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时间:2022-06-05 06:53:41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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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xx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UAA。

  第二条 本会为xx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大学(包括原上海医科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及在其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工作过的人员,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校友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对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9日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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