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时间:2021-06-12 14:22:3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篇一: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

  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6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9

  合同法确立“ 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

  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

  篇二:国际商事合同制作案例

  近年来中国电力市场迅猛发展,每年新增的机组数量基本上是全世界新增机组数量的80%左右,国内三大汽轮机生产厂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毛坯供应紧张,两家生产单位生产安排被排满,市场出现供少于求的情况,向国内汽轮机厂订货较困难。转子毛坯的市场主要是在中国,这一市场正处于高速扩张时期,极具潜力。由于供应短缺,转子毛坯的未来价格出现上涨趋势。

  2002年,宁波亚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公司”)被迫开始从国外高价进口转子毛坯。 2003年中,在转子毛坯最紧缺的时候,亚奇公司和意大利道依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依茨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按照合同,道依茨公司向亚奇公司提供了10根转子毛坯,第一根交货期定于2004年9月,之后每月交一根。之后双方进行了较好的技术沟通,双方技术人员也互访了对方企业。2004年6月,意大利发生了大规模的劳资纠纷,各重工企业员工在工会领导下纷纷罢工,道依茨公司也卷入了这场全国性的灾难之中。虽然劳资双方相持40余天后终于化解了矛盾,但在此时,道依茨公司已经无法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交货,加上重新整合资源的时间,预计至少将延期2个月,这将对亚奇公司的整体生产计划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双方合同中有对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条款,亚奇公司决定执行这一条款,一来弥补损失,二来向借此措施向各国供应商提出警告。7月中旬,亚奇公司正式向道依茨公司提出达45万美元的违约金要求。

  以下是双方谈判的基本过程:

  1.亚奇公司:对于我方提出的45万延期交货赔偿金,贵公司有何异意?

  道依茨公司:首先我想请问一下,贵公司是根据什么来确定45万这个赔偿额的呢?毕竟这不是一个小数额,如果说这些是用来弥补因我方延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的,我方有权知道这些损失的明细报表。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能够作出这样的赔偿。(看完财务报表后)不好意思,我方坚决拒绝支付这笔赔偿金,因为造成我方延期交货的原因是罢工这一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我方绝对有正当理由免责。

  2. 亚奇公司:我方认为罢工完全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在遭遇罢工时你们完全可以去国际上其他的汽轮机转子毛坯供应商那里买进毛坯来补充,所以说罢工引起的延期交货是可以克服的,怎么能构成不可抗力呢?

  道依茨公司:贵公司在2003年下的订单,我方在2004年9月才开始交货,可想而知毛坯生产的工艺有多复杂、加工周期有多长,再加上市场上毛坯的供不应求,国际上的毛坯供应商都是按照订单来专门生产的,绝对不可能存在库存来供我公司买入用于周转。所以去别家购买时间上来不及。如果存在避免延期交货的方法,我公司怎么可能会不采用而宁愿做出名利双失的事呢?在罢工开始的第一时间我公司就采取了各种方法来竭力避免延期交货但都失败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规定,这完全构成了不可抗力(拿出相关法律资料)。而且,我方与贵公司合作的同时也与国际上好几家大型的汽轮机生产厂商合作,其中有兰博基尼和休里曼的专用汽轮机生产厂商,他们都卷入了这次争端遭受了巨大损失但都一致同意我方“延期交货是罢工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这一事实。

  3. 亚奇公司:因为贵公司的违约致使我公司的利益及名誉受到很大损失,你们将如何赔偿?

  道依茨公司:对于这点,我方表示十分同情和抱歉,但是不同的商业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合同跟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应就事论事而不能如此转嫁压力。但是我方绝不会推卸应负的责任,如果有需要,我方会代替贵公司出面向第三方解释力求维护贵公司的声誉。至于物质方面的损失,从法律上来说我方是不用赔偿的,但从道义上讲我方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性赔偿,毕竟我公司是国际知名的信誉极好的大公司,而且在此次争端中我方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我方会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贵公司一定的优惠,从长远来看,贵公司还是获得了利益的最大化。

  4. 亚奇公司:那么你们可以支付的赔偿额度的底线是多少?

  道依茨公司:我方自然是希望赔偿的越少越好,而且我们也是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我方认为我们双方应该着眼于以后的长期合作,为长远利益考虑,而不应只在意赔偿额,我们同意提供5万美元的补偿。

  5. 亚奇公司:5万美元太少了,这样我们都无法再生产下去了,30万怎么样?

  道依茨公司: 20万您看怎样?外加免费提供毛坯安装的技术培训、延长维修期1年的优惠。这已经是我们最大的让步了,要知道错不在我们,而且贵公司的索赔额直接影响到了我方后面几根毛坯的交货进度及质量,这将会给我们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6. 亚奇公司:赔偿20万也可以,要求在3个月内付清;外加你方提供的上述优惠。 道依茨公司:可以。

  亚奇公司:那就签订解决纠纷的合同吧!

  试根据以上谈判结果制作一份协商解决纠纷的正式合同。相关信息(例如公司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不够具体、明确的,可适当虚拟。合同书打印在一张A4纸上。

  篇三: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2’)

  案例2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

  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3’

  案例3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

  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

  案例4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提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5

  合同法确立“ 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

  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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