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小麦收购检查工作通知

时间:2021-10-20 19:39:42 通知 我要投稿

全县小麦收购检查工作通知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县小麦收购检查工作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县小麦收购检查工作通知

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xx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和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xx年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xx年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县境内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重点检查中央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央企业直属库,下同)及其延伸收购点。

  二、检查内容

  (一)《20xx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1.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公布是否符合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非标准品增扣量增扣价有关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3.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xx年产的新粮,有无将批发市场竞拍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或库存陈小麦冒充新粮,形成“转圈粮”的情况。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入市收购的用于储备粮轮入的小麦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4.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是否及时,保证收购需要。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是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6.执行主体是否按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小麦进行审核验收,是否按规定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二)其他检查内容

  在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粮食收购资格、支付售粮款、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统计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县粮食局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制定详细、周密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安排和工作纪律等事项。对本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期间,省局将组织巡查和重点抽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对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程序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并予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专项检查行为

  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规章制度开展检查工作,准确适用《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要建立健全粮食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在专项检查中的违法执法或不文明执法事件,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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