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4 16:38:22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般公司都会有绩效考核,那么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关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用!

关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目的

  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和考核,以此为基础帮助员工进行能力提升和工作改进,并据此开展员工的奖励、提薪、晋升、能力开发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下人员,包括试用期的员工。

  规范

  3.1 总则

  3.1.1 本制度与公司其它制度同时适用。

  3.1.2 公司绩效考核采用两级考核方法,由人事行政部组织考核各部门绩效,各部门组织考核本部门员工绩效。

  3.1.3 员工绩效考核采用KPI考核方式。

  3.1.4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部门经理绩效考核每年一次。

  3.1.5 绩效管理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各部门协助执行。

  3.1.6 绩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3.1.7 公司绩效考核年度为当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2 考核范围

  3.2.1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下人员,包括试用期的员工。

  3.2.2 在绩效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绩效考核资格:

  a 有旷工行为的;

  b 事假累计超过(含)5日的;

  c 病假累计超过(含)10日的;

  d 参加公司培训后,经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

  e 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

  f 提出离职的。

  3.2.3 部门经理绩效考核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

  3.2.4 总监以上人员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进行。

  3.3 考核方式

  3.3.1 各岗位采用KPI绩效考核方式。

  3.3.2 KPI绩效考核

  3.3.2.1 关键绩效指标的五个方面及评分权重:

  a 个人素质 10%

  b 工作态度 10%

  c 专业知识 10%

  d 工作能力 20%

  e 工作业绩 50%

  3.3.2.2 KPI考核由被考核人部门经理考核、直接主管考核与自我考核组成。

  3.4 考核程序

  3.4.1 绩效考核准备

  人事行政部准备好各岗位绩效考核表格。

  3.4.2 绩效考核开始

  各考核人根据表格内容要求给予被考核人相应的评分。

  3.4.3 考核评分结束后,人事行政部收集考核表,统计考核分数。

  3.4.4 最终考核结果由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有效。

  3.4.5 绩效考核结果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3.5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员工绩效考核成绩以部门为单位(制造部以班为单位)按1:2:6:1的比例分为A、B、C、D四个等级。

  3.6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3.6.1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奖金发放、培训发展、工作调配、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3.6.2 对绩效考核各等级按以下标准给予绩效奖金奖惩:

  A 等:发给被考核人绩效奖金基数的120%~130%;

  B 等:发给被考核人绩效奖金基数的100%~110%;

  C 等:发给被考核人绩效奖金基数的100%;

  D 等:被考核人该考核期内无绩效奖金。

  3.6.3 绩效考核员工绩效奖金按如下规定执行:

  制造部季度绩效奖金依据季度生产量决定,其它各部门绩效奖金由发货量决定。

  3.6.4 培训发展:考核成绩突出者享有公司重点培训学习机会。

  3.6.5 工作调配:考核成绩突出者享有公司提供的岗位发展机会。

  3.6.6 晋升:考核成绩作为员工晋升的参考依据。

  3.6.7 调薪: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成绩连续三次为“A”等的,岗位工资提高一级。

  3.6.8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二次绩效考核成绩为“D”等的,下岗培训或调岗;有三次考核成绩为“D”等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3.7 绩效考核时间

  3.7.1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绩效考核在下季度首月进行,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3.7.2 部门经理人员绩效考核在次年首月进行,二十个工作日内结束。

  3.8 绩效反馈

  3.8.1 绩效反馈不仅是对被考核人公布考核结果,更重要的是给被考核人指出其优点和缺点,并帮助其分析原因,制定绩效改进方案,从而促进员工绩效的`提高。

  3.8.2 绩效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束后一星期内进行,由被考核人的直接上级安排一对一的面谈,被考核人的个人考核资料对其本人公开。

  3.9 绩效考核仲裁

  3.9.1 被考核人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绩效面谈结束之后的一星期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仲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9.2 人事行政部接到被考核人的仲裁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绩效考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9.3 绩效考核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由5名委员组成,构成如下:

  a 人事行政部经理

  b 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经理

  c 被考核人本部门工作协作人员

  d 其它部门与被考核人有工作关系的协作人员

  e 被考核人直接下级或同级别的员工

  3.9.4 绩效考核仲裁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阅有关记录资料后做出裁决。裁决应在全体委员和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布。该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其他

  4.1 本制度所规定事项,若需修订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修订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4.2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事行政部。

  文件实施

  自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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