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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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章程


  《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公布。该《章程》包括序言与正文,正文分总则等8章76条。

 

复旦大学章程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言

  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 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 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