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工作意见

时间:2022-06-25 21:54:04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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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严峻形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全县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对外开放的目标任务

  大力发展外经贸,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更好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加快发展外经贸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争取我县外经贸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和奖惩机制

  (一)加大外经贸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1、以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额为基数,每增加出口50万美元,补助研发或技改资金2000元。新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补助研发或技改资金1000元。

  2、对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境内外经贸洽谈会的摊位费,由县财政补贴50%。对于已经获得上级全额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予重复补贴。

  3、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企业在境外设立窗口、办事处,分公司等机构带动利用外资、产品进出口和劳务输出成绩显著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贴。

  5、外经贸工作综合考评列前三名的乡镇(街道),授予“全县外经贸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荣誉称号;进出口额列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全县进出口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6、企业年度利用境外资金到位50万美元-2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企业奖励,利用境外资金到位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按到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

  (二)加大外经贸工作的考核办度。

  1、对境外招商项目的考核除按照本办法计分考核外,仍按照201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标准考核。

  2、外经贸工作考核按100分考核。①引进境外资金占40分。利用境外资金到位50万美元以上的计10分,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的计20分,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计40分。②对外贸易占50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进出口任务目标的计50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③境外经济合作10分,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窗口、办事处、分公司等机构的,对企业所属乡镇(街道)计10分。考核结果折合后计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成绩。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建立外经贸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外经贸工作运行分析会,及时解决外经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县上下牢固树立开放意识,把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树立“亲商、富商、安商”的服务理念,对外资项目实行早介入、早跟踪、早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性,树立创新意识,形成整体合力,努力开创我县对外开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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