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营业期限

时间:2022-05-18 18:30:14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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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及章程营业期限

  大家知道吗?公司章程也是有营业期限的,那么具体如何划分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及章程营业期限,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及章程营业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及章程营业期限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管理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集团公司 ××万股

  ××中心 ××万股

  北京××公司 ××万股

  上海××有限公司 ××万股

  广东××厂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为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中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由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得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得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已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地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公司章程营业期限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体与自然人的出生、成长、死亡一样也有一个设立、经营和消亡的过程,这三个过程我们可以大概地称为设立过程、经营过程和清算注销过程。而与此相应的期限我们可以称为设立期限、营业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为法定清算期限、破产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别清算期限等)。正如设立是为了经营,而清算注销则是因经营过程出现规定之事由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因此,经营过程实乃公司出资人关注之重点,因为公司只有经营才能实现出资人出资的目的,只有经营才能使得出资人作为股东的权益得以实现。与此适应,经营期限的长短,对出资人的利益也影响甚大。因此,从法律上分析营业期限应如何认定以及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就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公司营业期限的认定规则

  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公司章程与公司之间关系,尤如宪法与国家之关系,它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约束力。

  因此,大多数公司章程都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条款。如此,则对营业期限的认定则不存在问题,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加以认定即可。

  但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有明文。)正因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规定营业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在此情形下营业期限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进行补充规定,则补充规定的营业期限就应成为认定的依据。

  2.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没有进行补充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而公司登记过程中营业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对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明文规定。这种法定要求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营业期限,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该申请书明确了营业期限,则该营业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营业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营业期限是根据登记机关的核定而确定的,并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营业期限。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能成立。诚然公司章程并不必经登记机关核准,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章程除外(对此可以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但是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权利,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就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营业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规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期限就是公司的营业期限,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二、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届满股东会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的,公司进入清算过程,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对此《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设有明文。

  2.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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