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20-09-03 09:59:36 章程 我要投稿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制定了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杭科院”;英文译名为Hangzhou Polytechnic。

  学校网站域名为

  学校设有杭州城区(翠苑、延安路)、富阳高桥、建德严州等三个校区。法定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37号。办学主校区在富阳高桥校区(杭州市富阳区高科路198号)。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经举办者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辐射长三角,以科技类专业为核心,现代服务类专业为支撑,打造与区域产业和行业相对接的专业群,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持。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规律,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深度融合。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实施以三年制大学专科层次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职能

  第十条 学校全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的理念,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总目标,引导教育 学生德业兼修、知行合一。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紧密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培育和打造品牌专业,形成方向明确、优势突出、特点鲜明、结构合理的专业群格局。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加强课堂建设,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走产学研结合道路,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为重点的教育科学研究和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推广为重点的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等服务,举办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市民教育等多类型终身教育项目,积极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

  第十九条 学校传承和倡导陶行知文化,坚持以行知文化为引领,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与人文环境。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师生短期交流等活动,取长补短,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负责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负责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党委会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聘任内部有关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辅助机构、附属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群团机构,承担校内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及辅助机构,包括教学院部、图书馆和网络信息中心等。教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根据师生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院(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部)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本学院(部)内部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推荐、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学院(部)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部)党组织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学院(部)党的建设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和共青团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建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学研究、专业设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二)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类基金、项目等涉及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涉外的重大合作项目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学校支持教代会依照其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情况等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收入分配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学校各学院(部)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离退休教职工等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历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予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一)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其中教师还需实行资格认证;

  (三) 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办学需要,实行柔性引进人才制度和兼职教师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有关部门、组织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并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向学校捐赠办学资金、资源等。学校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资金、资源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管理可经营资产,构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企业三级管理运营体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校誉、自有知识产权、校园文化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战略合作,发挥自身的人才智力优势,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持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联系,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校企双方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园及其公共设施在保障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就读、进修的学生,工作或兼职的教职工、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块牌子的第六十六条 学校精神是“爱满天下”,承继自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标主体是一个以“科”字为原型,采用篆体的简单变形及隶书的用笔形态,经艺术设计而成的圆形图标,凸显学校的科技特色;圆形图标外环由学校的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和“1916”等元素组成,其中“1916”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渊源之一——原浙江省严州师范学校建校的年份。徽标整体采用学校标识色彩的标准色——科技蓝(C:100/M:50/Y:0/K:0)。

  第六十八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字体为沙孟海先生书法字体)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的底色为红色,学生徽章的底色为白色。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标准尺寸为1440mm×960mm,标准色为科技蓝,旗帜居中位置印有学校徽标和中英文校名(规定字体,白色)。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学校举办者同意,报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程序与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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