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2-08-11 13:21:39 制度 我要投稿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精选10篇)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1

  1. 信息报告制度

  社区要及时向综治联络员、信息员收集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要充分发挥其在群众中优势,多方收集情况,对本社区发生的重要情况,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学习例会制度

  没有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一是总结前期工作,组织学习上级文件、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二是分析治安动态、不安定因素,商讨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三是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 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社区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居民区,大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

  4. 归正人员帮教制度

  摸清本地区“归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因人而异,组织帮教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争使每位帮教对象弃恶从善、走上正路。

  5. 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制宣传栏,健全法制教育阵地;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

  6. 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登记注册。

  7. 安全防范制度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发挥好义务巡逻队的作用,根据每阶段治安形势状况,做好执勤记录。

  8. 台账、档案制度

  建立台账制度,对本社区的信息传递,矛盾纠纷化解、帮教工作、流动人口、出租屋等情况要手续完备,及时登记,及时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及时上报各类月表,真正做到台账与报表相符,报表与实际相符。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2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三创”工作为载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坚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本倾斜,在基层建立起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构。真正做到层层有人领导、层层有人办事,层层真抓实干。

  2.工作方针

  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使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打击改造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们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3.主要目标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好,群众有安全感。

  4.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适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政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工作要求

  5.1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5.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5.3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片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途条件;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加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

  7.领导责任制

  是指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是第二责任人,党委专管和政府(行政)分管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

  8.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四项制度

  一是各级党委都要成立“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小组”,建立党委直接领导下具体抓稳定的工作制度;

  二是各级党委都要建立例会制度,每月由书记主持分析一次社情、民意、敌情,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对策;

  三是要建立重点地区派工作组的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地区要组织精干的工作组,驻进该单位或地区帮组工作,把治穷、治乱、治愚结合起来,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是建立热点问题部门负责制。

  9.重点治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层上,排查出秩序混乱,治安问题较多的地区、街道、乡镇村落和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顿治理务使这些地方尽快改变面貌,它是迅速改变局部地区治安面貌的最有效的方法。

  10.“黄牌警告”制度

  10.1实行对象

  实行黄牌警告是指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因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状况不好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但未达到应实行一票否决的程度实行警告。黄牌警告的对象包括区、县(市)、乡、镇、街道、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10.2行使的权限

  一是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辖区那的处级以上单位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

  二是乡(镇、街道)和区、县(市)、直属部门,单位及省、市驻区内的科级以下单位,由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

  10.3实施程序

  可以按年度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进行。黄牌警告不是实行一票否决的必经程序。属区、县(市)、行使警告权限内的,后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由区、县(市)上报警告材料,共同核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实行警告。实行黄牌警告的形式:按警告权限,由有警告权的机构按发文程序发文进行警告、同时视情况在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被实行黄牌警告的部门单位在限期内整改措施不办必须坚持实行一票否决。

  11.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街道综合委对辖区的驻区各部门,各单位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区综治委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会有建议权。

  12.一票否决权制度

  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其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

  12.1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12.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产、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12.3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人,发生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2.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12.5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12.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12.7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12.8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1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本身业务,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职责,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管理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认真抓好该项工作,防止因本身业务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4.综治措施落实到基层的主要标志

  基层党政领导重视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议事制度,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专人办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较少,对发生问题能及时处理。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3

  一、重视综合治理工作

  1、把综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办事机构的领导;对综治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及工作条件尽量给予保证。

  3、由办事机构制定综治目标并逐项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年级组落实和执行。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4、因校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形成网络。

  5、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划分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集体。

  领导为学校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是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年级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责任人。

  三、各职能部门和年级组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为

  1、加强防范。及时清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积极疏导,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2、加强教育。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任务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学生自防自护、遵纪守法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建立起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学生违法犯罪。3、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责任制。

  4、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警告。

  1、因对综治工作不重视,造成本部门、年级组的管理和治安混乱的。

  2、不及时化解矛盾或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的。

  3、部门、年级内部发生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

  5、存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综治机构提出警告、建议,限期改进,而未有效改进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内部人员(学生)出现违法犯罪的。

  7、发生案件或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受一票否决的部门、年级,年内取消各类评优的参评资格,责任人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分。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4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5

  为了切实搞好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综治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每年根据学校领导人员和机构调整重新组建、调整综治领导成员及职责。校长必须担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政教副校长必须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组成员和各班主任是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

  2、定期召开专题研究综治会议。分别召开行政会议、班主任会议、全校学生大会、班会等,在这些会议上研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综合治理方面教育,布置和检查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3、聘请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定期召开全校性法制报告、讲座会,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定期开办法制教育墙报,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4、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做到人防到人,物防坚固耐用,挤防灵活有效,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化学物品的灭火器材必需按规定定期更新。

  5、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注意协调与校园周边各单位的关系,发现校园周边有影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秩序的不安全隐患,在学校周边出现抢劫、敲诈、殴打学生事件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顿工作。

  6、落实双差生转化工作。定期进行“双差生”情况统计,定期进行“双差生”帮教计划、措施,落实“双差生”帮教总结工作,定期举办“双差生”帮教转化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

  7、各处室、各班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关锁好各办公室和工作室、教室寝室的门窗,保管好各自的贵重物品。

  8、门卫室要强化门卫的职责,加强封闭管理,严格学生出入,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对学校物资进出要严格检查,加强校园巡逻,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6

  一、目标任务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治部门的指导下,学院积极配合地方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学校师生员工,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存在的流氓团业、黑恶势力;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无证经营的饮食以及出租房屋等;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不断加大对学院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各类危及安全的隐患,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创造安全的育人环境。

  二、相关责任

  1、中心小学和各学区完小主要负责人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将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和创建工作;要准时参加有关会议,及时传达和落实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2、认真做好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任务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制和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抓好本单位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3、负责本单位的政治稳定工作,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分析影响校园稳定的因素,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主动协助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学院政治稳定。

  4、认真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以及自我防范的意识。

  5、按照“预防为主”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违纪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及时协调处理学生间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努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完善学生实验(训)、学生外出实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要求,确保不发生学生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加强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因防范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储存的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

  6、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食堂、餐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件以及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7、加强领导,重视和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本单位人员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培训、演练工作。加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管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认真整治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8、严格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凡外单位人员入校进行基建维修、经营服务等,以及本单位的外聘工作人员均需按规定到院综治办(保卫处)登记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暂住人员同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9、认真做好本单位治保小组、民调小组、义务消防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其组织成员应能随时到位,开展工作。

  10、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凡有校外学生参与或组织大型活动及外事活动,需提前到院综治办(保卫处)备案,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11、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校园环境卫生是学校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教育师生养成文明习惯,不乱停乱放、不乱贴乱挂、不乱扔杂物,保洁工作人员要及时清扫垃圾,确保校园环境整洁。校园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乱挂条幅、张贴广告。

  12、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小旅店、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校内出租房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考核验收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其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7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8

  一、工作目标

  建立预防、监控、打击的有效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覆盖面达到100%;清除流动人口管理的盲点死角,力争使我村跨入世纪综合治理和“创安”的先进行列。

  二、主要措施

  1、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确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2、不断完善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到来路名、底数清、管得住,办证率达100%。强化外来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出租与承租者要签订治安合同,互相制约、落实责任。治安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活动,并在村内举办法律、思想道德培训班。

  三、广泛深入开展创安活动

  1、强化舆论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的意见》,营造人民群众创建平安家园的良好氛围。

  2、继续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发挥义务联防队、治保员、片警的中和防范作用,确保一方平安。

  3、充分发挥调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有效地调处各类内部矛盾,把问题最大限度的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五防”工作融入社区活动中。

  4、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利用节假日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的活动,增强他们识别真善美和假恶丑的能力。

  5、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做好刑满释放、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9

  1、综治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分析治安形势,研究综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

  2、目标管理制度:对下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由综治第一责任人与下级综治第一责任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并负责组织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写出责任书执行落实通报,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督促检查制度:每季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评,写出工作通报;每年年终进行总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4、情况通报制度

  5、定期汇报制度:每半年要写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上报上级综治办,重大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综治办汇报。

  6、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对各级、各部门的综治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惩兑现。

  7、述职报告制度:各级综合治理第一、第二责任人,每年年终都要向上一级综治委亲自写出抓综治工作的述职报告,由上级综治委(领导组)结合年终综治考核验收,组织进行考评,写出考评意见,作为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存入个人综治档案。

  8、治安形势分析制度:每季要适当选择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隐患、查漏洞、查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不对责任人严肃处理不放过、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放过。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批示精神,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治理专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三)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实,对各股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向XX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五)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应作好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精神可通过简报,由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制发上报和下发的文件。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召开全系统工作会议或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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