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代理的合同标准版

时间:2021-06-26 16:16: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长期代理的合同标准版3篇

  篇一:代理商合同(建议)

长期代理的合同标准版3篇

  甲方:景德镇义尚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行政楼107室

  甲方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指定代表联系地址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湘湖街/景德镇陶瓷学院湘湖校区行政楼107室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代理合作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珠宝、陶瓷、翡翠等货品委托给乙方销售,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该珠宝饰品进行销售。

  2.乙方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所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来确定委托货品的多少。

  3.甲乙双方承担各自邮寄费(运费,保价费等)用(甲方承担寄给乙方的快递费,乙方承担退/换货快递费)。

  4.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地址需长期有效,如有更换需及时通知对方。

  5.每批货乙方需保证一件货物的销售量。

  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保证存入甲方指定银行或支付宝账户 户名:魏义雄!卡号:

  建行:6227003970030164804,云南省芒市阔时路支行;

  工行:6222021503002686477,江西省景德镇市新长支行;

  农行:6228481561450477419,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镇南安分理处;  支付宝帐号:13578217764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保证金,亦可以对该保证金进行经营管理,并且保证资金安全。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商品报价表,以及品牌相关推广、销售指导。

  3.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一周内退回全部委托货品,逾期不受理。经甲方确认乙方退回货品完好无损后,不影响二次销售后,全额一周内退回乙方保证金。

  4.对甲方公司管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以及货品代理价格、公司运营模式等商业机密乙方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5.乙方在保证甲方翡翠等珠宝首饰不损坏、不丢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以乙方保证金为担保向甲方借翡翠等相关珠宝首饰销售,所借货物以所缴纳的保证金为限,所借货物总额价值不超过所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在双方约定的60天一个周期,甲方以其代理价拿

  货给乙方,在此周期结束日,乙方已售货物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未售货物需原样退还给甲方。

  6.若乙方在双方约定周期内损坏、丢失、偷换甲方货品,根据双方协商赔偿一定金额给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给甲方金额,甲方有权以乙方保证金折抵相应货款。

  7.为保证公司及其它代理商利益,乙方不准私自掺入其它品牌或者私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更不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有发现,取消代理资格,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8.为了不扰乱市场,不损害甲方公司形象,乙方销售货物的价格浮动不能超过建议零售价的50%,不得狂乱甩货。

  9.每次邮寄过程中双方都要保价并且当快递派送员拆包,如有和对方描述不符的货品,可以拒收;如包裹丢失,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二)补充

  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一年内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甲方决定终止代理商资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代理合作不能正常运营。依法进行清算。

  2.双方保密责任。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就代理合作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三条 其它

  (一)解决争端方式。

  1.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当地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后,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即以所缴纳保证金的30%;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二)税费的承担、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双方销售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补充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主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此协议即日生效。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指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二:代 理 协 议 书

  甲方: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参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崇阳县堰下云鹏纺织有限公司

  因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全国市场需要,现委托襄阳市巨参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湖北省咸宁市的红蒜酒和仙人醉酒及其系列 产品的市代理。双方就相关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公司运作实行统一形象识别(VI系统),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价格策略、统一宣传口径、统一营销模式和促销规范等五个统一。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该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宣传,有权监督指导乙方在该区域的经营管理活动。

  2、正常情况下,若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年度销售量或自行违规选择加盟店,对合作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选择新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3、甲方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相关附要资料,帮助乙方进行相关登记注册。

  4、甲方确保所供产品的质量,所销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关要求。价格相对稳定,向乙方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5、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区域营销方案,指导乙方做好宣传及促销工作。当乙方销售布局完成时,甲方应负责进行广告宣传、散发资料等多种促销宣传活动的指导(节日)。(首次订货公司赠送2万元酒做为广告费支持,另外赠送部分宣传画册)

  6、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管理规则,修订一旦作出,甲方提前15天传真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首次申购甲方产品(进货款)20万元,享受_2.5折配送货品,(另有约定除外)分2次付款进货,双方签订协议时,若现金不足,乙方需交定金1万元,并在7个工作日内交足货款,其定金充抵货款。

  2、乙方在其代理区域自主开发市场销售甲方产品,主动把握市场导向。

  3、乙方需保护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不得向他人泄露或提供属于甲方保密的各种资讯。

  4、积极宣传推广甲方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负责甲方的品牌维护,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5、乙方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代理并从事经营活动,自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实行合法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乙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适宜的办公环境,配备电话、传真、计算器、宽带等基础硬件设施。

  6、协议期内,乙方全面享受甲方制定的招商销售优惠政策及规定。甲方开发的新业务、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三、发货与结算

  1、乙方以汇款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7-15天内将货物送到乙方所指定的地方,第一次折扣后运作共20万元货品的运费由甲方承担,仓储由乙方负责。以后进货的运费双方协商。

  2、乙方进货,凭乙方书面订货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发货。

  3、甲方每次发货给乙方应提供发货清单和正式发票,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疑问,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以传真或电邮等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四、销售任务

  1、乙方若连续______6__个月内未进货,则需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若乙方未出具书面报告,则甲方可视为乙方已自行退出,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域新设加盟商。

  2、年度销售任务量为___________万元,乙方应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年度销售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退、换货制度

  1、代理区域中滞销的甲方产品可申请换货,有保质期的产品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得低于2个月,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不予更换。

  2、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产品包装污染、破损或其他问题,甲方不承担调、换货责任。

  3、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经过确认属实,甲方不能无故推诿,甲方应以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及时供货,按照《招商方案》乙方付款甲方根据配货单配货,甲方不能强行打包销售、配货。

  六、本协议变更及终止

  1、本代理期限为长期。但滿一年,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前满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续订本项经营协议,甲方不再收取费用;若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本协议因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甲方不能无故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否则应对乙方的前期投入的开发市场工作作出足够补尝,并原值退回在库在架甲方的产品。

  七、法律责任

  1、在协议执行期间,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弄虚作假等自身过错致使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权,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约定而超越代理权限进行销售或具有损害甲方企业声誉等其他不良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销权,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在甲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或不能保证产品供应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双方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合法经营,谁违法、谁负责,造成对方损失应全额赔偿对方。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由守约方到守约方所在地进行司法解决。

  八、附则

  1、本协议签订地:

  2、若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则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因该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3、双方对本协议内容

  及相互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九、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三:代理合同模板

  广州途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出境旅游事业、进一步加强双方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甲、乙双方就互为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操作规程达成共识并签订此协议。

  一、资质的确认及遵循的原则

  1.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二、双方对旅游产品相关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三、甲方在接受散客或团队报名之前应先与乙方电话确认定座,并尽快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将有效订单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传真后应与甲方电话核对,并且及时书面传真确认。

  四、甲方负责宣传、招揽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其操作人员应:

  1. 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熟悉乙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作程序。

  2.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但因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资料不实导致广告及宣传品不实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3. 向旅游者提供有效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其选择旅游产品提供咨询。

  4. 甲方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关于接待方(乙方)的实际情况,并征得旅游者同意。

  5. 甲方在销售乙方推出的旅游产品时,应向客人详细介绍旅游线路及相关内容,并向旅游者说明所报价格的限制条件。如有不清楚之处或遇客人有特殊要求时,甲方需询问乙方后方作回答,并传真确认。

  6.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7. 甲方负责查验旅游者的旅游证件(护照)、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证件和所需资料交给乙方。

  8. 甲方负责向旅游者说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出境游有关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9.甲方负责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甲方应根据<<旅行社条例>>中的规定,在出团前与乙方确认所有游览以及购物的细节,并在合同中标识清楚,同时应在合同中说明拼团及提示旅游者应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等事宜以及一切规定需要与客人明示的内容。

  五、乙方负责安排、落实甲方委托的旅游者赴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乙方主要责任:

  1.乙方应保证提供有利于甲方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和价格,每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旅游线路、行程及其相应服务、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

  2.乙方负责安排、落实甲方委托的旅游者赴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乙方有责任对旅游者的旅游证件(护照)、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查,并有责任使甲方及甲方的旅游者知晓当地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3.乙方在安排出境旅游团队时,必须与境外合法的、信誉好的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乙方及其委派的领队及导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管理规定及服务要求,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有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等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不得强迫、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不得因游客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拒绝提供服务,或以拒绝提供服务相威胁,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游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如旅游中涉及购物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购物次数、时间安排购物,并对购物店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如乙方因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或购物店商品质量等被游客投诉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偿向乙方追偿。

  4.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甲方应承担的责任除外),并对旅游者的安全负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向甲方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团队总人数、机场接送团人员信息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6.乙方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乙方委派的领队及导游必须持有领队证或导游证。

  7《出团通知书》及《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接待服务,不得单方面更改服务标准。在乙方接待服务中,如果未经游客书面认可的条件下,出现导游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更改服务标准,更改、增减景点等行为,乙方将被要求据实赔偿。

  8.如出现游客投诉,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和解决投诉,尽量做到不把投诉带回甲方,并且在游程结束后和甲方进行电话沟通。如甲方因此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游客支付的赔偿费用、处理投诉及纠纷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减少的收入损失等等。

  9.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渠道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如因乙方、乙方工作人员、委派授权人员、关联人员等原因导致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游客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如甲方因此垫付或支出相关费用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每笔交易成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七、如果甲方发生临时人数变更或订单取消的情况,应先与乙方电话沟通确认,后以书面传真方式确认,对产生的相应损失,乙方应尽可能降低损失,对于实际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分别承担。

  八、根据团队情况,双方可以互相商借持有领队证的领队带团,所派领队应符合领队的素质要求和服务要求,对旅游者必须一视同仁、尽心尽职。如旅游者投诉领队,经查实确系领队责任,将追究领队责任并要求派出方旅行社先行赔偿。

  九、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双方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 因甲方过失或故意,造成乙方或客人直接经济损失。

  2. 由于甲方传递给客人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由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3.遗失或损毁客人证件造成的损失。

  十三、解除合同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未按本协议(包括出团通知书等约定要求提供旅游服务)。

  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或被追索。

  3.甲方垫付或支出款项后乙方拒绝赔偿。

  4.影响甲方声誉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十四、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领馆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2.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3.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可酌情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A.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B.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C.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六、乙方在出团前三天将出团通知和团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一天内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回传给乙方,所有团款必须在出团前全部支付完毕,在所有业务全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与付款数目等额的税务发票。

  十七、在节假日和旺季的操作上,甲方必须预付给乙方一定的定金。

  十八、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二十、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如有抵触,均以《合同法》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