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0-12-10 17:34:33 章程 我要投稿

解读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章程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教学区及机电工程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是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解读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章程

  总 则

  一、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五、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录取原则

  六、录取现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以及生源地高招办的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七、学院2013年度共计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宁夏18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计划1420人,各地区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八、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本院除英语外无其它语种课程。

  九、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不执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过程中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转录其第二志愿专业。志愿专业均已录满时,同意调剂者,调剂至院内其它专业。不同意调剂的考生退档后转入后续志愿或院际间调剂录取。

  十一、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年该省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十二、当专业报名人数严重不足时,将取消该专业录取,已报考考生经征求意见后可调剂至其他志愿专业录取,或放弃本院录取,退档后转入后续志愿或院际间调剂录取。

  十三、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统一限报标准执行。体检信息表明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类及食品检验类专业;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不宜报考食品类专业。

  十四、我院接收生活可自理的残疾考生。

  十五、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考生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附 则

  十六、学院全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南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6号院(国际教育学院)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2号(机电工程学院)

  十七、学院办学性质:公办高职(专科)

  十八、学习形式:全日制

  十九、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为58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分别为12000元/学年人(中加合作办学)和18000元/学年人(中英合作办学);涉农类专业免收学费。2013年招收涉农类专业有:园林技术、园艺技术、植物保护、畜牧兽医、畜牧兽医(动物医学方向)、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方向)、兽医医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都市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人。

  二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每月人均享受116元助学金。学院还提供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300元/生年)、院长奖学金(为1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为500元/生年、300元/生年、200元/生年不等)等,并开辟有绿色通道,帮助困难学生,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际教育学院单独设有留学奖学金和游学奖学金。注意:以上奖助标准均为2012年标准,准确标准以当年规定为准。学院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学生就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我院对在校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生活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

  二十一、2013级新生除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余一年级上课地点均为学院南校区,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管理(农村经济管理方向)、会计(税务会计方向)、金融保险、投资与理财、法律文秘、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二、三年级后上课地点为北校区。学院南校区设有清真餐厅,少数民族考生可酌情报考。

  二十二、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经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二十三、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招生办地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校区办公楼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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