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时间:2022-09-04 17:14: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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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范文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欢迎大家参考!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范文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

  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是解决临床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难题及临床教学的重要方法,为保证我院的疑难重症病例讨论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病例选择:疑难病例一般是指一周内未能确诊或至十五天内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 ,需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七天内未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十五天内不能确诊或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须组织院内会诊讨论,紧急情况即刻组织会诊讨论,非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会诊讨论。

  3.各临床科室遇有上述患者,即刻报告科主任,决定讨论范围和时间,必要时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院内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同时也可应患者家属请求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4.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

  4.1全科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

  4.2全院讨论或外院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则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全院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主持。

  5.讨论程序:由主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诊疗过程及各种检查结果,经主治医师以病例诊断.治疗为重点,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参加专家需对患者病历.当前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及针对病情的可行性诊治方案做进一步讨论,最后由讨论会主持者归纳总结,尽早明确诊断,形成统一的诊疗方案。

  6.经治科室讨论前应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应先由住院医师与主治医师整理有关临床资料,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发到有关医师手中,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报科主任决定讨论具体时间与地点,并通知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

  7.专家讨论对病情的分析,进一步诊疗方案,经治医生必须 认真记载在“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对有争议的学术观点不必记载在病程记录中(允许记录在科室保存的《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

  8.讨论内容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进一步检查意见,治疗方案,疗效分析及预后评估。

  9.病程记录

  9.1讨论情况应及时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可另页书写,也可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姓名,住院号,记录时间 ,讨论时间,主持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签名等。

  9.2“讨论意见”栏简明扼要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以及最终诊断,治疗意见 ,要求集中主题,归纳讨论总结性意见,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持人审阅并签名。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2

  1、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2、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3、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专用“疑难病例讨论本”中,并将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历中。

  4、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医务科,以组织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5、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三线值班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3

  一、根据病情决定参加人的范围,可以由本科室、有关科室、院内或校内进行病例讨论。

  二、多科室病例讨论,会前通知有关人员,约定时间、地点,按时参加,由主治医师准备病历和有关材料。

  三、由科主任或医务部派人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历,上级医师补充发言,明确讨论要解决的问题。

  四、经治医师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做好每位专家的讨论记录,主持者根据讨论的意见,对于诊断、治疗方针和必要的检查,作概括总结,主治医师将讨论内容精炼,准确地记录病程记录中。

  五、各级医师认真执行会诊意见。

  六、病情追踪记录,指对病情处于治愈、好转、危重或死亡阶段时对病例讨论总结意见的`补充或反馈。应由经管患者的主治医师或教授负责填写。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出院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凡死亡的病例必须做病例讨论。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个科联合举行。或与病理科联合举行。

  (3)每次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讲座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6)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7)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亡之后的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人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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