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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后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后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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