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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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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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邢台)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邢台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XingTai City Library Academe,缩写XTCLA。

  第二条: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并经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纳的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领导图书馆工作的助手,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宏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我市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邢台市文化局、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邢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邢台市图书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场所在邢台市育才路38号邢台市图书馆院内,邮政编码:05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人才。

  3、编辑图书馆业务通讯或资料。

  4、对我市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工作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5、与本省内各地、市图书馆学会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学会章程,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

  1、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图书馆学研究具有成绩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经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学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

  3、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对图书馆事业和发展向学会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学会今后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学会工作;

  5、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所规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对本学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知名人士,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及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学者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学会在业务上受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领导。学会负责按《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的会员条件向省学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挂靠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补助;

  2、社会赞助;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4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佛山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文化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9号佛山市图书馆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全市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二) 促进我市各图书馆业务的协同发展,形成一个互为补充、互为利用、互为推动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三) 编辑出版会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 为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 介绍、推广和评定我市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六) 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知识,宣传推广图书馆现代技术。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七)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图书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查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身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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