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时间:2023-03-25 05:33:33 章程 我要投稿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中国民主促进会XX市XX区委员会举办。XX宏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200万元,作为学校的出资方,与民进XX市XX区委合作办学,学校的注册资金200万元。出资者不要求回报。

  第三条

  学校全称: XX民办中学

  学校地址:XX市XX区运光路40号(邮编:200437)

  第四条 学校为普通完全中学,其中初中为寄宿制,高中为走读制。招生范围:XX市。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 学校接受XX区教育局、XX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XX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理事会组成:

  (一)学校首届理事会由举办方和出资方协商组建,理事长由举办方推荐。换届时理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出资方和理事会推选,理事长由新的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理事会由举办方、出资方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首届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XX区教育局备案。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四)理事变更由举办方、投资方或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XX区教育局备案。

  (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XX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批准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3.制订或批准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甚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XX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并报XX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条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女同志不超过65周岁),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XX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XX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学校档案。

  第三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规定,报XX区物价局审批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投资方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出资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发展基金按年净收益不低于25%的比例留存。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有关会计事务、财务结算等事项,由XX区教育财务中心代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送XX区教育局。

  第四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报XX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或出资者,须由主办方和出资方联合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XX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XX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XX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到XX区民政局办理滞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XX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报XX区教育局审核,并经XX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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