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0-09-13 14:57:29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实物资产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实物资产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师声明

实物资产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我们不会为当事人的决策承担责任,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被评估资产价值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五、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六、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七、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经评估机构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和内部媒体上。

  九、本评估报告的解释权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限制为:

  1、委托方(资产占有方);

  2、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赣县林业局、赣县果业局。

  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森林资源抵押贷

  资产评估报告书

  江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中心评报字(2011)第001号

  摘要

  江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中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油山林场的委托。对油山林场所属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油山林场抵押贷款项目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本公司的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中用材林幼龄林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与近熟林采用收获现值法、成过熟林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天然林中杉及松评估方法同用材林、天然林中阔叶树采用择伐作业的收益现值法,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10月30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久木木业委托评估产权属于下高丽林班的3271.6亩的森林资源资产现值共计人民币7588627 元。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至2012年10月3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只能由本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只能服务于本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在使用本报告时,应注意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评估师郑重提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评估报告书正文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刘冬冬

  法定代表人: 凌金桥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露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李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邱敏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久木木业

  抵押贷款项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书

  江西森林资源资产培训中心评报字[2011]第001号

  一、绪言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森林资产评估培训中心、赣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西省信丰县油山林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信丰县油山林场营造的195.1hm2人工杉木林的林木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需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查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资产在二零一零年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

  (一)委托方: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

  (二)资产占有方: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

  (三)资产占有方概况:住所:修水县宁州工业园吴都工业小区

  三、评估目的

  确定评估对象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现值,为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因森林资源抵押贷款事宜而涉及的资产提供公允价值参考意见。

  四、评估对象及范围

  面积为3271.6亩的下高丽林班

  五、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参照评估有关的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正 和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的公认评估原则,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其他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及资产状况,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

  六、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0月30日。

  七、评估原则

  我们在对委托方指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的以下的原则:

  (一)遵循了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了预期收益原则,根据对待估资产的未来收获能力预期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

  (三)遵循供求原则,充分考虑和依据供求规律对商品价格形成的影响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

  (四)遵循合法原则,以待估资产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五)遵循估价日期原则,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条件为基础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

  (六)评估操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国家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 赣州市人民政府林政复【2011】1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久木木业国有商品用材林林木流转的批复》。

  (二)法律依据

  1.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

  2. 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国资办发【1996】2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4.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5.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产评估(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