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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章程 时间:2018-04-23 我要投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本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七)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八)接受本所的监管;

  (九)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本所理事会批准;

  (二)取得会员资格后三个月内未办妥入市手续或未开设本所业务;

  (三)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四)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五)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罚款;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七)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

  本所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本所全体会员组成,是本所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本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担任。

  第十七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须由占会员总数10%的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