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当年度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但是,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日数与历年累积的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的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0日,超过部分在当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从事特殊工作客观上无法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条 带薪产假
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婚的女员工所享受的带薪产假等的具体待遇和条件等以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为准。
享受带薪产假的员工,应当向公司递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特别带薪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享受特别带薪休假。
1、 本人结婚休假:男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子未满二十三周岁的场合,三日。
男子二十五周岁以上,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场合,十日。
2、 子女结婚休假:一日
3、 配偶生育休假:三日
4、 父母(包括养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的休假:三日
5、 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的休假:二日
6、 兄弟姐妹死亡时的休假:一日
7、 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
前款规定的特别带薪休假以一次性享受为限,不得分开享受。
第二十六条 各种带薪休假的手续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如果一次性享受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分开享受并且一次超过二日的,则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不管一次性享受还是分开享受,均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带薪产假等的,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特别带薪休假的,必须最迟提前一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司的同意。但是,公司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事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擅自享受休假的处理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休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八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视为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应当最迟在知道无法出勤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且最迟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请病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写有病假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对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审查予以确认后,给予申请病假的员工病假待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但未能向公司递交本条第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未经公司确认的,不得享受病假待遇,实际就诊和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而无法出勤的,视为事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事假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写有事假理由和事假预定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在收到员工递交的书面事假申请书后,决定是否许可。由于情况紧急而无法事先向公司申请事假而缺勤的,应在休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交事假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在认为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对该缺勤予以追认为事假。否则,该缺勤视为旷工。
员工在一年中累计事假日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旷工
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
对旷工员工的处分依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员工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的许可。
未经公司事先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和因私外出不满一小时的,视为一小时。
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会面
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非工作会面。
第四章 工资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工资和奖金
有关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规则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遵守工作时间;
2、 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3、 服从上司的各种工作指示和命令;
4、 严守公司的秘密;
5、 爱护公司的财产;
6、 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风气;
7、 维护公司的形象;
8、 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 遵守公司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
10、工作时间内禁止办私事;
11、严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
12、杜绝法律上禁止和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14、严禁将各种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
第三十五条 互相监督和报告义务
员工在遵守前条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互相监督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时的`处分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下列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 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 减薪:在员工工资的20%的范围内,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为期限,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实行减薪。
3、 停止发放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停发奖金一至二次。
4、 终止使用:从处分生效日起终止与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的使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