

  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共享发展作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把共享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背景下,共享单车项目在我国国内逐渐升温。其前身为从国外引入的公共自行车项目,发展前期由政府主导并分城市管理,多为有桩自行车。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摩拜、ofo小黄车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便捷的无桩共享单车开始取代有桩的公共自行车,成为人们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理性选择。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业态,共享单车引发了法律、经济、市场营销等诸多领域相关学者的研究。本文将对目前共享单车的发展研究情况进行综述。

  一、国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目前,由于共享单车尚未完全发展成熟,我国学界内对其研究还不够丰富,但也产生了一些成果。通过对共享单车研究领域进行综述,国内有关共享单车的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郭建明将共享单车视作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例证,针对共享单车面临的现状、出现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在经济学的角度肯定共享单车在调整单车行业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意义。1施品从共享单车屡遭毁坏的角度,利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经济学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导致共享单车屡遭毒手,并据此提出相应改变措施的建议。2李琨浩则在共享经济的视角下,运用PEST模型和SWOT-PEST矩阵对共享单车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并从政府、企业与用户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3何涛结合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认为共享单车是过渡性共享经济,提出通过共享单车的发展激活共享经济以推动经济增长。

  2、法律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钱龙明等在法律的维度下解读了在共享单车的租赁过程中,通过明确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分析用户在骑行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问题,并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权益。4同样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付蕊也认为骑行单车发生事故时厘清其中相关的法律关系是首要的,从而据此确定最终的法律责任。5汪雪分别基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与行政法等视角分析共享单车的现存问题,指出在“互联网+”的新型经济模式下,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并提出这种经济模式只有与传统济相互竞争与补充,才能更好地使共享单车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6张筱聆等认为由于滞后的法律与共享单车产业本身的不成熟,使其缺乏在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监管,因此立足实践,提出构建与共享经济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3、道德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芸就共享单车乱象的频发,分析了其背后的道德原因,并就破解共享单车道德困境提出“共管合力”等建议。7陶恺言等以研究共享单车遭遇的社会价值困境入手,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人们需加培养共享精神,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更好地促进共享单车发展的结论。

  4、商业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敏莲从共享单车的市场调研入手,运用NPV、IRR模型,以ofo、摩拜为例,对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只有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共享单车市场才能进入良性可持续的发展。8而从共享单车的市场饱和度出发,郭蒙利用计量软件进行了数据分析,从而为市场承载力提供依据。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共享单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与商业等方面。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对其研究视角相对单一,研究深度不够,突出表现在:第一,尽管研究者们都认为对共享单车发展有责任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与民众,但没有具体揭示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与联系。第二,对共享单车的研究未能与西方相应的发展作出纵向的比较,在解决其发展难题中,缺乏对西方相关经验的介绍与借鉴。第三,对共享单车的研究多以案例为主,研究向度单一,未涉及到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国外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国外学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共享自行车系统或共享自行车计划而展开的。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有:

  1、对自行车共享计划发展历程的研究

  国外研究者多将共享自行车的进化分为三代,第一代是白色自行车(或免费自行车系统),第二代是硬币存款系统,第三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并提出对需求响应多模态系统的第四代自行车的设想。其中,第一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始于1965年的荷兰阿姆斯特丹,人们可以找到一辆自行车使用并抵达他的目的地,然后留给下一个用户;第二代共享自行车在丹麦诞生,自行车可以通过硬币存款在中央城市的特定地点找到并返回,该程序由车站和非营利组织来操作;第三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在英国的一所大学开始,学生可以使用磁条卡租自行车,实现了租车的智能化。9因此,从共享自行车在国外的发展来看,其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通过技术平台,共享自行车才得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2、对自行车共享计划益于城市的研究

  共享自行车的出现为城市带了许多便利与有益之处。它改善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交流,作为跨境旅行的交通工具,促进了可持续旅游;10同时,自行车分享可以连接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有助于加强当地经济,对城市宜居性、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带来广泛的影响,可以将其视为可持续城市流动战略的有效因素。11除此之外,自行车共享和自行车基础设施的增长可能有助于缓解城市高速发展的高峰时段道路变成虚拟停车场的无处不在的机动化,也能够吸引人们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系统,适应家庭或工作和公共交通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而体验到共享自行车便利性的人们会进一步主张改善自行车基础设施,产生“良性循环”。

  3、对自行车共享相关问题及难题的研究

  共享自行车作为一个较为年轻且增长迅速的交通工具,如何对其实施管理以及其是否属于共享公共交通工具是关键问题之一,因其牵涉到相关运行模式及管理方法。公共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便捷短途的移动,车站和自行车是基础设施,其是必须购买的物质资本并由服务运营商维护,且自行车重新分配是共享系统运营商提供的最佳系统性能的重要服务,因此在公共交通系统中涵盖了自行车共享。对于这些挑战,也相应出现了客户必须提供信用卡信息以及增加车辆跟踪的技术改进等措施。

  然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共享自行车计划与我国的共享单车项目在概念与理解上存在差异,而与我国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有一定的联系与相同之处。他们对共享自行车的研究更侧重于综合性的技术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来第四代共享自行车系统在技术应用与信息改革方面的设想。

  三、结论

  共享单车诞生至今,关于其研究的领域越来越广,研究者对于其研究渐趋深入,更加注重实践性与社会现实性。随着社会实践的加深与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也将更加丰富与成熟,并将促进城市管理理念的革新,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6):73-73.

  [2] 施品.共享单车屡遭毒手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J].经贸实践,2017(5).

  项目基金: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2

  摘要:在国内经济新常态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更是蓬勃兴起,开启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作为在共享经济形式中产生的新兴事物之一,共享单车的本质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商品,折射出了传统观念的逐渐消亡和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是个体利益与群众利益逐渐结合的体现,是推动科技共享,发展共享经济的一大力量。在共享单车数量爆炸性增长的同时,相关制度的发展没有跟上脚步,致使各种不文明用车行为严重,也带来了一场关于诚信建设缺失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共享单车 国民素质 权利 义务

  一、现象阐述

  2016年下半年,国内开始兴起共享单车的热潮。截止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投放共享单车超过四百万辆,其中,ofo小黄车为二百五十万辆。共享单车的数量爆炸性增长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的短途出行问题,但与此同时相关制度的发展却没有跟上脚步,致使各种不文明用车行为严重,部分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共享单车实施新型犯罪活动等不文明的现象和社会治安问题相继涌现,折射出社会的诚信建设缺失,也带来了一场关于素质的考验。

  二、原因分析

  近日,一篇题为《共享单车,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看到图片上“被肢解”“被上树”“被焚烧”的单车,网友留言里充满指责、愤怒,并呼吁要严打这种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谁之过”的问题难以界定,我们不妨来看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共享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共享”一词的定义为共同享有,共同享用。具体来说,就是将私人的物品免费与他人一起使用,达到闲置物品再利用的目的。共享单车归根结底来说只是公共服务,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盈利。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共享单车公司是负一定的责任的。

  (二)“占便宜”的中国人心理

  虽然,中国人五千年来的正统文化是推崇儒家思想――重义轻利,但在市井文化里却是义利并重,甚至是利字当头的。这种利字当头的思想还较大程度上侵蚀了人的信仰。比如在商人家中供奉财神,官员对寺庙菩萨的膜拜以及关公、妈祖等,他们无不以小博大,希望以小祭品来获取大收益。除此之外,在交易场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即 “看看谁有本事谁讨便宜”;请客,即“喜欢占便宜的心理”,都是功利心在作怪。基于这种心理,就有了小黄车用车结束不锁车的现象,有着“占便宜”心理的普通民众,应该负有部分责任。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排队到境外闯红灯、破坏文物,再到现在的不文明使用小黄车,“国民素质”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不良现象的讨论中。诚然,素质高的国民不会有上述行为,且中国的国民素质从某些意义上讲很低,但是简单粗暴地把一切现象都归到素质问题上,并冠以“国民”的定语,在我看来未免隔靴搔痒。

  让所有国民的素质达到高水平,实现完美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实际上,因为有了参差不齐的各色人等,才有了我们生活的社会。普遍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简简单单喊两句口号就可以做到的。

  (四)成本

  摩拜单车的成本为2300元/辆,相比之下,每辆ofo小黄车的成本仅为200到300元。成本的不同无疑决定了质量的差距,但是,它们的设计使用寿命都是三年。从这个角度来说,ofo小黄车损坏严重,主因不一定全部是人为破坏,而是自身质量不过关,经不起高强度的骑行需求。

  三、解决方案

  (一)抓住心理特点,优化运营机制

  小黄车使用后不锁车是人们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没有锁车,自然也就没有解锁,也就无法盈利,这当然是共享单车公司不想看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各大购物平台的做法,推出“好评返利”机制,即适度提高用车费用,鼓励用车者在用车结束后晒图,而后获得返利。这样,不仅可以鼓励广大的用户锁车,更有利于监控车子的状态,以便及时进行维修。

  (二)明确责任义务,加大监管力度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单车公司的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破坏共享单车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作为普通人,只要不主动破坏就可以了。普通人有权利去阻止不法侵害但是没有义务。而网络上的某些“键盘侠”把这种“个人权利”偷换成“全民义务”,无疑是直接的道德绑架。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被破坏,共享单车公司首要考虑的事情不是让全社会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有限的社会监管资源应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不是为了一两家公司保驾护航。

  (三)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全民素质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相比于在网络上像“键盘侠”一样大谈国民素质,倒不如真正设身处地地了解国民素质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的必修课,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以在全社会建立规则规章,由外而内地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国民素质。

  四、结语

  一有不道德现象,就往国民素质与人性考验上面推,这种思维过于简单化,忽略了问题的本质。共享单车带给我们的启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民素质问题的探讨,而是探索更合理、更便捷的管理模式。用同一道德标准来约束所有人,或者说要求所有人都达到同一个道德标准,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道德标准,本就是是为了指导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理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成长起来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道德标准。简单的关注并不能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个人要学会拿相关的标准来衡量一下自己,从改变自己做起。

  参考文献:

  [1]龚亮,梁捷.共享单车如何实现文明共享[N].光明日报,2017-04-02.

  [2]吕清城.共享单车 国民素质的“照妖镜”?[N].北京青年报,2017-03-0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7-08-03.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3

  [摘要]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2016年以来,以“摩拜”“OFO”为代表的无卡槽共享单车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绿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规模达到1886万人,预计2017年用户数量将达到5000万人左右。根据共享单车现行使用规则,消费者首先需要注浴⒔赡裳航穑取得用户身份后方可租赁使用单车。各平台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标准并不统一,从99元到299元不等。其中,市场占有率为512%的OFO,其押金标准为每位用户99元;市场占有率401%的摩拜单车,其押金标准为每位299元。2017年,两家平台均宣布其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按照上述押金标准,两家平台收取的押金已经分别高于99亿元和299亿元。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形,用户对押金的安全产生了质疑。卡拉单车团队创始人林斌发布的《卡拉单车试运营阶段概括》更加印证了公众的质疑并非空虚来凤,文件显示在莆田市试运营的共享单车项目暂停运营的原因投资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并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额,随后投资人竟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围绕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权的问题,文章从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试图厘清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将单车租赁给用户,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单车并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为单车出租人;用户享有单车使用权为单车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单车为租赁实物。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约定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担保用户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用户使用单车时发生不当损害,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但共享单车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该种押金缴纳方式同时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

  (1)特户。特户指金融机构为金钱出质开设的专属账户,因为被特定化而区别于普通账户。由于质权的生效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可以用债权人名义开设特户。但,该特户出质后无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无权随意处分该特户。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出现,质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就特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

  (2)封金。封金指封存的货币。通过封存的方式将金钱特定化。

  (3)保证金。保证金出质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条件,按照特户管理。同理,订金、押金等能否出质,取决于其否被特定化。

  2共享单车押金自由处分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处分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但押金必须采取特定化的方式,应该采用特户管理,押金账户与运营账户必须分别立户。此外,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并不享有押金的任意处分权,不得将押金用于经营、不得转投资等,否则不仅仅丧失质权,更使得收取押金行为本身失去法律依据,也因此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1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租赁合同为主,金钱质押为从。作为主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必然导致从合同的效力终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质权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及时向质押人(用户)退还押金。实践中,共享单车押金的退还需用户提出申请,并非即时到账,而需要等待2~7个工作日。由于退款手续烦琐,大多数用户基于下次使用的方便,而选择不申请退款。单车运营公司在主合同效力终止之后,仍然占有质物,已然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另外,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于押金未采取特户管理的方式,或者将押金用于投资,均会导致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非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物,如此共享单车押金的给付目的不达,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同样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定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2可能会涉及的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行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然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动产质押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事实上构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以提供单车的持续性使用为回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建议

  共享单车现有的运行模式很容易发展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保证“押金”的特定化,防范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关键。目前共享单车的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面临的则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为了防止非法集资或者平台跑路迫切需要相关机构的介入,实行有效监管。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可以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017年2月22日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要求P2P平台必须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以防范网络借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规定时间内,那些尚未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会被迫退出市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商业银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卡拉单车运营失败,用户押金被划走,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制度缺失背景下,其发生绝非偶然。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发源动产担保制度精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7-79

  [2]李国光,奚晓x,金剑峰,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庄阿苗浅谈押金的法律性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28

  [4]周B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以美国法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1-35

  [5]邓娟乘用车新型租赁法律关系[D].昆明:云南大学,2015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4

  摘要:共享单车使用价格低、支付方式新颖、用户反馈良好,一经推出就赢得广大消费者,卷起自行车骑行的热潮。当前,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摆放在各大城市路边,共享单车已是四处可见,由此带来单车乱停乱放、单车遭“肆意破坏”,共享单车成“马路杀手”、“共享”单车变“私享”单车等乱象。文章从共享单车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法经学的视角可解释共享单车乱象的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法经济学分析;准公共产品;公地悲剧;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单车是一种自行车分期租赁模式,企业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区域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2016年年底以后,既方便又实惠,拥有良好的用户体验的共享单车征服了众多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以骑自行车为乐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间,排放着各种颜色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呈现“泛滥”的势头。由于自行车企业的经营和维护不足,自行车管理混乱,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一是自行车的用户“骑得开心,停得随意”的问题突出。共享单车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坏自行车现象严重,产生众多不文明现象。由于使用扫码骑车方式,所以车上刻着二维代码,但现在的自行车二维码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部分有车牌的共享自行车的车牌被拆掉,车牌变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数不胜数。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占有欲甚至纯粹是为了破坏,不仅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对共享经济发展造成阻碍。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交通混乱。部分共享单车使用者,无视红灯,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逆行。在很多情况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横杆或车前的篮子上。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骑行者在用车的期间在机动车道横行、无视红灯,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道路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单车成为“专车”。自行车的锁被破坏了,被个人安装的锁锁着。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破坏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

  二、共享自行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意味着每个消费该产品的人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该产品的消费;相应的,私人产品是消费者不能再消费的产品。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有很多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产品特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非竞争性和非专有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范围很广。它的一些属性已经改变了纯粹的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个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由于公共性质,使用物品时可能出现“过度占有”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高峰”消费的存在,往往要停过付费,才能消费。

  (二)共享自行车的性质

  通过公共产品概念的引入,我们将明确共享自行车的性质。首先,共享自行车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共享自行车公司拥有自己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另外,共享单车的设计是不能载人,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租一辆自行车时,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这辆自行车。因此,共享自行车是非常独特的———不像纯粹的公共产品。其次,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平台使用,方便实惠。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我们要求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便利的自行车出行,一定数量的自行车的消费者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共享自行车不像专有产品,不具有完全的竞争性。综上所述,共享自行车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这是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然而,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共享自行车是独一无二的。其特点如下:产权清晰。这是与其他准公共产品不同的共享自行车最明显的特征。准公共产品就是中间产品一种:产权可以部分清晰;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效益或损害的结果可以内在化,外化可以内在化,所以其本质属性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全产权”。有了适当的产权制度,几乎可以使用产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会福利性。公益的目标是把纯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他公共交通领域的出租车、出租自行车,甚至是网约车相比。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共享自行车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用自行车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价格相对较低,以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公益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市场驱动性。由于所有共享自行车都是由共享自行车公司投放市场的,自行车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缺乏政府干预,导致对自行车共享供给需求缺乏整体调控。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是消费者的对自行车质量和数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费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消费需求低于公共产品供给,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是过度消费,也就是说一些消费者过度占有公共产品,造成消费者过度拥挤,争夺甚至暴力占用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单车乱象法律经济学解读

  (一)共享经济性质而引起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的重演可以随时随地停放的特点导致了共享单车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铁入口处的自行车共享和公交车站停车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单车寥寥无几。随着用户的使用需求和频度增加,用户在需要使用共享单车而去寻找共享单车更加相对困难,花费的时间变长,忍受更加拥挤的人行通道,以上种种增加了用户的额外成本。因此,为了方便和便利,人们减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寻找单车的时间成本,避免他人骑自行车,就并作出将单车自己控制之下的选择,认为的赋予单车排他性。其中表现为选择破坏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编号,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锁等,他们动机是让车辆处于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

  2、“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车的使用过程中,搭便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虽然共享自行车的特点是属性产权明晰,作为准公共物品,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缺乏强大的排他性。共享单车在设计制造的过程中就意图使用者只需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方便省力,节约成本或自行技术限制,自动或手动打开密码锁就可以骑车了,这个办法可以让很多人利用,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损坏共享单车锁,实现了无障碍使用,甚至私有的现象。

  (二)共享单车外部无监管引发的问题

  1、政府职能监管缺失共享单车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即需要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干预其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控,以免造成“市场失灵”。实际情况是政府对自行车乱象现象没有做出回应,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不存在。数以万计的共享自行车已投放在城市。事实上,在城市道路上,原本禁止停放的地区目前已经被很多共享单车占据位置。从合法行政的角度看,政府需要两个方面作出选择:一是严格执法,清除停放在禁区内的共享单车,给予自行车使用者或共享单车公司行政处罚;二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重新规划更多空间容纳的共享单车。然而,许多地方政府无法及时面对新事物,无法自行解决共享单车乱象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公司,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每位用户必须以实名注册,并同意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协议。分析其中法律关系,使用者和经营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是由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户不遵守服务协议和违法使用共享单车是普遍的,共享单车经营公司可以基于服务协议和法律要求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违约、违规频繁,面对普遍存在的违约方,共享单车经营公司人员不足,追究违约方责任显得无能为力。这反过来又促成了人们随意破坏自行车。

  2、违法成本太低逐利是人类的本能。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一切都是以利益为动力的,而做任何事情都会有成本,一个是自然成本,比如花时间和精力,另一个是法律成本,也就是依法惩治违法行为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法律成本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违法成本是指由法律制裁和社会保障费用组成的不遵守法律的成本。面对法律,大多数人的逻辑是:当守法获得的利益不高于违法的代价时,遵守法律是对的,人们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当守法获得利益大于非法经济成本时,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时法律难以被尊重,行为人倾向于铤而走险。首先,从应受惩罚的程度来看,公共权力的介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处罚,客观上增加了违法成本;但同时又有大量的轻微犯罪行为,共享单车公司和公共权力不能有效地监督处罚。毫无疑问,放任自流的罪犯比惩罚严重违法者的后果还要严重。其次,从违法活动的被发现的可能性看,共享单车公司受限于技术和人力,不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共享单车被破坏。但是,仅仅依靠公共秩序管理部门,时间和经济成本将显著增加。现实中,违法现象多是媒体曝光才引起重视。通过与许多违法现象相比,此类违法行为被揭发的概率还处于低水平,间接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机会。第三,从社会制裁的效果看,主要是通过舆论的道德谴责实现。当前,这方面做得很理想,因为自行车的共享和共同性普遍被公众所接受。广大市民已经接受了像保护公共财产一样关心共享自行车的想法。也有很多热心的人主动对不文明的使用共享单车现象予以批判,主流传统媒体和新兴自传媒的宣传引导,激发了对共享单车使用的思考,另一方面出于某种心理,公众违法成本增加。

  参考文献:

  [1]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7(09).

  [2]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06).

  [3]潘震,李德民.论我国准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方式[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J].经济学家,2010(07).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5

  【摘要】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的化解了城市中短途出行的难题,对于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一个极大地补充与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共享单车在自身管理、发展模式上等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各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

  【关键词】共享单车 便利 发展

  随着优步、滴滴打车的兴起与巨大的成功,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的投入。作为2015年另一个共享领域的热门话题,共享单车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作为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共享单车,其无桩式的设计,以及互联网和智能移动设备的运用,解决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自行车的不便之处,使得自行车的寻找、使用、停放实现了随用随取、随停随放,真正体现了自行车的便利性。共享单车的出现可谓是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一方面,共享单车的适用区域主要是城市区域。现如今,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的不断加快,城市的规模总量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增张,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也在不断地完善,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网络,满足了大众群众的`出行需求。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当人们在行程比较短的时候,比如早晨上班时从家去地铁站或者公交站牌,以及在一些公共交通难以到达的地方,我们通常都是步行或借助于其他的通行方式,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之处,共享单车的出现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更加注重。共享单车的出现,满足了人们健康出行的意愿。同时,作为非机动车,共享单车零排放、零污染,可谓是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快速发展中所展现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共享单车的优势作用,助力其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共享单车所面临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的难题

  首先,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共享单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便是来自于其便利性。其无桩化的设计,满足了随用随停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优势带来了很多的难题。在共享单车使用之后,一些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自己,对城市管理规定视若无睹,把共享单车随意的违规停放,结果是方便了自己,给别人以及整个社会添了堵。其次,还存在有个别人将共享单车停放于自己的办公地方以及住宅小区内,试图将共享单车成为个人的出行工具。更有甚者,干起了偷盗共享单车的非法勾当。另外,由于共享单车数量众多,成为了恶意毁坏的对象,例如有些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被涂画、刮花,导致不能使用,有些单车的轮胎被一些人扎破等,导致了共享单车不能够再次被别人使用。还有,对于拥有共享单车所有权的公司来说,单车的数量过多,分布又相对过于分散,可谓是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一旦单车出现损坏状况,需要维修师傅去维修,则及时、快速、准确的寻找到相关车辆是一个大的难题,这对单车公司来说成本是非常高的。

  (二)基础设施资源不完善

  一方面,在我国众多城市的公共出行道路中,自行车道大多都要和机动车或人行道共享,随着共享单车数量进一步的提升,这将存在着极大地隐患。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的大量出现,将会占用大量的城市空间,而城市中专门的自行车停放点很少,对于其他出行工具的停放具有很大的挤出效应,占用大量的公共空间。同时,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单车公司,其属于商业性的运营模式。这两张之间的进一步融合还有待规则条例乃至法律的逐步完善。

  (三)自有资产过重,盈利能力不足

  通过优步、滴滴的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共享经济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智能移动客户端端等将社会上海量的分散资源与需求方进行匹配,模式的一端连接的是闲置资源,另一端则是存在需求的人群,而滴滴等则仅是作为一个提供交易的平台,不直接拥有资源的所有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摩拜还是ofo,他们都是资源的所有者,仅有部分单车的少量部分为市场共享,因而很难被看做是共享经济。以某单车为例,其原本的单车多是来自于校园学生共享,但随着其市场规模的发展壮大,其开始了多轮的资本融入,自行设计并生产了大量的共享单车,以满足市场扩张的巨大需求,导致其自有资产过重,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目标。

  在共享单车的盈利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需要交存一两百元的保证金,形成了一定量的资金沉淀,给单车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收益。在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是和巨额的资本投入相比,极大地显现出了共享单车的盈利能力不足。

  (四)单车使用受地域和气候的影响较大

  和南方相比,北方的冬天过于阴冷,这会严重影响人们使用单车的意愿,极大地减少单车的使用次数。同样,南方的夏天则属于过于炎热,也会对单车的使用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使单车的使用量、收入等产生季节性的趋势变化。另一方面,单车的使用受气候环境的影响也较为明显。例如,当刮风下雨的时候,人们除非不得已,一般是很少利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的。

  二、完善共享单车发展的建议

  (一)强化与当地政府合作,寻求财政补助

  共享单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共享单车出行需求。同时,通过大数据的利用,与当地政府一起合理的布局自行车停放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外,共享单车补足了公共交通的短板,虽为商业性的运营模式,但却有很大的公益性成分,应当由当地政府适当加以财政补贴。

  (二)加大处罚力度,构筑契约精神

  对共享单车的毁坏、私自占有、违规停放等,应该由单车公司联合当地交警部门加大处罚的力度,鼓励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于一些违反单车出行规定的个人,可以适当提高其使用单车的担保金额度,也可以增加其单次使用单车的成本。而面对一些行为恶劣者,则可以将其纳入单车使用者黑名单之中,可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使用,所以和当地交警部门合作,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处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交警系统的电子眼几乎遍布于城市的主要区域,将极大地方便处罚前的取证工作。

  共享单车的背后也体现出了一个城市的契约精神。企业与政府都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出行,提高居民素质水平,构筑一个城市背后的契约精神。

  (三)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单车便利性

  通过科技手段的不断运用与提升,进一步提升共享单车的便利程度。科技人员可以开发专门的共享单车地图,通过准确的定位系统,对于需要用车的顾客,可以明确标出周围单车的数量、具体位置以及单车能否使用等,对于用车将要结束的顾客,则应当提示其周围的正确停放点,对于不按规定停放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轻资产运营,寻找更多盈利点

  正如某单车曾经说过,不成为自行车的生产者,而是成为自行车的搬运工。共享单车的出现,让民间众多闲置的自行车又有了更大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广大居民对企业的不够信任等因素,使得大量闲置的自行车资源并没有充分的利用出来。单车公司应当加大对自身品牌的宣传,提升自身的美誉度,获得广大市民的信任。同时,对参与单车共享的市民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与报酬。以此来实现真正的共享经济,降低单车公司的运营成本,实现轻资产运营。另一方面,努力实现盈利点的增加,例如增加广告收入,提升收入水平。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6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模式逐渐提出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社会大众,各城市不断发展的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在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诸多的作用。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的管理却存在很多的问题,造成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在对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强化共享单车管理策略。

  关键词:

  共享经济模式;共享单车;管理策略;对策建议

  1.引言

  共享单车的产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体现着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内涵。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管理体现着城市的整体形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共享单车的管理需求不断提升。当前,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社会大众的整体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缺乏企业的参与合作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共享单车的管理,同时也对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因此,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必须要全面审视共享单车管理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改进。

  2.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社会大众的整体意识淡薄

  共享单车属于新兴事物,社会大众在对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缺乏基本的意识,很多城市的共享单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将其占为己有,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城市的形象,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同时也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其初衷,使得在全社会全面践行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变得十分困难。这些都是因为社会大众对共享经济尤其是共享单车的认识不足,共享的意识较差。而转变大众的意识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上目前各种宣传力度不到位,社会大众的受教育程度不一,其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才导致共享单车的全面健康推行存在较大的难度。

  2.2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指导和约束,才能逐渐得以实施。在共享单车的普及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制定和实施阶段,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指导。肆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其违法的成本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很多城市的共享单车遭到了较大的破坏,严重s短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寿命,损害了城市的发展形象,为整个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共享经济的发展。

  2.3 缺乏企业的参与合作

  任何经济模式的推行都必须要有企业的参与才能够得以顺利的实施,当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推行几乎全部依赖政府部门,企业的参与力度较小,而加之监管力度不利,使得共享单车事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困境。很多企业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政府在企业参与方面没有指定和实施相关的激励及引导政策,整个市场的发展依赖于行政指令,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也拖慢了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步伐,长期下去势必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本。

  3.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要想全面有序地推进共享单车,必须要全面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大众的共享意识。通过在共享单车二维码、公共场所宣传栏、各大媒体等手段,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维护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使得社会大众能够将共享单车视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提升其共享意识,不能肆意破坏或者占为己有。同时要促使社会大众提升监督意识,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强化相互监督能力,营造良好的共享单车使用氛围,使得社会大众能够真正认识到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为全面实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法律法规政策在共享单车的推广和使用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使得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诸多的困境,社会资源受到严重的浪费。因此,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网络科技,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力度,使得违反了共享单车使用规定的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建立个人的信用档案,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各政府部门的作为,将共享单车的推行视为各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使其能够以身作则,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践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合理使用和维护共享单车,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大众。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实施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3.3 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

  在共享单车的发展过程中,要逐渐引入市场机制,逐步放权,使得企业能够成为推广和维护共享单车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完善企业参与机制,促使企业提升参与城市共享单车的推广的积极性,通过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共享单车的使用模式,并为企业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使得企业在获利的过程中能够真正全面有效地推广共享单车,实现企业与社会大众的共赢。通过科学引导来全面提升企业参与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能力,为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结

  共享经济是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并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上实现的,其实现了经济成果由全民共享的重要理念,是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突破性成就的重要标志。而当前兴起的共享单车成为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代表,对其管理层面的需求较大,存在的问题较多,如何实现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本文认为应该从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是共享经济模式下强化共享单车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赵丽.共享经济模式下专车及出租车市场的运营管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

  [2]周礼艳. O2O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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