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3)

时间:2020-11-07 11:04:43 章程 我要投稿

北京大学章程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