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时间:2020-09-10 18:16:30 章程 我要投稿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中国农业大学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合并成立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同年11月,平原农学院并入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1953年7月更名为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2004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以“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为校训,以“团结、朴实、求是、创新”为校风,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培养高质量农业科技创新与管理人才为主要目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和农业工程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的委员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2/3以上的常委到会,会议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职权包括: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事项。

  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学位评定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各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校内咨议机构,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学院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