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章程(2)

时间:2020-12-08 18:05:15 章程 我要投稿

东北农业大学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总支)主要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涉及党委(总支)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根据需要,可下设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授委员会意见。

  教授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校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东北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的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博学笃行,明德亲民。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校风为:勤奋、求实、奉献、创新。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标志为印章型,以校名英文缩写“NEAU”

  中英文字母N、E、U构成“A”型图案,环绕开放圆环。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旗主色调为绿色,以橄榄枝托起学校标志核心图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东农之歌》。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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