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样本(2)

时间:2020-09-02 11:31:11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样本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