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2)

时间:2020-11-18 12:58:03 章程 我要投稿

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四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自愿参加本公司劳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为本公司职工(或称员工)。向公司投资入股的职工,兼有职工与股东双重身份,在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享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的权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及劳动分红(奖励)的权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

  险的权利;

  参加公司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5、自愿参加本公司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

  6、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经理层征询意见等形式,表达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7、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为成员,行使决策权利;

  8、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职工进入监事会为成员,行使监督权利;

  9、依照劳动法律和公司基本制度,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或1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和社会道德,爱祖国、爱人民;

  遵守公司章程及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劳动纪律;

  在公司确定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

  4、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因自己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公司因发展需要,调整股权结构、吸收外部重要的新股东及增资

  扩股、减资缩股等重大举措时,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在创建初期(时间范围由企业自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但遇到职工退休、调离、辞职、辞退、除名等特殊情况,可以转让股权(职工下岗、内退是否转让、何时转让,按企业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股东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股东(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要转让所持股权,股东会议决定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转股权的情况除外。

  股东(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转让所持股权,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在终止清算时以优先顺序分享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决议不同意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可通过转让或收购解决股权归属问题。

  经营者以职务、岗位设置的股份,离岗后转给继任者。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